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取信于民:向仇和申诉!
------买房子有争议要找仲裁,而仲裁是如何解决争议的?!
--------谈昆明市仲裁委仲裁员孔钜的“法律效力”裁决
文/樊涛
2006年2月16日,昆明市民樊涛与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昆明市玫瑰湾一区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于2007年1月1日交房。开发商在合同中单方面规定,“发生争议”要找仲裁。
2007年1月1日后,因房屋的交房、质量及房产证等问题,双方发生了合同纠纷。为解决所购房问题,樊先生从2007年7月3日起,与开发商云南京鹏房地产公司已经打了四场“官司”,其中包括“仲裁”两次,但至今没有解决房产证问题。
2007年8月8日,开发商移交了房屋钥匙,樊先生于2007年8月14日按其要求向其指定银行帐户交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双方正式办理了房屋的移交手续。遗留问题主要是房屋质量及产权证的办理问题。
购房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由开发商(合同甲方)“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到产权部门申报产权初始登记”,“甲方在办理完毕全部手续时,通知乙方领取相关资料”——但开发商至今没有办理交付房产证。
2007年11月26日,樊先生向昆明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指派云南警官学院的教师孔钜为独任仲裁员进行裁决。
2008年5月12日,昆明仲裁委以昆仲裁[2008]31号裁决书裁定认为:申请人樊涛“向仲裁庭证明其已向银行交纳了住宅共用部份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但不能证明其已将该交费凭证提交给被申请人,根据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的通知,不提交该交费凭证,被申请人是不能为申请人办理到房产证的”,“故房屋产权证至今未办理的责任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首先,孔矩的上述“仲裁庭意见”偷换了概念-----《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通知》是说“维修基金”要交到“指定银行帐户”,没有交纳“维修基金”不能办理“房产证”,而不是“不提交该交费凭证”就“不能办理到房产证”。
其次,维修基金的“交费凭证”已经在办理交房手续时交给了开发商的陈姓工作人员,开发商的代理律师邓元江不承认收到“凭证”,仲裁员孔矩就作出“仲裁”结论:“故房屋产权证至今未办理的责任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裁决:(一)、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二)本案仲裁费840元由申请人樊涛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樊涛认为,仲裁员孔矩的所谓“法律效力裁决”曝露出如下几个问题:
1、买房子有争议要找仲裁,而仲裁是开发商“指定”的——结果是“仲裁请求“被“驳回”!“仲裁”完全被收买,只会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为开发商免除违约责任,理由无耻荒诞!而且“驳回”之后还要收取“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开发商侵犯购房者权益的现实在“仲裁”过程中继续延续。
2、法律被绑架。“裁决”是“终局裁决”,而且“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孔钜作为独任仲裁员的“裁决”有“法律效力”。
3、屁股决定立场,立场决定观点,观点由“司法之名”保护----孔钜的屁股座在那里,那里的“观点”就由“仲裁庭”之名进行体现,且“仲裁庭”由“昆明市仲裁委”之名保护,而“昆明市仲裁委”由“仲裁法”之名进行着保护。
4、开发商的合同义务要用行使权利的方式进行履行,而且有“仲裁”的“说法”保护。孔钜一句:“不提交该交费凭证,被申请人是不能为申请人办理到房产证的”,“故房屋产权证至今未办理的责任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而且“驳回仲裁申请”!----孔钜不仅找借口为开发商免除违约责任,而且还有可能免除了开发商办理房产证的合同义务。
现实的情况也正是如此:自2008年5月12日昆明仲裁委作出裁定之后,又过了半年之久,开发商云南京鹏房地产公司仍然至今不履行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办理房产证。有道是,在仲裁庭开庭期间,所谓维修基金的“交费凭证”已经作为证据提交给了开发商的代理律师邓元江,开发商应该没有任何理由或借口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办证义务吧?
笔者樊涛因为购房问题打了四次官司,解决不了房产证问题,目前也只有准备打第五次官司----按开发商的“指定”,也只有找“仲裁”:
2007年11月28日,笔者樊涛向昆明中院提出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申请,要求确认《商品房购销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被“驳回”;
2008年5月12日,昆明仲裁委以昆仲裁[2008]31号裁决书裁定是“驳回”;2008年5月15日,笔者樊涛向昆明中院提出“申请撤销昆明市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8)3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又被“驳回”;“驳回”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房产证”问题再次申请“仲裁”,按照所谓“驳回”的法律规定,仲裁已经不会受理!
笔者樊涛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权力义务受法律保护------但“法律保护”在那里?我的购房经历告诉我,昆明市仲裁委及昆明中院只是以法律的名义在保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不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且最终是主张权益的消费者投诉无门-----看来只有找昆明市委书记仇和申诉试试看了!
反腐败取信于民:向仇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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