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深律师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由此被急速曝光。此案中因涉嫌伪证罪被司法机关刑拘、逮捕和缉捕的已近20人。(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
这则新闻在网上迅速掀起了一股痛打“黑心律师”的狂潮,连带着此前对律师“为坏人辩护”的道德指责,让刑事辩护律师这个本身就非常糟糕的领域,再度陷入更深的困境。由于对案情不是特别清楚,我无意就个案本身作任何是非评述,但在“律师造假门”背后,围绕“律师伪证罪”的种种困局,却很有必要在此番声讨狂潮中作一个简单的交代。
这起案件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这在司法实践中确实非常少见。龚刚模这样做,当然有他自己的合理考虑,其中并不排除希望据此立功减刑的可能。任何行业都不排除有害群之马,作为个案,李庄是否罪有应得,不妨交由司法审判;值得一说的是,在事件并未大白之时,不宜作倾向性的评议。
要说的是“刑法306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其存废之争在业内早已被热议多时。调查显示,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率仅为30%左右,北京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更是不足10%。事实上,很多律师之所以对代理刑事诉讼避之唯恐不及,“刑法306条”就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即使有律师参与辩护,“刑法306条”等原因也让刑事辩护的质量非常之低。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
由于律师与司法机关地位不平等,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改口,律师就可能被指控触犯“刑法306条”。不管证人是否成立伪证罪,只要发现证人改变了证言,就要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因此规定而被指控犯罪的律师,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间有347起。《南方周末》还有过律师因“刑法306条”受害愤而出家的报道。
在我们指责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时候,还应该想到,其实有很多并不坏的人,正是因为得不到律师的有效辩护,而失去了获得清白的机会。除非我们认定现有司法系统完全公正从未有错,否则指责律师“为坏人辩护”,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是实现审判公正的基本保障。
总体而言,辩护律师的高风险始终让刑事辩护率和辩护质量都很低,大多数的刑事犯罪嫌疑人都无法获得高质量的律师辩护,这是严重阻碍法治进步的一个非常令人痛心的现象。希望这次由“律师造假门”引发的社会声讨狂潮,不会让刑事案件辩护率和辩护质量进一步雪上加霜。(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