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不是商品
茅于轼
权利是超越于市场的,或者说,权利不能够买卖,因此权利不是商品。人不能出卖自己的生命,因为生存权不是商品;人也不能出卖选票,因为选举权不是商品。但从单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任何平等自愿基础上的买卖都可以改善双方的处境,所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出卖权利的行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买卖双方的处境。
例如一个很穷的人,为了维持温饱,愿意出售他的选票。如果双方出于自愿,则可以使穷人的处境立刻得到改善。但如果允许这种交易存在的话,则穷人的处境尽管眼前可能改善于一时,从长远来看,必将进一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可悲境地。丧失基本权利的人,不论其个人如何地出类拔萃,也无法摆脱不幸的处境。古代的奴隶、印度的首陀罗(印度四种姓中最低层的一种)和"不可接触者",中国"文革"结束之前的"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及其家庭都是丧失一部分或全部基本人权的人。
自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中国有些人编造了"国民"这个词汇以与"人民"一词相区别,前者指某些人虽属中国人但不享受基本权利,只有"人民"才能享受基本权利,这种概念至今还有它的市场。
当今世界上还有少数国家,将种族歧视或宗教信仰歧视写进了法律,这一行为受到国际大家庭的普遍谴责,其本国内部也经常发生动乱。即使像美国这样开放和发达的国家,种族歧视虽属非法行为,可事实上却依然存在。由此可见争取人权的斗争不只是少数国家的事,而是广泛而长久的奋斗。
由于权利的分配独立于市场,所以一个社会内有两套彼此独立的机制在影响人的命运。权利的均等保证了起点的平等,而市场机制则导致了终点的不平等。前者保证平等,后者保证效率。终点过度的不平等又有累进所得税和困难补助来限制。然而这样的制度设计并未能使事情尽善尽美,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金钱对权利的影响。
基本权利不允许买卖,而且它的分配也不引起费用,它唯一的要求就是公众的承认,然而在施行权利时往往是要花钱的。钱可以买到各种服务,有些服务可以给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权利。结果有钱的人相应地享受到了更广泛更有效的权利。例如虽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说,但较高的文化和较方便的信息渠道,无疑可以使法律手段更有效地来为自己服务,更不用说有钱人可以聘请最有能力最精明的律师来为自己辩护了。美国棒球选手和节目主持人辛普森(黑人)被怀疑用刀杀了和自己离了婚的妻子和她的男友。警方掌握了大量证据,包括在他家中搜出有被害人血迹的衣服。辛花几百万美元雇了能言善辩的律师,把辩论的主题引向了种族歧视,把证据说成是警方栽的赃,结果辛被宣判无罪。此案引起全世界的关注,称为世界审判。许多美国人认为辛之所以被判无罪完全是金钱的作用。
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但只有在国家较为发达时,较有能力提供义务教育时,教育才能真正地成为每个人的权利。相对而言,富有子弟显然能享受较高质量教育的权利。
选票虽然不能买卖,但竞选活动可以影响选民的选择,而竞选是要花很多钱的。同样道理,实行言论自由,不论是从事出版、广播、电视,还是举行集会都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于是财力的不同肯定会导致不同程度的自由。
这些事实说明,虽然我们想尽了办法,力求一个社会能在公平协调的原则下处理人和人的关系,但平等和效率的矛盾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而且也看不出有任何从根本上解决的希望。所以我们在处理这一类问题时务必十分谨慎小心,切不可感情冲动而偏袒一头,图痛快于一时,招致贻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