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合同陷阱(四)
朋友说,问题还真多啊。
我说,是啊。再来看看合同中的这一条:“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仅指甲方授权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专卖店或柜,而不包括乙方销售网点所在的整个城市或地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范围和限定时间内增开销售网点,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销售网点的增开计划;乙方不能或不执行增开计划的,甲方保留在该店/柜所在的市内另行发展加盟商或自行开设专卖店的权利,在乙方的行为严重影响甲方的加盟连锁网络发展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没收保证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朋友看看说,好像很严格啊。
我说,作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这是正常的,也是必须的,但是,特许人总会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受许人的权利保护。
朋友说,的确如此。
我说,这一条款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约定的特许范围小而且无保护。比如:“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仅指甲方授权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专卖店或柜,而不包括乙方销售网点所在的整个城市或地区”,受许人的受许范围就是这一间专卖店(或柜)。
朋友说,店小,无所谓,店都是从小做起的嘛。
我说,你忘记了,特许经营的最重要的特点是让经营者获得垄断性经营效果,因此,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受许人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追求排他的、唯一的经营权。特许人把受许人经营权限制在一个店的范围内,特许经营权已经没有什么排他的意义了。因为,一个单店内总不可能出现重复的特许经营权吧?
朋友说,是啊,是这样。
我说,特许人将受许人的权利限制在一个单店内,却将其他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保留给了自己。
朋友说,这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限制了。
我说,对,特别是对一些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内的、还不熟悉特许经营的人们,很不公平,也很苛刻。因此这种限制,对受许人的经营权也没有任何保护的效果。这一条款没有给受许人设定一定的保护范围。按照这一合同条款的约定,特许人如果在受许人的单店旁边或很近的地方再开一家单店,是不违反合同条款约定的,但却在实质上给受许人造成的极强的竞争。一般而言,正常的特许经营合同会这样约定:在受许人经营的单店周边200米至500米范围内,特许人不再另行开设相同或类似的、具有竞争性的单店。
朋友说,这样,才是对受许人的一种保护。
我说,这份特许合同的特许人似乎并没有考虑到受许人大部分是初次做生意的人,或者说,是经营能力和资金能力较弱的人,在合同条款中设定了一些让受许人无法跃过的“陷阱”。
朋友说,是哪一部分的条款?
我说,就是“甲方根据加盟连锁网络的发展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范围和限定时间内增开销售网点,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销售网点的增开计划;乙方不能或不执行增开计划的,甲方保留在该店/柜所在的市内另行发展加盟商或自行开设专卖店的权利”,根据这一条约定,特许人有单方面要求受许人增开网点的权利,受许人根本无权拒绝,必须严格执行,受许人一旦无法按特许人的要求增开网点,特许人就可以认定受许人违约,可以要求赔偿,同时,特许人也可以避开受许人,直接发展另一个受许人进行竞争性经营,或者,可以自行开设单店,与受许人进行实质上的竞争。这时,受许人作为经营权受控、资源受控、信息受控的违约一方,根本无力与特许人开展竞争,同时,也无法拿出合同条款作为支持自己的依据,只能等死了。
朋友说,不会吧,你不说还真看不出来。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