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系表兄妹结婚,该婚姻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双方在同居期间生育小孩,“丈夫”称其非亲生,在婚姻无效纠纷案件中,“妻子”要求小孩随自己生活。近日,某县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与妻子系表兄妹关系,双方于2005年12月6日在射阳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在共同生活期间生一男孩。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表妹起诉要求宣告与表哥婚姻无效,婚生小孩随自己生活,妻子自愿不要求丈夫贴补小孩抚育费。
庭审中,名义丈夫称双方系表兄妹关系不错,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导致婚姻家庭失败是因原告对婚姻不忠实,小孩与其没有父子血缘关系,故不同意承担抚育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经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但该婚姻已于2009年11月2日经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无效。法院判决宣告无效。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婚生子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贴补小孩抚育费,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遂作出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的判决。
律师分析:该案是一起近亲结婚的无效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中男女双方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但是该行为因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被认定无效婚姻。双方系近亲,必然知道不能结婚,并且对登记机关隐瞒,双方都有过错,故不涉及民事赔偿。两人结婚后育一子,虽然父母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了,但是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依然存在并且不变,这时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关于由谁抚养、抚养费得数额问题,应尽量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男方认为孩子不是其亲生,没有血缘关系,不愿承担抚育费。此说法并没有亲子鉴定结果证明,但是男方的这种认识明显不利于抚养,加上女方自愿独立承担抚育费,所以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