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和我打官司 看权力同金钱做爱


张艺谋和我打官司 看权力同金钱做爱

一个小时前,我的律师陆刚先生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为张艺谋和我的官司上诉立案,走进立案厅,便看到门前立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北京一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往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张艺谋诉我和华夏出版社名誉侵权一案,起诉标的为150万元,不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的十分之一。对于这样一个根本不具体管辖权的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院畅行无阻,背后我所无法预知的黑幕,实在耐人寻味。

一审立案期间,华夏出版社曾就管辖权问题,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质疑,但被驳回。

华夏出版社的质疑主要有两点:一,原告和被告三方,无一方居住地或者行为产生地在北京一中院辖区内,因此,一中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二,案值150万,不符合北京市中级法院的管辖标底。

这两点质疑,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厅驳回。驳回时答复第一条的理由是,因为《张艺谋传》一书在北京一中院管辖范围内有出售,因此,北京一中院有管辖权。但对于第二条质疑,却避而不谈。

至于我本人就此提出管辖权疑义的公民权利,则因为法院文件投递过程中既不是法院也不是我本人的原因而延误,因而被无情剥夺(此事在前面的博文中曾谈到,此处不赘)。

不仅仅在此案立案时,看到权力和金钱媾合的影子,在此案一审宣判的时候,竟然也能看到权力和金钱的二度春风。

此案是12月8日宣判的。由于我的律师在长沙,华夏出版社委托的律师在成都的缘故,宣判当日,我们仅仅只是在北京找了一位委托代理人去拿判决书,对于相关法律程序,这两位委托人,或许不是太了解,因此并未详细谈及相关细节,后来,我们从网上看到宣判时的视频,才知道,当日,竟然是有电视台扛着摄像机在现场录相的。

新闻记者可以进入法庭旁听审判或者宣判,亦可以摄影或者录像,这在法理上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但是在中国的法院,除了一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该类事件发生的。这例外的一种情况,是有关方面认为该案影响极大,需要向全社会公开,比如审判“四人帮”案,或者在当地有极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如重庆反黑案等。而普通民事案中,我们也知道,有当事人在法庭用手机拍照,结果被法官用手铐铐在法院大院的事件发生。

具体到本案,立案的时候、交换证据的时候、庭审的时候,均未惊动新闻媒体,恰恰在只需要几分钟便宣判完毕的宣判时刻,大量的新闻记者出场了。并且得到格外的恩惠,允许现场摄像。

这一现象,不是太奇怪了吗?

仔细推理一下,这些新闻记者是法院请来的,还是原告请来的?

推测是法院请来的,不太合乎情理。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是原告请来的。

这就有点意思了。原告请来这么多中央级媒体,难道不担心法院宣判他们败诉吗?如果结果是他们败诉,他们岂不是很难堪?

由此可见,结论只有两个:其一,他们并不担心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只需要轰动效应。其二,他们早已经知道结果。

无论是两个结论中的哪能一个,我们都能看到,在这一事件中,一中院对于原告的恭敬和服从。真可谓温柔体贴,百依百顺。

权力就这么和金钱媾合,在神圣的法庭,达到了一次完美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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