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关于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同公办学校同等退休待遇的建议
审查意见:
提案人: 张杰庭
主题词: 民办学校教师 退休
提案形式:个人
内 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在本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仅规定了“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在实践中,民办学校教职工在退休政策上未能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此状况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没能完全落实,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
按照目前的办法,民办学校依法为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民办校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每月能拿到1000-1500多元的养老金;公办学校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每月可拿到2000-3000多元的退休金。这种差异对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极为不利,加大了民办学校稳定教师队伍工作的难度。造成民办学校的大量流失,严重的影响到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提议对于民办学校(承担国家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教职工比照公办学校教职工现行退休政策执行。操作思路是: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公办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在宏观予以规划,确定教职工编制总额,在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一视同仁地享受现行退休政策;在退休政策改革时,将公办和民办学校教职工同步给予考虑。
民办教育也是社会主义公益性事业,民办教育同样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给予民办学校一定的经费补助或奖励,是世界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如果能够在教师问题上,落实法律规定,带来的则是整个中国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大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