案由: 关于妥善解决独立学院学位问题的建议
审查意见:
提案人: 张杰庭
主题词: 独立学院 学位
提案形式:个人
内 容:
2003年,在总结各地发展独立学院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对全国的独立学院进行了清理与规范,并印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8号文件”),该文件对独立学院应具备的必要办学条件等做了相关规定,如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校园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300亩地等。这意味着独立学院在法律政策上得到政府的积极扶持,取得了合理的法律地位、规范的办学程序、明确的法律关系,有机结合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的双重优点,使得独立学院在随后5年内得到迅速发展。经过5年的探索实践,独立学院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试办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此背景下,教育部出台了第26号令,即《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6号令),并于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
鉴于独立学院已经成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涉及到家长、学生,投资方等多方利益,牵系社会稳定。因此,建议完善8号文到26号令的衔接问题,本案中特别关注独立学院的学位问题。
学位问题。26号令第58条规定,自办法实施5年内,基本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察验收,考察验收合格的,核发办学许可证。
有人将26号令规定的学位问题形象地比喻为“无鸡有蛋”。26号令第三十八条中要求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从26号令可以看出,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独立学院就不能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问题是,现在独立学院的招生还在继续,即意味着学校还不能肯定自己有“鸡”,但已经许诺几年后给学生一个“蛋”(指学位证书)。
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独立学院是最近几年新兴设立的,短期内难以达到26号令规定的设置标准,达不到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独立学院要促使投资方加大投入,要提高教学质量,而事实上,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因为政策突变,投资人感觉恐慌,继续追加投入的积极性已经受到打击。而如果投资商不能继续投入, 5年后,达不到规定要求,即没有通过验收,或是停止办学,5年后必将促使一批独立学院无法兑现向学生授予学位的承诺,很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而如果降低标准颁发学位,则将意味着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尊严受到侵害。社会上已经开始风传按26号令的这些规定,地方政府将和学校合谋注水颁发。
建议:大多数学校学生还继续颁发独立学院的学位,成绩优秀的能够达到母体学校对于学位要求的学生发母体学校的学位,以便保持学位政策的连贯性、对学生有所激励、同时也保持了独立学院的含金量,吸引资金方和家长继续关注独立学院。
来源: 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中心
备注: 提案人希望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提案人联系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