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底,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全国基金行业联席会议上表示,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三条底线。其话音还未落,没想到基金“老鼠仓”事件再次爆发。
深圳证监局5日声称,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目前案件调查正在进行之中。不管最终的调查结果如何,从目前媒体报道的事实看,三位基金经理已经涉嫌建立“老鼠仓”。而且,与以往所曝光的单独的“老鼠仓”事件不同,此次发现的竟然是三只“老鼠”的“窝案”。
事实上,A股市场上的“老鼠仓”现象由来已久。庄股时代,券商即是市场上呼风唤雨的大机构之一,由于“先知先觉”,券商从业人员的“老鼠仓”现象曾经非常的普遍。在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取代券商成为市场的中坚力量之后,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老鼠仓”慢慢被市场曝光。如南方基金公司原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及南方成份精选基金经理王黎敏、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原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融通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张野等,因为涉及“老鼠仓”事件,均被中国证监会处以终身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王黎敏、张野等还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巨额罚款。
显然,上述三位基金经理为其违规行为付出了代价。但是,这还远远不够。由于“老鼠仓”是将获利方的收益建立在其他投资者的风险之上,客观上更是一种赤裸裸的“抢劫”行为,仅仅只实施市场禁入与罚款等处罚,无法真正击中“老鼠仓”的要害与痛处,而这亦是“老鼠仓”前赴后继的根本原因。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对基金投资管理人员相关行为的规范应该说还较全面,比如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然而,这些“婆婆妈妈”的说教式的教条,在某些基金经理面前,早就失去了应有的威力。
基金经理玩起了“老鼠仓”或沉醉于“老鼠仓”中,如何能为基民理好财?三位基金经理中,其投资业绩乏善可陈,也并非什么知名基金经理,此次“老鼠仓”却使他们一举成“名”,这更像是一个极大的讽刺。
基金经理中“老鼠仓”事件频频发生,市场上“老鼠”横行,与监管层此前灭“鼠”所下的“药”药效不强有关。笔者以为,灭“鼠”就要用“毒药”,就像生活中人们常用“三步倒”、“毒鼠强”灭鼠一样,要让“老鼠”见之躲、触之亡,如此,基金“老鼠仓”才有收敛的可能。
另一方面,基金公司“老鼠仓”事件频频产生,基金公司难辞其咎。尽管融通基金“老鼠仓”曾被证监会定位于“个人问题”,但基金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内部“防火墙”等所存在的弊端同样暴露无遗。因此,尚福林所称的“基金监管将重点强化公司合规管理”等并非没有理由。
今年2月28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基金老鼠仓行为进行了界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那么,当对基金“老鼠仓”从曾经“隔靴搔痒”式的行政处罚变成了法律制裁,当基金“老鼠仓”的违规行为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等待违规者的必将是惨重的代价,而这也是依法治市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