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是代表委员:提案建议如下立法


假如我是代表委员:提案建议如下立法

                          

一年一度的“两会”即将召开之际,有的网站开展“假如我是代表委员”的民主建言公民意见表达活动,深感欣慰。一个人的建言如沧海一粟,如果数十万数百万人的建言相对集中与某些问题,“两会”是应当予以考虑的吧?

假如我是代表委员,我将提案建议如下立法尽快进行,因为它们直接关乎民生、关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与稳定。

         

一、建议立即着手制订《全国载客出租车管理条例》或曰《全国载客出租车管理法》。

        

理由:全国出租车行业,不同程度存在着垄断行为、暗箱操作不透明行为、政府部门介入出租车公司商业运作行为等有失公平、公正的现象,许多地方的出租车司机实际上受到多重剥削,全国多个地方出现和将要出现而被压制的出租车罢运现象已经说明矛盾尖锐的程度。

该法在规范一系列管理行为的同时,应突出对以下问题规范:

1、出租车公司应与政府部门的所有经济利益彻底脱钩,政府部门的责任在于管理,不可直接或间接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造成客观存在的垄断,改变政府职能。

2、废除部分城市禁止公民自行购车开展出租车营运的规定,给出租车经营者以所有私营工商业者平等的权利。土地、房产、机器等属于生产资料,用于营运的出租车也是一种生产资料,为何其他公民可以买地建楼从事工商业活动,出租车公司可以购车租给他人从事营运,而唯独直接从事出租车营运的公民不可自行购置车辆自行营运?这是人为造成的垄断。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只允许出租车公司购车而不允许出租车司机自行购车,这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3、出租车公司向挂靠的出租车车主收取租用车辆费、租用车辆押金限额及返还办法、出租车管理费的收取等,应定期通过有出租车司机代表、市民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讨论、审议,向社会公布,报物价局审批。除了私人交易外,政府部门是否可以直接或间接同意出租车营运证的“拍卖”行为,这是应当慎重研究并予以规范的。

 

二、建议立即着手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

 

理由:我国固然已有《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也有党内的《纪律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但其实施情况如何,弊端何在等,是有目共睹的,中国大陆官员清廉度指数落后于香港、台湾、澳门60至29位;瑞典、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早在233年以及116年前就实施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是令人尴尬的。事实证明:为了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和效度,有必要制订专项的反腐败法律,并对反腐败体制做出重大改革。这是关乎执政党生死存亡以及国家发展与稳定的大事,专项立法,很有必要。

            

在该法中,除了制订一系列相关条款,建议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的规范:

        

1、该立法应突出可操作性。如果不便在法律中过细规范,则应同时制订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

2、既然我国《公务员法》已经出台,既然酝酿多年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因种种原因未能列入该法,那么在《反腐败法》中则应将其列入。新疆阿勒泰已经走在了前面,也已经有经验可以借鉴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带头向全国人民公布个人财产,给地方各级官员做出表率,接受人民监督。任何虚报、隐瞒个人财产的,应视为贪污,同样受到法律惩处。中国不在反腐败方面不应当输给所谓资本主义国家及其领导人,更不应输给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特区以及台湾。心中无鬼的官员就不怕个人财产曝光。对于人民公仆来说,这已经不是个人隐私问题。

3、对于行贿者应当同样给予处罚,处罚是否等同受惠者,可以研究。法律已有行贿罪,但在媒体报道中少见这方面的报道。

4、反贪局直接向本地最高党政领导即一把手负责(本地最高党政领导直管反贪工作,不再另设政法委书记和纪检委书记)。香港廉政公署成立35年以来,在国际调查中,官员清廉度指数逐年上升,他们的制度值得研究和借鉴。香港的反腐经验中有一条重要的措施,那就是廉政公署只向香港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其它人和部门无权干涉。我国的各级反贪局基本隶属人民检察院,而人民检察院又受当地党政领导,而贪污腐败行为发生在各级党政领导身上居多,在这样的上下级关系中,反贪局的行为受到诸多限制和干扰,不利于工作。因此建议:借鉴香港的经验,反贪局直接向本地最高党政领导负责(本地最高党政领导直管反贪工作,不再另设政法委书记和纪检委书记),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此举并不违背“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原则。反贪局侦查完成的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或直接移交法院审理。

中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和侦查的贪污腐败案件,在基本可以确认后,移送反贪局继续侦查处理,以显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反贪局受人民群众监督,任何人皆有权向当地最高党政领导检举反贪局违法渎职行为,当地党政领导不得将举报检举信“批转”反贪局,而应亲自指派有关人员或部门调查核实。以此形成互相监督的机制和结构。

6、《反腐败法》中设立“反贪保密”专章,对任何泄露反贪局工作内容的人和行为给予严厉查处(向上一级机构汇报工作除外)。

7、《反腐败法》中应制定“保护证人”的专项条款,应以具体细致的规定、措施,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免受打击报复。尤其是“污点证人”常常是犯罪分子杀人灭口的对象。香港廉政公署设有“保护证人组”,这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

8、《反腐败法》应将官员嫖娼、嫖宿、包养情人、官员向上级性贿赂或上级向下级以性索贿等视为一票否决的条件,即使没有明显贪污受贿行为,这样的官员也应处以免职或撤职,因为这同样属于“腐败”,而且一般都与贪污受贿相连,诸多事实举不胜举。

9、缩减行政经费中有关公用车辆的开支拨款,对于各级政府公用大小车辆的数量、档次、使用规定、费用限额做出具体规范,并做出违规的处罚规定。公车过多,公车私用,不仅增加行政经费的开支,也是一种官员腐败现象,故同样应当列入《反腐败法》。当然如果其它相应法规中有严格的规范,那另当别论。

 

三、立即着手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实施细则》

 

理由:国务院《信访条例》已经公布实施,但对于违反该条例的行为,对百姓制裁严之又严,直至关进看守所、监狱;而对于政府官员违反信访条例的,少见处罚或未见处罚,导致公开“截访”信访人员、对访民申诉事项互相推诿,有的拖至十几年、几十年而不办理,终于导致极端行为的产生。而且,打击报复信访、走访人员的事件屡见报端,甚至将访民关进精神病院接受所谓“强制治疗”,将恐吓信访人员的大标语做成横幅挂于闹市……这与构建“和谐社会”是背道而驰的。

关于这方面,如果写出立法建议,那将是一个很长的提案,故不赘述。但以下问题是亟待规范的:

1、将人民来信轻易“批转”下级或原相关部门处理。这是非常可笑而有害的做法。一般来说,人民群众有申诉事项肯定首先向主管该事项的部门反映,正由于反映无效,才会向上级呈交人民来信。此时上级对这种来信“批转了之”,而且也没有“督办”措施跟进,人民来信有何意义?而且往往申诉事项的百姓因此受到更严重的刁难和报复。其实,如确须原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那么,“督办”和“按时汇报办理结果”制度的建立则是关键。

2、建议立法的《实施细则》中应有如下内容的规定:凡主管部门应办妥而未能办理的事项,一旦有群众来信反映,经核实,应督促主管部门按规定期限办理完毕,并及时报告,同时,主管部门应受到批评或视情给予更严重的处罚;如仍然拖着不办,甚至刁难、打击报复信访人员,则应给予严厉处分,直至撤职或法办。

3、对于举报性质的“信访、走访”,则应参照上文建议的《反腐败法》有关“保护证人”的专项条款办理,涉嫌腐败的则转“反贪局”办理。

4、立法应规定,对于“截访”和任意践踏信访、走访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只要公民与各级政府沟通渠道畅通,一切打击报复的行为将无处遁形。和谐社会的构建才有可能。

          

、建议立即着手制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

             

理由:我国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令人欢欣鼓舞的,是落实十七大号召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举措。但是,法律有了,却没有实施办法,对于违法者没有处罚条款,这样的法律就形同虚设。

已经出现的情况是,公民如果想获得政府应该或可以让公众了解的信息,往往要诉诸法律才可以实现。一般的要求公开信息的人民来信,往往是石沉大海,百姓无计可施。为何出现这样的现象,正是由于对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只有要求而没有制订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处罚规定。所以建议立即着手制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实施,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府与百姓及时得以沟通,这将增进了解,减少隔膜,减少官民冲突;同时也起到人民监督政府的作用。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区区草民,说了上面这些话,估计也是白说。但既为公民,即使白说也得说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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