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家驌(见本人与课题组近期将出版的《我国国家创新体系演进与建设》专著)
1.国家创新体系的本质
国家创新体系是一国经济社会大系统中有助于技术创新的发生、扩散、持续的那一部分社会子系统,一是一群创新主体,诸如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创新孵化器等;二是一套创新机制,诸如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分工及其衔接机制、R&D投入机制、创新激励机制、政府导向与调节机制、社会信用机制等;三是一套创新支撑体系,诸如产业共性技术供给体系、鼓励创新的社会文化、支持创新的中介服务体系等。国家创新体系不是独立于整个社会大系统的,而是镶嵌在整个社会大系统之中的。就像人体中存在一套经络系统,但谁也不可能将人之经络系统从某个人的人体系统中拿出来一样。
国家创新体系本质上是一种结构化的制度体系。制度结构是社会中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在特定的制度结构中,各项制度安排之间存在着共生、联动的关系,部份制度安排的变动会影响其它制度安排,并诱致或强制其他制度安排发生相应的变动。在同一制度结构内,一些制度安排是为了监督并强制减少欺骗、“磨洋工”、“搭便车(free rider)和道德风险等问题的,如相应的等级、合同、法律等类制度安排。一些制度安排则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如产权、货币、合同、伦理、道德、习惯等类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相关的是制度环境和制度装置。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分配等广义交易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础规则。制度装置是经济活动中各行为主体所利用的文件与手段。
2.我国自主创新的稀有源于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演化进程大大晚于美英日三国
如将中国、美国、英国、日本、韩国、印度六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进程做个比较(图略),即可看到,历史上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构建,比英国晚了100年以上,比美国晚了90年左右,比日本晚了80年左右(但比韩国早了20年左右,比印度早了40年左右)。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发展,比英国晚了80年以上,比美国晚了70年左右,比日本晚了30年左右,与韩国几乎同步发展(但早于印度的发展)。国家创新体系本质上是一种结构化的制度体系。组织结构决定组织机制,组织机制决定组织行为,组织行为决定组织能力,组织能力决定组织的产出。既然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演进晚于美、英、日三国,我们在自主创新方面落后于他人就不足为怪了。
有效的制度安排决定着较低的交易成本,有效率的制度与有效率的技术共同决定着较低的创新成本。因此,制度效率是创新效率的关键性影响因素。制度结构决定着创新者的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相对关系,从而决定着创新者创造和采用可获取最大社会收益率的知识和技术的创造性和主动性。产权制度最为根本地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创新精神,决定着创新中的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与能够产生创新的技术融为一起,才能使一个社会产生大量的创新特别是自主创新。由此,我国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就必须将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放在首位。
3.现阶段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应紧抓六个重点
政府作用、国际环境、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国家创新体系演化进程的三个极为重要的因素。特别是,一国的创新体系的特征最终是由其之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而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的。基次,现阶段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应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合理借鉴国际经验,在优化顶层设计的前提下,以促进自主创新为基本导向。与之同时,现阶段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一是应进一步加强企业作为终极创新主体的地位;二是应按社会化大生产分工协作的规律理顺各类创新主体之间关系;三是应加快建设相对完善的行业和区域创新体系;四是应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有关技术创新的法律环境;五是应进一步规范政府的引领行为,提升政府的引领水平;六是应充分利用国际环境中利我自主创新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