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制定同工同酬法规的个人见解


  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这将首次以立法规范。

  以上是众多媒体网站报道的关于人保部正研究制定同工同酬消息的导语,尽管整条消息并不长,但笔者却感觉其中透露出很多信息,至少有以下三点:

  首先,实行同工同酬,极大丰富工资分配制度的内涵。大家知道,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也就是说除按劳分配以外,还存在着多种分配方式。如:按劳分配以外的劳动和经营收入;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获得的收入;资产收益;社会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获得的收入;按资本分配得到的利润收入。同工同酬则不同于这些分配制度,它体现了劳动报酬的公平与公正。

  其次,实行同工同酬,最大程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对比以往的分配方式,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付出相同的劳动,并不能得到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而会因性别、身份、种(民)族、工龄、资质、户籍(城乡差别)、职务甚至文凭等不同,导致劳动报酬并不相同。而同工同酬的提出及实施,不仅打破了这种传统分配模式,也必将最大程度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第三,实行同工同酬,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同工同酬强调“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即报酬在同一工资区间内浮动。”这与以人为本“把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把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根本出发点”的思想不谋而合。



  实行同工同酬的难点: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很大程度上还存在不同性别、身份、种(民)族、户籍(城乡差别)的分配歧视,而且难以根除。不同地区、行业、部门间,由于地区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行业、部门的特点不同,地区、行业、部门间难以实现同工不同酬。甚至同一地区、行业、部门之间,也可能会因性别、身份、种(民)族等差异而难以执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另一方面,当前的行政事业部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尤为突出,所以要真正实行同工同酬,还应当从行政事业部门做起。

  个人观点:

  实行同工同酬绝不同于以往的吃“大锅饭”那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同工同酬是基于“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之上的,如果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且付出等量的劳动,却没有取得相同的劳动业绩,则不能享受同工同酬。同时,同工同酬也并没有削弱用人单位选择劳动者的权力,也并未排除竞争、解雇等机制,这无形当中就会促动劳动者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素质(技术能力),积极消除性别、种族、城乡差别等等分配歧视,形成以人为本的良好社会效应。由此可见,尽管执行同工同酬还有这样那样的难点,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工同酬必将成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有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