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虚置,我们竟需要“职业钉子户”?


所谓物权法虚置,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具体对策没有见诸物权法。目前情形是,大多数拆迁、征地事件中几乎是无法可依,并且实际上大多数项目中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而是房地产开发商的趋利行为。日本等国家对于公共利益是有细则的规定的,不至于如中国这种混乱的做法。因此上必然会产生钉子户,甚至钉子专业户。

第二是农村地权模糊不清,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虚设,缺乏法理支撑,操作性不强,给予官员权力寻租和官商勾结留下了巨大空间。因此上也必然会产生钉子户,甚至钉子专业户。

第三是城市居民的房屋拆迁能够得到象征性补偿,个别的能够得到满意的补偿。但是,关于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费用没有得到就有的补偿,物权法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上也必然会产生钉子户,甚至钉子专业户。

第四是某些城管人员可能受利益集团指使,往往作出过激的甚至暴力行动,强迫拆迁强迫征地并且不给予合理补偿,物权法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上也必然会产生钉子户,甚至钉子专业户。

制订物权法也确实遇到一些难题,主要是如何平衡强势者利益与弱势者利益的问题。尽管有些难度与阻力,相信这些问题迟早是要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