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律师:大四女生上班前一天被撞,获赔8800元


  今年23岁的大四女生小朱在正式上班前遭遇交通事故被撞伤,于是将事故对方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误工费,该院近日审结此案,小朱获得8800元赔偿。

     今年5月31日11时50分,原告小朱在北京市顺义区京沈路铁匠营路口东侧行走时,被驾驶轻便助力车的刘先生撞伤。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刘先生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朱无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就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故小朱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9747元、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等合计7万余元,其中包括误工费9000余元。

     原告小朱认为:2009年5月份,自己经过层层面试终于应聘到顺义一家公司,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2000元。公司通知6月1日到公司报到准备工作,谁知就在上班的前一天发生了本次交通事故,致使自己不能按时上班,丢掉了工作,更耽误了找其他工作的机会,所以主张误工费合法有据。

     被告刘先生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还是一名大四学生,没有固定工作,谈不上误工损失,故不同意其该项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朱虽然事发时暂无收入但是其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但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获得这种利益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实现。所以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也较为公平合理。判决被告刘先生赔偿原告小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近6600余元,赔偿误工费2200余元。

    律师解析:本案属于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案件。受害人虽然还没有参加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但是法院却支持了误工费,这样的案例在全国为数不多。一般的人身损害案件,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简称解释)。对于赔偿,只赔偿直接的、必然的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按照以上法律规定,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受害者上班前一天被撞,也就是还没有正式上班,用人单位还没有给其发过工资,根本不存在工资实际减少的情形。实践中,要求误工费损失的,需要开具单位的工资证明,否则法院不支持其请求。很显然本案受害者无法开具工资证明。为什么法院却支持这次的要求呢?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循本原则。本案发生在上班前一天,可以肯定关于劳动有关事宜受害者已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上班是必然要发生的。虽然事发时暂无收入但是其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但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获得这种利益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实现。如果不支持其请求,对受害者而言有失公平。所以,法院从最大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出发,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