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戈森
1.戈森定律
2.劳动与效用及效用评价
3.边际效用与价格
第二节 门格尔
1.价值的含义
2.价值评价的表象
3.某些行为的价值意义
4.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
第三节 杰文斯
1. 劳动与价值
2.效用的测量
第四节 瓦尔拉斯
1.经济分析的主观主义出发点
2.效用与生产成本
我们知道,自从古典经济学派的前辈们创立了劳动价值论之后,其内在矛盾是显而易见的。而后来的约翰·穆勒等人,虽然力图解决这个矛盾,但却收效甚微。毫无疑问,劳动价值论的追随者们的表现是令人失望的,他们始终无法令人信服地解释那些所谓的例外,而却往往被人们认为是走上了歧途。从而,劳动价值论在他们手中日愈衰微进而声名狼藉了。然而,经济思想的沃土,迟早有人会来耕种。在人们失望之际,边际效用价值论这种近于全新的理论为价值论的荒野带来了一片勃勃生机——诚然,一些相关思想的种子早已孕育于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等先贤的著作之中。关于这个理论的阐述,奥地利的卡尔·门格尔,英国的斯坦利·杰文斯和瑞士的莱昂·瓦尔拉斯这三人是最为重要的代表人物。他们皆独立发现了边际效用原理。当然,还有一位重要的先驱者是不应当被遗忘的,那就是德国的赫尔曼·海因里希·戈森。
我们知道,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先驱者们对于古典学派的价值理论是存有很大异见的——这是事物发展规律的客观表现,没有对既往理论的反思和批判,怎么会有新鲜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呢?就如几乎一切其它初生的事物都难免会有一定的缺憾一样,这种理论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对此,它的信奉者们竭力为之弥补他们所认识到的不足;而那些反对者——尤其是劳动价值论者们,则不断地对之进行激烈的抨击。
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不知道我能够保持多少中立性——既然事物本当如此,那我只有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是,事物的逻辑必然要把我引向某一个方面;不过,如果我所遵循的逻辑是正确的,那么我所站的位置就不能说明我存在着先入为主的偏见——这同样是事物发展规律的客观表现。
第一节 戈森
1.戈森定律
戈森指出,如果人们连续不断地满足同一种享受,或重复以前已经满足的享受,那么,人们因而获得的这种享受量就会不断递减,直至最终达到饱和。
这便是著名的边际效用递减定律。诚然,对于这个定律人们可以想到某些例外,如人们的审美享受,就会存在着一定的效用递增趋势。但是,正如戈森也曾注意到的那样:“……继续重复享受同一种物品,仍然使享受递减。”[1]11。不可否认,即使不是同一种物品,而是同一类物品或享受内容更丰富一些,这种情况最终也是会发生的。因为即使不是人们的生活空间客观地使享受成为可能存在着限制,人们的精力也会自然地对其进行限制。因此,边际效用递减定律最终适用于人类享受的一切方面。
既然人们对一物的享受是递减的,那么,对一物的需要必然也会递减,从而一物对社会的有用性就会随之递减。在这种情况下,物的价值还会依然如故吗?认为这种享受变化决定着价值变化的观点,到底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
这里我们有必要对主观与客观的概念进行一下说明:主观是指人的意识,或指人的认识不从实际出发,如主观性,主观主义;客观是指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物质世界,或指人的认识对象,或指人的认识从实际出发。显然,价值论中的客观概念绝不是指这里的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物质世界;因为很显然,人们的某些生产物在人们没有认识至其中的某种用处之前,从来不曾以其为价值的载体——这也就是说,所谓物的有用性其实绝不能脱离人的认识而成为价值的载体。那么,价值论的所谓客观则只能是指人们的认识对象,或指人的认识从实际出发——这对象本身即为存在或实际。既然如此,那么人们这种感受是不是一种真实的存在呢?而人们依照一种真实的感受而做出的评价,是不是客观的呢?
进一步地,不管人们是否注意到了效用评价的客观基础,我们要问,既然一个人不曾或不再从一物获得某种满足,难道我们还强调说这一物对其有用从而有价值吗?难道一个人不再由一物获得某种满足,不是他的一种真实的感受吗?这种自身感受本身难道不是最为客观的吗?那种罔顾主体的真实感受,而认为一物对其有价值的观点,难道不正是彻头彻尾的主观主义吗?
事实上,哪怕是当事者对于一物价值的判断是一种看来错误的判断,也是基于他当时的一种真实感受,问题仅在于他的产生这种感受的原因,而不是在于他的感受本身。显然,我们的这种说法与戈森所指出的享受感觉是可以通过训练而改变的观点,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正是基于此,戈森才继续说:
“人们在多种享受之间自由进行选择。但是,他们的时间不足以充分满足所有的享受。尽管各个享受的绝对量有所差别,但为了使自己的享受总量达到最大化,人们必须在充分满足最大的享受之前,先部分地满足所有的享受,而且要以这样的比例来满足:每一种享受的量在其满足被中断时,保持完全相等。”[1]16
这便是人们熟悉的戈森第二定律的主要内容。不过,对于这个定律,布留明却认为,戈森的这一规律是在研究交换规律的出发点即孤立的经济条件下得出来的,而在这一条件下,“不可能存在对最有效组合的任何选择。”[2]192布留明假定,如果一个孤立的消费者手中有多种财货,那么他手中的财货就存在着两种可能性:或者不足以使能够借助于这些有限的财货来满足的一切需要达到充分饱和,或者这些财货的数量足以使这些需要达到充分饱和。布留明继续说: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排斥以一种财货代替另一种财货的可能性,因为没有交换,并且现有财货的储量是固定的。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的经济主体将把一切现有的财货全都消费掉,虽然他们的边际效用是不相等的,因为他不能改变现有财货的比例。在后一种场合,我们的经济主体将把为达到充分饱和所必要的数量的财货消费掉。”[2]193
布留明的错误是明显的,因为他预设了财货数量的确定性,而这一点恰恰是违背了戈森所揭示的规律。在他看来,尽管戈森限制了消费时间,但消费时间是由消费财货现有储量所限制的。然而,如果我们的主体的行为是符合戈森的这个规律的,那么,他为什么要在生产财货时首先就违背这个规律呢?这也就是说,他为什么不通过对他所能够实现的财货生产数量的控制,来适应他的效用判断从而消费需求呢?其实,戈森在随后的讨论中便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他说:
“为了得到生活享受最大化,人们应按下述方式把他们的时间和力量分配于满足不同的享受上,即在每种享受中最后创造出的原子的价值,与人们在力量发挥的最后时刻创造这个原子时所引起的他们的痛苦的量相等。”[1]53
这也就是说,人们对于生产的安排总是努力与生活需要相适应的。至少经验已经告诉我们,由于作为孤立的生产者最为了解自己的力量与需要,从而这种安排往往是最为合理的;而恰恰是在交换经济中,由于人们在信息不完全情况下的决策分散,才会造成这种财货储量与有效需求不一致的情况出现。而人们事实上也总是处于对这种不一致的不断地调整的过程当中。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使消费时间从属于生产时间,从而消费时间我们可以不去考虑。情况很明显,即使财货是充裕的,我们的消费时间还是有限的。布留明根据瑞典经济学家卡塞尔的意见,试图以财货的有限可分性从而效用函数的间断性来否定戈森第二定律,虽然人们可以假设商品从而效用的无限可分,但反对者认为,这是把价值与使用价值混为一谈了。其实,这种反对的见解是把物的自然属性与对它的消费行为混为一谈的结果。即使消费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是不可分的,但是,人们对它的消费从而由它所获得的享受却是可分且持续的。
显而易见,我们不能把消费的时间局限于一个固定的时限内,一场戏剧演出当然是不可分的,从而我们不能说在一个月内唯有消费了一场半戏剧演出,才能与其它商品的边际效用相等;但是,我们为什么不可以说是在一年或更长一些时间欣赏了几次戏剧演出和消费了几多其它商品呢?另外,我们从一场戏剧演出中所获得的享受,也并不因为这种演出的结束而迅速地消失。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我们会为自己经历的某一件事而回味无穷,甚至我们有时会在人前炫耀自己的这种经历。毫无疑问,我们愈是频繁地经历这种事情,我们就愈是少有了这种回味,从而也就愈是少有了这种炫耀。
而人们的观念和社会的发展,也不会使这种相等获得一种静态表现;它甚至不是一种趋势,而只是一种被追求的目标——人们总是处于这种追求的过程当中。作为发展的社会的这一客观存在恰恰总是使相等成为不可能,尽管其中不乏促进相等的因素——比如社会为满足人们对既定商品需要的努力;而个人的期望则总是试图使相等成为可能,尽管其中同样不乏阻碍相等的因素——比如人们自我发展的努力。①
布留明还认为,有些需要如食物,必须在完全获得满足之后,才能考虑其它的需要;这时,前者的边际效用为零,而后者则会很高。
我们要问,这种食物的满足,是仅指吃饱肚子呢?还是包括指吃的好一些呢?如果是前者,那么,只有一种较为粗劣的食物就足够了。如果这种形式的需要没有满足的可能,就一定不会产生其他新的需要,我们现在就很难说会有人——我是说文明人——只愿意满足于吃饱肚子而宁肯一丝不挂——如果他的能力仅仅可以在二者之间进行有限的选择的话。这也就是说,事实上,一般而言,吃饭的效用在于吃的质量,而不是局于果腹本身。这样,食物的效用则不会为零。②
布留明还接受了维塞尔的观点说:“如果戈森的原理是正确的话,那末,一种商品的价格或一个人收入的每一变化就应当引起这个人的消费的变化,引起产品新的分配了。我们的主体在自己的收入增加时就应当扩大一切产品的而不是个别类别产品的消费。因为否则就会破坏每一货币单位所取得的边际效用相等原则。”[2]203
既然每一种商品效用不是一次性表现的,那么,相应的一次性收入的变动也不能成为了要求消费变动的理由,前者至少要通过长期的变动来要求相应消费的持续变动。而一次性收入的增加所引起的即时的某方面消费增加,也是如此。这种增加不可能也不必要同时分配给各个消费方面。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时间来获得表现。戈森从来不曾静态地看来待边际效用相等原则,他指出人们可以通过对自身的训练而提高某种已知的享受,并且在整个一生中还会不断地有许多新的享受可供选择。因此,人们如果在“达到”了某种边际效用相等后,新的享受的增加必须同时按比例进行,那么就等于摒除了人们的时间观念,这毫无疑问是极其荒谬的。就此我们试问,之前的等边际又是如何实现的呢?难道人们可以设想这是在一瞬时完成的吗?
布留明就是基于我们指出的那几种见解,而认为戈森第二定律是建立在“对人的本性的完全错误的、唯心的认识”[2]204的基础之上的。他讥讽说:主观学派的人的“心理是特殊的心理。这种心理学彻头彻尾是奥地利学派和数理学派杜撰的。”[2]204
那么由上述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不是戈森而恰恰是布留明从一种唯心主义的眼界出发,③即看不到事物的最起码的存在方式,又无视人的认识规律而对戈森定律采取了刻舟求剑的狭隘的理解方式。
还有一个有利于我们做出这种反驳的一个戈森的观点是,如果二个人判断同一物品的价值是相等的,那么他们必是“正好处于同一状况下,因而年龄相同,精力相同。拥有的手段相同,受教育的水平相同,爱好相同,等等。”[1]92
由此可见,价值的尺度在戈森眼里是有着客观基础的,从而这意味着所谓主观估价其实是建立于这一客观基础之上的,而非是任何率意的结果。——对此,我们还可以为之找到生理学上的解释:既然我们的生命体是系于多种器官的协同运动,那么,若使这个生命体在现有条件下处于最佳状态,这些器官就得根据其于生命的重要程度或其需要的迫切程度而分配既定的资源。比如,我们的哪一个器官在做剧烈的运动,血液就会大量地流向哪一个器官。这意味着我们身体机能不会使急者有所不足,也不会使缓者有所剩余。因此,我们可以说我们自身的这种自然的分配,总是使得生命体的各个器官的运动在这样的条件下处于一种均衡状态之中。这是我们的生理活动。那么毫无疑问,我们的心理活动是建立于生理活动的基础之上的,并通过对外界事物的反馈而安排各种需要的满足,这种安排是显然不会与人们生命存在的客观逻辑相矛盾的。
2.劳动与效用及效用评价
戈森正确地指出:“不仅享受资料特性的变化引起它的价值量的相应变化,人类自身的变化也同样对它的价值量产生重大影响。”[1]36
显而易见,当我们确定了边际效用的变化即意味着人们价值评价的变化的时候,那么影响这种评价的一切因素的变化,必将影响到价值量的变化。人类的自由意志是评价的主体——这个主体决定于一切外在的事物。戈森这里的人类自身如果我们就任一主体而言,就不应当视为是主体的自由意志,而应当视为是主体的物质存在——这是外在于这个主体的自由意志的存在之一,从而这种存在本身,必然会成影响价值评价的一个因素。
作为边际效用论的先驱,戈森并没有忽略劳动在价值生产中的作用,他说:“在目前状况下,自然界无需我们费力提供的只是所期望的物品中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所有其他部分都需要人类在某种程度上费大力气去创造。”[1]41
既然戈森明确指出了劳动在价值生产中的作用,那么,所谓价值是通过享受即效用测定的,就意味着效用决非是指价值的基础或内容,而只是价值的尺度——诚然,事实上这只是尺度的表现形式;而作为基础或内容的,至少在这里看,则只能是人类劳动。④
前面引文中提到的人们生产过程中的力量的发挥及由此而引起的痛苦,其实就是劳动从而劳动的代价,换言之,也就是生产的成本。因此,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安排在逻辑上并不与价值商品的成本考虑相矛盾。然而有的作家,却不可思议地忽视了这一点。当然,基于这种考虑的各种安排乃至取得积极的效果,总需要一个相当的时间过程,而绝不会一蹴而就。
显而易见,所谓的共产主义时代的生产如果需要考虑成本,那么按需分配就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考虑成本,则浪费将是惊人的。而事实上,人们不可能不考虑成本,只要存在着投入产出这种关系,成本就是必须考虑的内容。这是人的本能,或者说是一切生物的本能。正是包括这一原因,戈森才指出,无论个人和大多数人,都不具有裁决他人收入的审判权。⑤
尽管戈森看到了生产成本在效用评价从而价值判断中的重要性,但是,他却没有把之归入绝对价值的范畴。他指出:“根据我对外部世界的看法,并不存在那种可以归结为所谓绝对价值的东西。”[1]55
很明显,如果我们确切地掌握一切影响效用评价的因素,我们倒是可以进行一种近似于绝对价值的判断——这其实也不过就是预示着市场必将进行这种交换而已,而绝不是打算背弃市场。这种近似的绝对价值,是那种与影响人们效用判断的客观事物相吻合的,从而对人们有积极意义的东西——比如天气寒冷时人们要添置衣物,收入高的人们要添置讲究的衣物,等等。戈森的意思无疑就是这样,他认为:“人们只有认识了整个世界连同全部在其中起作用的那些力量时,才能按照这些规律成功地在世界秩序所允许的程度上实现他们的生活目的。因为只有这时,他们才能有把握认识所有人类可能得到的享受以及提高这些享受的可能性。”[1]29那么,那些持有绝对价值观念的人们,他们的绝对价值是如何判断的呢?难道他们的判断是与影响人们效用评价的客观事物毫无关系,从而是对人们的意义含糊不清的吗?另外,这种意义在他们看来,是对具体的个人而言呢,还是对抽象的人而言呢?
戈森认为,人们的把“物质的属性设想为这种价值的尺度”,[1]97是幻想存在绝对值价值的原因;“对这种价值观点来说,交换当然不可能对价值产生影响,因为物质的属性并不因为交换而发生变化。”[1]97我们在另外的讨论中就会看到,马克思以其一种自相矛盾的阐述为戈森的这种论断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证据。
戈森指出,每种物品生产出多少,才能使整个人类获得最大享受,在理论上并不存在解决的困难。这就是如前所述的,使每一个人在通过交换而获得的每一种物品的最后一个原子所得到的享受与其他人从中所获得的享受是一样大,⑥并且这种享受是与每一个人的努力相适应的。在这种情况下,享受的最大化就达到了。——诚然,这是既定生产力水平下的最大化。
但是,在实践上解决这个问题便是困难的了,戈森继续指出:因为这必须“在通过劳动满足享受的过程中准确测定享受和痛苦”,[1]100而这种测定只能由每一个人对自己进行;除此之外,每一个人还要对他人的情况进行测定,“他必须知道,每一个人生产的每一种物品有多少,因为他只有了解这些情况才能计算从事哪些活动对他最有利”,[1]100等等。⑦
显然,如前所述,若我们能够掌握一切信息的话,那么就这种测定而言或许并不是一个困难。换言之,只要我们掌握一切影响人们决策的信息,这种测定就会成为可能。但是,恰恰是这个信息的掌握对我们来说才是真正的困难所在。
因此,我们可以说任何全面的中央计划,在这种困难尚未克服之前都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幻想。然而,这种困难人类最终能够克服吗?戈森并不持乐观的态度,我亦是如此。我持这种态度的一个最充分的理由就是:面对变化的必然性,事物的存在方式——时间——将成为我们最大的障碍。
3.边际效用与价格
布留明看到,戈森的价值的概念和效用的概念是一致的,并且其最后一个原子的价值这一概念与边际效用的概念相同;他还认为戈森缺乏奥地利学派的中心思想:价格取决于主观估价。
对此我们应当注意,戈森指出,一个人若不能获得实际价值,便力图在交换中获得更多的货币,“尽管它本身对参与交换的人没有价值”,[1]102但却具有“长期保持能使他满足享受的性质。”⑧[1]102我们知道,人们以一定的价格购买某一商品,总是因为这种商品对其具有相应的实际价值,从而价格与价值至少存在着一种对应的关系。用戈森的话说就是:一旦有了货币, 一个人“只需考虑何种劳动能使他交换到最大的货币量,从而有完全的把握可以通过这种劳动获得最大的生活享受总量。” [1]103
根据戈森第一定律,既然享受(效用或价值)是随着消费量的增加而递减的,那么人们又怎么能断然否定戈森不存在着边际效用决定价值或价格的思想呢?⑨——效用或价值与价格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们至多可以认为,戈森没有按照他们已经接受的一些见解而清晰地阐述边际效用、价格和价值之间的关系罢了。
需要指出的是,人们对于戈森的这种评价在于戈森似乎认为消费者的效用评价之于价格是毫无积极作用的,从而消费者只是一种对价格的被动接受。然而,人们似乎是忽视了,戈森在进行这样的阐述时,仅仅是就单个的消费者而言的,⑩至少在许多情况下,单个消费者的判断是不能决定商品的即时价值的。但是,他们却可以通过调整自己的消费方式、消费数量和消费时间等等来维护自己的判断——毫无疑问,即时价格同样也是影响消费者判断的一个因素。而消费者判断的合力,最终将对商品的未来价格产生影响,而这种商品的即时价格,则很有可能恰恰就是过去消费者判断影响的结果。显然正因如此,戈森才说:
由于生产者或者说劳动者的“力量被分配到所有享受上的规律,即使从怎样满足一种享受的方式和方法中也可以得出有关的人的享受总量的结论。由于每个人都努力最大限度地提高他的生活享受,所以也都力图从事价格比例对他最为有利的那种劳动。由此产生的直接结果是,大量的人像往常一样从事报酬优厚的劳动,因此报酬较高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量与在这一劳动部门中就业的人数按同一比例增加。于是,现在也就有必要把这些大量产品交换出去。而这一过程使所有其他情况只发生无足轻重的变化,这里无需予以考虑,像我们上面看到的那样,这些大量的产品将通过降低价格被交换出去,而且也只有在降低价格的条件下才会被交换出去。但是,降低价格的直接结果还包括每一个生产者用他的产品得到的全部总量按比例减小。而生产的条件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因此这种减少仍然完全建立在他的报酬的基础之上。其减少的程度与销售量由于降低价格而减小的程度一样。生产者自然是完全被迫才同意这种降价的,然而把大量产品交换出去的必然性却极其严厉地施加这种强迫。”[1]106
可见,戈森在效用与价格的关系问题上,与奥在利学派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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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于这个问题,在关于杰文斯和瓦尔拉斯的讨论中还会涉及。
②后来的门格尔曾明确指出:“我们通常是先为保持生命而摄取食物;其次是为保持健康而摄取更多的食物(因只摄取足以保持生命的食物,从经验上看来,将使我们的器官发生障碍);最后,在已经摄取了保持生命与健康所必要的食物量以后,我们才为享乐而消费食物。”[3]60
③在我国,持有类似见解的,毫无疑问也不乏其人。
④戈森并不曾说过价值是由边际效用决定的,而只是说价值是由享受量即总效用决定的——其实二者是统一的,因为唯边际效用相等才使人们所追求的总效用最大化成为可能(这意味着效用决定只能是边际效用决定——对萨伊亦是如此)。后面我们还会专门谈到这个问题。
⑤诚然,这种见解绝不是一个可以一带而过的小问题,它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思考。戈森虽然没有这样做,但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戈森这里的意思显然是在说,任何个人都应当能够合理地表达自己的主张,而一个社会也必须合理地实践这些主张。
⑥这句话是有问题的,这一点我们会在杰文斯那一节进行讨论。
⑦在此我们需要指出的是,要使人们的最后享受取得一致,仅仅具备了这些条件还是不够的,虽然人们只要首先在一种消费上统一起来就可以了;但是,我们能够找到这种消费品吗?
⑧应当注意,戈森所谓“没有价值”与“能使他满足享受的性质”是一种自相矛盾的判断。在许多经济学家看来,货币是一种债权,从而它具有几乎任何东西都无法替代的价值——即这里的效用。它的具体性就是这种权利,它的抽象性就是可以获得其限额所能实现的任何一种“能使他满足享受的性质”。——参见康芒斯《制度经济学》。第九章,第三节。
⑨我国有学者也亦步亦趋地持有这种论调。 ——参见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第九章,第五节。
⑩布留明等人以戈森的这几句话为其判断的证明:“从这处定理(戈森第二定律。——引者)中得出如下结论:每个人对他用一定价格购买到的所有享受资料的最后那些原子,都有相同的估价。由此就有可能在一种享受资料的价格波动时,发现这种享受资料的不同原子的相对的价值量。”[1]137不过,布留明倒承认“在戈森那里可以发现关于价格和边际效用成比例的思想的萌芽。”[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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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门格尔
1.价值的含义
“所谓价值,就是一种财货或一种财货的一定量,在我们意识到我们对于它的支配,关系到我们欲望的满足时,为我们所获得的意义。”[3]52
门格尔的这一定义可以说是颇为通俗的但却未免有些失之宽泛——他在为这段话所作的注释中说:“我们在孤立经济之中,也看得见价值现象,所以价值并不产生于法律规定。”[3]53看来这个意义是从使用价值出发来考虑的,而这种使用价值显然应当包括建立与于自然使用价值基础之上的个别使用价值和社会使用价值。这样,门格尔在这里的价值概念就存在着双重的含义——它很容易令人产生误解;不过,好在门格尔还进行了这样的表述:“使用价值是财货在直接保证我们欲望的满足上对我们所具有的意义;而交换价值则是财货在间接保证同样的效果上对我们所具有的意义。”[3]138
显然,这里的使用价值实乃效用——一种对个别主体的效用即意味着一种个别使用价值;但它具有一种抽象性,从而才能够与建立于社会使用价值的抽象性之上的交换价值相提并论。这里的所谓“获得的意义”本身就是抽象的——诚然,它建立于具体的使用价值之上。但是,至少我们已经习惯于把价值这一概念与交换行为联系起来了,所以我们绝不能无视这种联系。这种意义其实就是一种物之于主体的有用性。单纯地说这种有用性时,它是抽象的;而说到是什么样的有用性时,则是具体的。一物对他人的有用性于我们而言显著地表现为一种抽象性,因为我们不能取代他人来判断这种有用性的具体性——没有任何一个人生产者可以孤立地进行这种确定的判断;①这种判断只能依赖于消费主体来进行,从而这种抽象的有用性依赖于所有的消费主体的具体的判断——当然,生产者也要参与这种判断。考虑到人们之间的这种交换关系,那么人们由相应财货所获得的意义,则是一种表现为建立于社会使用价值基础之上的社会价值(对社会使用价值的抽象)。
相应地,对于孤立的个人或孤立的经济,我们只能说一物对于主体有个别价值——它从属于个别使用价值。主体对所需物品的每一个判断都是直观的,他知道他想要什么、用它满足什么和怎样满足。哪怕他当时的判断是不科学的,但他可以随着认识的进步而不断地调整这种判断——这一点谁也取代不了。尽管我们不能称这种判断为社会价值判断,但如果人们愿意,则即可以把物品比照社会价值进行的估价;也可由主体在对自己生产的各物品之间的比例安排中,看到一种对其具有意义的个别价值。
需要指出,所谓一物对于主体的积极意义(我更愿意以积极这个语词来修饰意义这一概念),与该物同主体的关系从而这种意义的根源是完全不同的事物。适宜的温度对任何主体都有意义,但这种温度即可以直接来自阳光,也可以来自城市供热系统;食物也对任何主体都有意义,但食物即可以由主体自己生产获得,也可以通过交换获得。显而易见,两种情况下该事物皆对主体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显然前一种形式的意义是一种个别价值,后一种形式的意义则意味着一种社会价值。
2.价值评价的表象
门格尔说:“经济财货之转变为非经济财货,或非经济财货之转变为经济财货,都只应归因于需求量与支配量的关系之变化。”[3]43
一种新的可替代发明的出现,使一种现有生产量下的财货很快就会成为过剩的;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风雪,则又很可能使防寒用品成为紧缺的。显然,数量的变化很多时候其实只是一种表象。研究者如果仅仅满足于描述这种表象,自然未免是肤浅的;而批评者如果无视作者的这种表象描述的客观基础而盲目地批评之,则也是狭隘的。批评者们的狭隘自不待言,但门格尔却并未满足于肤浅的描述,他说:“一个人为满足其欲望所必需的财货数量,我们叫做这个人的需求。” [3]22而“欲望生于我们的冲动,冲动则基于我们的体质。” [3]22显而易见,我们的体质也是这些客观因素之一。比如,一个成年人与一个儿童对食品需求的数量就有不同。这也就是说,只有在除了数量之外的其他一切因素是不变的情况下,数量的变化才是使需要的强度发生变化的原因;但是很明显,这在实践中是完全不可能的。
门格尔认为,需求量大于可支配量的财货为经济财货;相反,可支配量大于其需求量,为非经济财货。显然,“财货之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性质,绝不是附着于财货本身的,绝不是财货本身的属性。”[3]41
在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地明了,需求数量至少要包括一些客观决定因素。换言之,并不是数量决定需要的强度,是而首先是需要的客观基础在起决定作用。数量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和表现形式。②
不过,门格尔认为,“人们在未来一定期间对于享乐资料的需求,是一个不伴随任何原则上的困难就可以在数量上加以确定的量,”[3]27则未免有些夸大其辞。尽管他认为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存在条件,比如自身的体质、居住环境、财产条件和人类欲望的发展性等等来确定之;然而情况很明显,未来会有太多的难以预料的事情发生,我们的反应总要落后于事情的出现。为此,门格尔认为一个国家的政府应当设立一个调查存货的机关,这个机关应当有调查所必要的全权。他也承认,这种调查尽管是必要的,但却是困难的,因而至多只能局限于一些特定的财货。应当说门格尔的这种想法的基本精神是建设性的,它应当成为人类未来努力的目标之一。
有一点我们要注意,如果我们把门格尔的这种想法与国家计划等同起来,那就错了。门格尔告诫人们这种调查报告只能提供给实业界,从而由实业界作为决策的依据;显然这是一个聪明的考虑,这即保障了人们的自由,也促进了人们的理性。
门格尔指出,财货是与人类欲望有因果关系并为人们所认识且在事实上可以为人们所获得,从而能够满足这种欲望的有用物。确切地说,一物为财货,必须具备如下前提:“(1)人类对此物的欲望;(2)使此物能与人类欲望保持着因果关系的物的本身属性;(3)人类对此因果关系的认识;(4)人类对于此物的支配,即人类事实上能够获得此物以满足其欲望。” [3]2
我们看到,只有第二个前提,才是一种物的自然属性,这显然比我们在下一章将要看到的马克思之于有用物的论述精致了许多,且更符合实际情况。一物的自然属性如果不能为人们所认识,并积极地利用以满足相应的需求,它无论如何也不会成为一种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有用物。我们说有用物显然总是要针对一个消费主体而言,脱离了有用物的主体而说该物的有用性完全是一种臆测——在蒙娜丽莎像前,是否每一个人都会获得同样的审美享受呢?对此,门格尔指出:
“一种财货可以对于某一经济人有价值,而对于情况不同的其他经济人则没有价值……所以价值,不只是它的本质是主观的,就是它的尺度也具有主观的性质。任何财货都只对一定的经济主体才有价值,而且只对一定的经济主体才具有一定的价值。” [3]78
如果一个人不能从一物中获得享受,谁又有权指出或有理由充分地证明,该物对之有价值呢?我们且不管价值的基础是什么,其尺度又是什么;正如前面谈到的,价值至少不是应当对人们具有现实的积极的意义吗?而这种积极意义,难道不是人们对生活的追求吗?而这种生活的追求难道仅仅局限于生理上而不包括心理上的吗?而心理的满足不会对生理满足产生重要的影响吗?这样,一顿丰盛的晚餐固然在营养上是极其齐备的,但是用料选择却是令用餐者感到厌恶的,或者用餐环境是令其感到不安的,难道会有益于他的满足从而健康吗?③
因此,我们可以说价值仅仅是商品的一种对人的积极意义,而劳动则只是价值的实体。正是基于这种积极意义,不同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才可以称为是无差别的。所以,我们经常看到的那种不加分析地把效用价值论者称为主观主义的说法是不严谨的。事实上,唯有价值评价的表现形式是主观的,它的本质完全是客观的。门格尔明确地指出:
“一个欲望满足对我们所具有的意义,其大小绝不决定于我们的臆断,而却决定于它对我们生命与福利所具有的意义。不过,因各种欲望满足行为所具有的意义,是我们经济人的评定对象,所以,对这个意义的认识,有时是会陷于谬误的。”[3]79
由此可见,门格尔的所谓主观,的确如前所述是就表象而言的。真正应当为我们所避免或摒弃的主观性是人们的那种错误认识,而不是这种评价方式——难道生产费用的确定就是完全摒弃了人的主观意志而具有纯粹的客观性吗?
但是,即使这样,如果主体的感受是真实的,我们又怎能说他未能从商品中获得一种积极的体验呢?所以,我们应当避免一切在现有知识条件下,使主体产生错误认识的根源——尤其是商业活动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这种行为最终显然将会摧毁主体的积极体验。对于我们而言,虚假的价值在于主体受到蒙蔽而不在于其科学认识的局限。价值评价而未必是科学的,但必须是正义的,而科学认识无关这种评价的正义性。
既然价值绝不在经济人的意识之外,那么门格尔下面的这种见解就顺理成章了,他说:
“我们在论究某种财货的价值时,应该知道,为生产这种财货究竟需要多少劳动量及其他高级财货,与这种财货的价值量都没有必然的和直接的联系。” [3]78
显然,如果均衡的出现只是一种偶然的话,那么门格尔就是正确的。因此,我们就不能如有学者那样,认为门格尔这种观点是“立场偏激了”,[5] 208显然我们的作者并不反对,劳动对于价值的偶然和间接的联系——其实这就足够了。在现实的生活中,即使是一个长期的生产过程,我们也无法切实地取得一种生产上的均衡。只要社会是发展变化着的,这种价格运动就是始终存在的,并且从长期来看,有许多商品的这种运动常常是不可逆的——它并不必然围绕着一个真实的或想象的“价值”中心波动。人们应当看到,这种现象在电子产品市场中是最为常见和明显的——有些商品还未待价格“相等”于所谓的生产费用,其可见的生产费用本身就已经发生了变化;而新的平衡未及取得,这种商品却又被淘汰了。④一些人所说的那种在长期内商品的生产费用对于其价值的决定,严格而言显然是很难存在的。这也就是说,门格尔在这个问题上近于无情地抛弃了那种生产费用于之于价值从而关于均衡的幻想。
3.某些行为的价值意义
于是我们似乎应当说:门格尔正是持有了上述意义的见解,以及他的这种“有无数的经济财货,无须付出任何牺牲就可得到(如冲积土等)”[3]53的要素价值论思想,才否认把人们的劳动——牺牲和努力,视为判断价值的必要条件。情况很明显,门格尔若是能够摒除这种要素价值论思想,则会看到劳动其实就是价值判断的必要条件。由此我们也可以说,门格尔尚未认识到所有权的积极意义,从而未免对劳动价值论的某些观点有些矫枉过正。事实上,门格尔的逻辑无法排除劳动之于价值的积极意义,那些因稀少而有价值的东西,总是获得或生产困难的东西。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换一种说法,即:我们与其说门格尔否定劳动在价值决定过程中的作用,倒不如说他在一些地方没有看到这种作用呢?
我们还注意到,他曾这样指出:“土地与土地利用,在其具体的现象形态上,也与其他一切财货相同,是我们评价的对象。它们之所以获得价值,也只由于对它们的支配,为我们的欲望满足所依存。”[3]93“资本家和地主的生活,并未依靠从劳动者手中夺去之物,而却依靠他们自己所提供的资本利用与土地利用,而这个资本利用与土地利用,则无论对个人、对社会来说,都是具有不低于劳动力的价值的。”[3]93
由这里的资本利用与土地利用,我们很容易想到萨伊的“生产性服务”概念,而我们已经指出,这种生产性服务其实就是意味着一种劳动。事实上,在门格尔看来,“在一定期间内对于一定量经济财货的支配,对于经济人来说,也如其他经济财货一样,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即资本利用的价值——译者)。” [3]86由此可见,门格尔看到了所有者在其与资本和土地关系中的某种能动作用,只是他不把它归于劳动的范畴之中;这样,他似乎就与西尼尔在个问题上的看法取得了一致。⑤那么这也就是说,对于门格尔而言,所谓劳动是否与价值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并不主要在于对事物间内在联系的认识本身,而更多地在于概念的界定。需要指出的是,后来的庞巴维克对于门格尔的这种关于资本利用的见解是颇有微辞的,他认为:“对于财货的支配,就是对于财货的一种关系,说这种关系本身就是财货,似乎是很大胆的说法。”[6]213他认为把这种关系当作真实财货的说法在理论上难以承认。对于这种看法评价,我们在讨论庞巴维克的那一章中会有所深入,故这里不再详述。门格尔说:
“人类的经济与所有权,是有其共同的经济起源的。我们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二者的最终根据都在于财货的支配量比人类的需求量为小。……假如我们不消灭造成所有权制度的原因,而想废除所有权制度,那是不可能的。”[3]38
我们将会看到,马克思也正是以这种思路而指出共产主义实现的必要前提的,应当说马克思关于彻底消灭所有权的时机选择是明智的;但是,这仅仅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是这样,而在其初级阶级,马克思并未做此想。这样,如果我们证明了按需分配是不可能的,那么,就只有从那种依据劳动成果而取得报酬的分配方式中,才能看到人类社会制度的一种理想状态。
门格尔显然认为是不可能消灭造成所有权制度的原因的,所以在他看来:“一切社会改革方案,都只应朝着经济财货的合理分配的方向去努力,而不应企图废除所有制本身。” [3]38
4.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
门格尔在讨论高级财货时谈到:“高级财货不是在现在直接满足的欲望上获得并保有其财货的性质的,而是在上述生产过程完成后始能满足的欲望上,才获得并保有其财货性质的。” [3]15
有人认为门格尔的这种观点是等于在说,在生产没有结束,产品尚未生产出来之前,生产资料是没有价值的,或者说是免费进入生产过程的。然而,我们注意到,门格尔曾明确地指出:
“高级财货的价值,并不决定于现在相应的低级财货的价值,而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决定于其所产出的生产物的预期价值。这就是高级财货价值的决定原理。” [3]82
还有比这更加明确的解释吗?显而易见,如果人们不能预期由某种高级财货的使用而获得一定的利益,人们目前如何会产生对这种高级财货的需求呢?而高级财货的生产者如果不是预期可以由其销售而获得利益,又如何会进行其相应的生产呢?诚然,高级财货的价格支付会有多种方式,但这显然并不等于说延期支付的方式就意味着在支付前高级财货就一定是没有价值的——这只能说价值是处于一个不断地评价过程当中,愈是新生事物,这种情况就愈容易发生。不是在说门格尔的功利主义吗?那么这个时候的功利主义指责到哪里去了?不客气地说,批评者的这种观点是典型的为了批评而批评,从而竟然如此无视明显的事实,以极不严肃的态度对门格尔妄加评价。需要说明的是,门格尔在许多地方进行了这种解释,从而对它的忽略是绝不应该的。
正是基于对于人们这种预见性和功利主义的认识,门格尔才说:
“文明人优越于其他一切经济人的地方,就在于他们不只为短期间的欲望满足从事活动,并且还为遥远期间的欲望满足预先进行筹划。他们常为保证几年甚至一生的欲望满足而不惜苦心孤诣地进行筹划。” [3]23
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人们一时所获得的利益,未必就是一次相应劳动的结果;人们的一次劳动,也未必会通过当下的产品获得完全的回报。那么,一个人目前在安逸中所获得的价值,就未必是表明了这种获得是毫无理由的。一个人的基于长远利益的一个英明决策,无疑等于是为自己的未来签订了一个保险。因此,如果人们谴责以辛苦劳作而购得土地的地主所取得地租是不正当的(这种地租额度确定的正义性另当别论),事实上无疑于谴责领取退休金的人所获得收入是不正当的。人们这样做,不过是以狭隘的思想和短浅的目光来觊觎曾经的勤劳者的果实,并试图无耻地践踏他们的正当权利罢了。门格尔指出:
“我们若深入地研究精神现象,就可知对外物的认识不过是我们对于外物所及于我们的作用的意识,即最后不过是我们自身的一个状态的认识。同样,我们所归于外物的意义,最后亦不过是外物在保持我们的生命和福利上对于我们所具有的意义的表现。所以,价值并不是附属于财货之物,也不是财货本身的属性,而不过是一个财货在我们的欲望满足上,在我们的生命与福利的保持上所具有的意义。” [3]54
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如果简单地说价值是人类劳动,那么,一种劳动物如果对人无用,我们如何说此用对其有价值呢?不要忘记,离开交换价值,我们尚不知如何表现这种价值;而如果说一物的价值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离开了对人的有用性,从而离开了交换,我们又如何判断这种无差别性呢?
我们已经知道,物的效用或有用性表面上看是主观的,实则是最为客观不过的。突如其来的大雨,难道不是使雨具对任何一个无处避雨的正常人具有效用或者有用性吗?
有人认为门格尔的这种观点抛弃了认识的客观来源,并把意识本身看成了认识的对象和来源,从而以贬斥的口吻指出其认识论具有典型的主观主义性质,并且带有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色彩。
如前所述,门格尔的观点是很明显的,这里的“外物”恰恰就是不以认识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认识对象和客观来源;而任何精神现象不管是他人的还是自我的,又同样也是主体认识的对象。二者皆是相对于主体的新的认识的客观存在。我们常说的存在决定意识这一句话本身,就包括着既定的意识在内。主体对其既定意识的再认识,哲学家称之为反思或内省。
而价值意义,难道是集体主义的而不是个人主义的吗?一种对具体的个人无用之物难道可以说对其具有价值的吗?在这里不但暴露出了反对者赤裸裸的集权主义思维,而个人主义倾向也并没有消失——这是打着集体主义幌子的集权主义者的个人主义。
一切利益归根到底难道不是个人的利益吗?一个人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如果说是集体主义的,那么一个人得到自己不应得的利益是什么主义?在这里,没有前者的一定放弃,难道可能有后者的相应得到吗?于是,所谓的集体主义的荣誉,便必然是建立在个人主义的耻辱之上的东西。⑥然而,如果一个人只得到了他自己应得的那一份呢?他算是什么主义?⑦毫无疑问,我们应当反对的个人主义只能是极尽损人利己之能事的个人主义,而不是在决定于公意的法律框架之内的个人主义。
而具有功利主义色彩又如何?哪一个消费者和生产者不是功利的?哪一个政府不是功利的?又有哪一项立法是无视功利的?⑧只要资源是有限的,或者生产是困难的,人们必然要以对成本与收益之间的考虑作为行动的出发点。不管一种商品的生产耗费了多少成本内容,如果消费者或生产者不认为可以从交换中获得现实期望的利益,难道二者会采取相应的交换行动吗?至少经验已经昭示,一个社会如果不是功利主义的,则很难获得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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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门格尔明确地指出,“所谓效用,就是一物用以满足人类欲望的能力。……但这种效用也须为人类所认识,否则非经济财货就得不到财货的性质。”[3]56 “价值就是经济人对于财货具有的意义所下的判断,因而它绝不存在于经济人的意识以外。”[3]57
②季德认为:“每个单位的效用取决于所要满足的直接需要的强度,而这强度本身又取决于已经占有的数量,因为按生理学和心理学规律,一切需要都是受自然限制,随着占有数量的增加,需要的强度便随之减弱,一直减到零为止。”[4]605
③一些东西事实上对人们是有害的,但它带给人们的快感战胜了事实上有害使人们产生的恐惧——这些东西显然已经成为一些人追求的一个内容。
④门格尔指出,如果人们的嗜好发生了变化,如吸烟的欲望完全消除,则既定存在的那些烟草,将立刻丧失其财货的性质。而用于生产烟草的那些生产资料——高级财货,也相应地随之会丧失其财货的性质。
⑤但是,门格尔却是有所反对这种节欲说的——他以一贯之地强调了社会需求之于价值的关系,他暗示这是缘于由占有而产生的一种稀缺性。岂不知,他只不过是换了一种说法而已,他实是与西尼尔殊途同归。参见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第86页,注1。
⑥我们知道,个人主义必然是功利的,而面对反对功利原理的声音,边沁曾这样说道:“当一个人试图反驳功利原理时,他所用的理由实际上是从这种原理本身引出来的,虽然他对此浑然无知。他的论辩假如证明了什么的话,那就不是证明这个原理的错。而是证明按照他所设想的应用,它被误用了。”[7]60-61
⑦边沁认为:“一个人的幸福的首先取决于他的行为当中仅他本人与之有利害关系的部分,其次取决于其中可能影响他身边人幸福的部分。在他的幸福取决于他前一部分行为的限度内,这幸福被说成是取决于他对自己的义务。……要是他的幸福以及其他任何利益相关者的幸福,取决于他的行为当中可能影响他身边人的利益的部分,那么在此限度内这幸福可说是取决于他对别人的义务,或者用一个现在已多少过时的术语来说,取决于他对邻人的义务。……其邻人的幸福,可以用两种方式来对待:(1)消极方式,即避不减损之;(2)积极方式,即试图增长之。因而,一个人对其邻人的义务,部分是消极的,部分是积极的。履行其消极部分,是谓正直,履行其积极部分,是谓慈善。”[7]350
⑧边沁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功利原理承认这一被支配地位,把它当作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的基础。”[7]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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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杰文斯
1.劳动与价值
杰文斯认为:“价值完全决定于效用”,[8]29而 “劳动常决定价值,但只间接地决定价值;那便是增加或限制供给,以变化商品的效用程度。” [8]29可以说杰文斯的这种说法是仅仅从商品数量角度来考虑的,而不是出于对其成本的考虑。他认为,尽管劳动不是价值的原因,但却是价值的条件。在他看来,劳动的价值从而工资是决定于生产物的价值的,而不是相反。这一见解无疑说明了工资的本质。一个劳动者的劳动如果不能创造出一定的价值,根据边际效用原理,人们会依据什么来对他的工资进行支付呢?一个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从而工资如果不是通过其生产成果来考察的,无疑等于一个消费者为一个不知道性能的商品支付某种确定的价格——这完全是荒谬的。我们始终不应忘记,人是能动的;一个人的职业经历、文凭、年龄和性别等等,绝不等同于一个诚实的生产者的产品说明书。
我们事实上用劳动可以生产很多东西,可是,其中有很多东西我们却根本就不生产了,原因就在于我们不再需要它们。因此,只有在人们需求某一劳动生产物的前提下,劳动才在其中起着一定的影响价值的作用。如果我们假设其他因素是一定的,那么就很容易看出来,需求强度愈大,既定劳动对于价值的作用也就愈大;而需求强度愈弱,则既定劳动对于价值的影响也就愈弱。这时,新的劳动就会加诸于社会生产过程——即进行生产的转移或缩小,以试图对价值评价施以影响;直到这种影响在各种商品的生产过程中达到平衡为止——我们显然可以这么说,但必须记住,这种平衡更多地只是一种想象。
有人认为杰文斯混淆了价值与交换价值这两个概念,这种见解其实是缘于其狭隘地理解了杰文斯的关于价值一辞的含义,并且漠视了最后效用程度的真正意义及其与商品之间交换比例的关系。
诚然,杰文斯对于价值的表述是逊色于门格尔的;但是,他毕竟指出了价值具有三种不同的意义。杰文斯说:“(1)使用价值=总和效用;(2)估价=最后效用程度;(3)购买力=交换率。” [8]78杰文斯在此的问题只在于:一,他疏于明确解释这三者的逻辑关系——尽管如果我们综合他的观点,就并不难于看出他其实明了这种关系;二,沿用了通俗的价值概念——比如他承认鲁宾逊虽不能与任何人进行交换,但却仍然存在着对各种所有物的估价。而在杰文斯看来,“在这意义上,所谓价值,应即指一种商品的最后效用程度。” [8]78
很明显,当各商品的最后效用程度相等时,①不同商品的供给数量之间总存在着一种比例关系——这便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即杰文斯所说的交换率。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杰文斯所说的商品最后效用程度与其交换价值之间的关系。
有一点我们必须注意,商品的最后效用并不是一定系于交换的那一刻,而往往是系于商品整个预期消费过程的最后时刻。物的存在形态是相对不可分割的,但消费过程从而效用获得是可以无限分割的。我们不能说,人们某一天购买的一台电视机所获得的最后效用与当天消费的面包所获得的最后效用一样,是仅在于当时乃至当天。一般而言,穷人花费较多的价值,总是那些可以较长时间消费的东西,他们几乎绝不会花几千元看一场歌剧。
而杰文斯的相关解释无疑并未抓住问题的要害,从而为反对者所指责,认为其以“社会现象偷换了个体现象。”[2]257杰文斯指出:
“就一个人的消费说,无限小量食物的概念也许是不合理的,但若我们所讨究的是全国的消费,消费的增量或减量,与全消费量比较,从理论上说,正可说是无限小的。我们待要探究的法则,被设想就个人说亦是正确的。但要在实际上予以证实,则必须从国民全体的交易、生产与消费来立论。”[8]57-58
杰文斯的解释固然在我们看来是错误的,但反对者的指责也并不恰当,因为即使完全考虑个体现象,也是无法解释物的存在形态的不可分割性所带来的问题。杰文斯无疑是明了这一点的,所以才要把个人放到整体中去考虑,以取得个人消费的相对无限小。
2.效用的测量
尽管杰文斯认为价值决定于效用,但他坦率地承认,这种效用的直接测量是难以进行的,并且“人类将来有无方法可以直接测量人心的感情,我不敢断言。快乐或痛苦的单位连想象亦是不易的。”[8]35正是基于这种困难,他考虑以某种结果而推知原因,即以本来是效用评价的结果的价格来寻找效用的变化,他说:
“要测量一种商品对于购买者的效用,舍商品的价格以外,不能有第二种尺度。”[8]119
显然,这是一个在我们缺少足够知识情况下的间接测量方法——价格是商品效用的外在表现。然而,即使这种价格乃至于存货的情况,人们也往往是不易于掌握的。而要使贸易顺利地进行,使社会得到真正的福利,杰文斯同门格尔一样,也主张政府要尽可能地取得完备的市场报告,以给商人以真实的市场信息,从而使之做出准确的判断。
杰文斯认识到,“预料的感情之现实量与其料有量之间必有某种自然的关系。这种关系,无疑会随情形,随种族的智力标准,随个人的性格,发生极大的变化;但其间有一般的变化法则。”[8]48-49
应当说杰文斯的眼光是敏锐的。很明显,如果室外气温下降5度,我们或许可以判断出人们外出时需要添加一件衣服,但却相对难以判断人们将添加怎样的衣服;我们或许可以判断出不同收入的人们所添加的衣服的质地有所不同,但我们却难以判断出每一个阶层的人们所添加的衣服款式;我们或许可以判断出人们将会添加多少成年男女及儿童的衣服,但我们却同样不可以很好地判断出这些衣服的款式。不过,一个情趣高雅的人,绝不会青睐那些土里土气的衣裳;一个气质深沉的人,也绝不会选择那种花里胡哨的服装;一个观念保守的人,更不会追逐那些款式奇异的时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们能够掌握多少相关资料,我们就能够对效用进行怎样程度的直接判断;不是我们不能直接地判断,而是我们缺少足够的判断依据。②
杰文斯指出:“但我们必留意,不由任何道德的考虑来限制这个名辞(指效用——引者)的意义。一物如为个人所欲望,且不惜劳苦以求取之,此物对于他必有效用无疑。在经济学上我们不考虑人当如何,只考虑人是如何。”[8]52
不错,情况就是这样。正如我们所指出的那样,价值评价未必是科学的,但感受却是真实的。个人的选择总是有其自身的原因,我们认为人当如何时,很难说不是没有考虑到这种原因于其中的作用;或者说我们尽管知道这种原因,但由于我们缺少感同身受的体验从而这种考虑并不周全。杰文斯继续说:
“我们是专为消费,才去劳动,才去生产;产品的种类与数量,亦须参考我们所要消费的种类与数量来决定。每一个制造家都知道并觉得,必须精密预料顾客的嗜好与需要。他是否成功,完全取决于此。”[8]52
显然,如果说价值是客观的,那么,人们就没有理由认为杰文斯的这种说法就主观的。这也就是说,当有人说价值具有客观性的时候,难道不是在指某种使用价值的价值是与消费者的被认为是主观的效用判断无关的那种情况吗?事实上,这种所谓的客观价值并不存在,因为我们显然不应否定凡是有使用价值的,未必就一定是有价值的这一观念。且不管我们的表述是怎样的,我们至少在潜意识当中,往往认为这种使用价值是对人有用的。然而,我们是否考虑到了消费者的实际体验呢?如果说这种使用价值是真实的,那么如前所述,这种体验难道不同样也是真实的吗?诚然,某种使用价值在生理上可以确实对某人有某些用处——尽管这个人从中所获得的心理体验只是痛苦;但是,由于人类的知识所限,又有多少这种形式的可能的有用之物为我们所无视呢?③那么,正如之前我们所指出的那样,人们又有什么权力而认为这些东西事实上对某人是有价值的呢?这种形式的判断,又何曾为什么人取得收入呢?因此,我们可以说价值具有客观性,但这决不是从生产者和经济学家的角度而谈的客观性,而是从消费者角度谈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不是生产者和经济学家的判断,而是消费者的真实感受——它不依任何消费者之外的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④
基于边际效用原理,杰文斯认为:“在同一公开的市场上,在任一瞬间,同种货物不能有二种价格。”[8]85从而,他认为:“从理论上说,我们不能以同一的交换率继续购买同种商品的二部分。因为第一个部分购买进以后,其效用条件会立即发生变化。……在任一市场上,大量的购买,最好是行之以渐;要这样,先购诸部分价格较低的,利益才保得住。” [8]85
其实这也未必,很多情况下,情况恰恰是相反的。人们的供求之于价格一般总是从总体上来看是这样的,而个别地看,则往往是一次性购买量愈大,支付价格就愈低。当然,在这个数量下所低的水平,对于售卖方而言,要决定于因尽早地回笼资金所带来的利益与这个价格水平和预期价格损益差额之间的比率——这个比率原则上必须等于一;而对于需求方而言,则决定于因节省费用获得的利益(也包括预期价格走向所引起的损益)与利息乃至流动性损失或者说机会成本之间的比率——这个比率原则上也必须等于一。放下其它因素的影响不说,此时对于卖方而言,因一次性销量的增加而货币数量的增加,无疑相当于获得了一种特殊形式的“贴现”,从而随着这种数量的增加其货币效用是递减的;而对于买者而言,购买数量的增加就相当于在为对方货物进行这种“贴现”,从而其效用随着货物数量的增加也是愈加递减的(这种‘贴现’给了效用递减一个加速度)。因此,二者必须通过对价格的向下调整以取得一种利益上的平衡。
对于边际效用递减原理,我们不能教条地运用,或者说我们不能为表面现象所迷惑。效用评价不仅仅在于消费者一方面,还要包括生产者方面;不仅仅在于数量,还要包括与这个数量乃至整个交换行为相关的其他诸方面。那么,上面所说的人们的利益权衡从而相互间的平衡,其实是从属于总体的效用评价过程。这意味着,一种商品的买卖,是从属于整个商品市场的生产与消费的调整过程的,也就人们是尽可能地使边际效用相等从而取得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人们在这种情况下,似乎看不到边际效用递减原理在起作用;而实际上,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买者可能会出价更高,而卖者则会要价更低。
换言之,每一个人即是消费者又是生产(劳动)者。作为消费者,他要通过支配既定的生产所得获得最大的消费效用;作为生产者,他要在生产过程中获得最大生产效用即最大利润,从而通过这个生产中的不断变化的最大效用——利润,来不断地追求生活中的最大效用。
杰文斯指出:“交换的一般结果是:一切商品,就最后消费部分来说,将降至相同的效用水准。” [8]114他还说:“任二种商品的最后效用程度与该二种商品的交换率成反比例。” [8]115这看似是一种相互矛盾的叙述,除非我们进行这样的解释,即:这里的“相同的效用”其实是指个人消费的最后效用而言,而不是社会的最后效用即最后一件商品或最后一个商品原子的效用。由于社会上的商品不是同一个人提供的,所以,各个生产者由所提供的自己的最后一件商品中所获得的效用往往是不同的,而不同的消费者由此所获得的最后效用同样也往往是不同的。这样,杰文斯在这里所说的“最后效用程度”就只能是社会的最后效用程度而不应当是个人的最后效用程度。正如我们曾经指出过的,不管这个社会的最后效用程度是怎样的,个人都可以通过调整自己的消费方式、消费数量和消费时间来获得相同的最后效用程度。所以,在这种社会的最后效用程度下,有些生产者在既定生产力条件下的生产就必定不会获得最大效用——商品的交换价值尽管表现为商品之间的交换比率,但是,这种比率只是决定于用于交换的一定数量商品之间,而不是人们所能够生产的商品量或已有商品存量之间的比率;相同的商品,将依照人们的不同需求从而效用评价而被用于进行不同的商品交换(抽去货币这一媒介,我们会看得更加清楚)。于是,人们就会通过生产的调整来追求这种效用的最大化。这种调整首先外在地表现为商品数量或商品价格的各种形式的变化,其次内在地表现为利润率的变化。人们与其说是追求平均利润率,不如说是在可能的条件下追求最大利润率。由于生产力的发展速度有时要滞后于生产调整的速度,所以这种追求的过程,此时就相应外在地表现为利润率的一个平均化的过程。因此,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杰文斯的交换方程中的某些关系——包括戈森和瓦尔拉斯的类似观点——才是可以解释得通的,如在杰文斯的
[8]147
这一用数学公式所表达的诸种经济量的关系中,由于
这一关系式的最后效用程度应当是指社会效用而不是指个别效用,所以它就直接地表现为商品数量与其最后效用程度成反比例变化,于是人们必然要追求如下这一关系:
这意味着商品的生产费用愈大,人们希望获得的最后效用愈大。由于前述的原因,于是就有了
这一关系式,这意味着一种平均利润率的 “实现”。
正如我们刚刚暗示过的,杰文斯的这种表述方式有一个弊端,即容易使人们迷惑于这里的诸关系本身,而看不到之外的东西,比如在
这一关系式中,由于其只是简单地表现为商品数量与最后效用程度之间的关系,从而为人所诟病:“杰文斯的交换方程式的性质显然是主观的。他把交换比例的决定因素归结为最后效用程度的比率,而所谓最后效用程度纯粹是个人对物品效用的主观估计。……效用既然不可能从数量上加以测定,最后效用程度又怎么能测定呢?这个问题不解决,杰文斯的交换方程式也就失去了意义。” [5]201
如前所述,商品数量归根到底只是影响效用诸因素中的一个方面而已。这意味着,一方面存在着其它影响效用程度向同一方向变化的因素,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抵消这种变化的因素。这也就是说,即使是这种数量不首先发生变化,也会有其它因素——比如生产成本——的原因迫使人们通过一系列的调整而影响最后效用程度的变化;这最终还是要影响到商品间至少是相对数量的变化——最初来的市场中的商品数量,往往不是偶然的,就是试探性的。所以,商品数量同价格一样,具有外在性。
因此,应当说杰文斯的解释是远远不够的,同时也是不严密的。当然结合他之前的讨论,那么他这里也只不过是在说明诸因素之一的最为直接的商品数量对社会的最后效用程度的影响罢了——诚然,这进而要影响到个人的最后效用判断。因此,有人认为杰文斯“企图在不能成为根源的地方去找这个根源” ,[5]202则未免有些太草率或多少有些偏离事实。⑤
现在我们可以说,边际效用之于价值的关系就在于,最后一个商品原子的出现使人们对商品的最后评价成为可能。因为既然人们的一切存在条件决定着其对商品的效用评价,那么最后出现在人们意识当中的事物,就恰恰是使这一切条件获得了在那一时刻的最为充分的表现。因此,如果这商品的最后一个原子,就是那最后出现的事物,那么人们对商品价值的最后评价也就直接系于之是确凿无疑的。但是,毫无疑问,也许与这个商品的最后一个原子同时乃至于滞后出现于人们的意识当中的还有其它的事物;那么,决定人们最后效用评价从而价值的就是通过这个事物实现的,而决不是通过那个商品的最后一个原子实现的——尽管它往往直观地表现为这种决定。因此,如果我们一定要用这种其实是简化了的句式来说明价值决定的话,那也应当说:人们对商品的最后评价是通过最后出现于人们意识当中的事物最终确定的,而商品的价值则由是这种确定下来的最后评价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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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可以通过调整消费方式、消费数量和消费时间来解决商品不能细分化的问题。
②美国经济学家伊利曾颇有见地的指出:“在经济分析中,某些必须考虑的事实——由于我们所讨论的是人们的活动,因此在经济分析中我们首先碰见的事物之一就是一种活动的动机或原因。一般说来,心理学家告诉我们,人的行动是本能、习惯、深思熟虑或强迫的结果。经济活动为源于这一切原因的行动提供了例证。自我保存的天性,促使他们不惜为极低的工资而工作,甚至宁愿偷窃而不愿饿死。在其他物价波动很大的同时,人们发现,风俗、习惯的作用有助于稳定某些商品或劳务的价格(约翰·穆勒曾指出这一点——引者)。在考虑各种不同的行动何去何从的时候,人们总是有各式各样的动机支配着他们。有些人想增加自己的收入或社会威望,这种希望使他们宁愿买这个农场而不愿买另一个农场,或者买这所住房而不买环境不大入时的另一所住房。……现代‘经济人’的性质……要复杂得多,因为我们要考虑到他的本能、习惯、风俗、希望与恐惧、痛苦与欢乐,以及具有经济意义的深思熟虑的选择的整个范围。”[9]39
③门格尔曾说:“随着人类文化的发展,非经济财货都有获得经济性质的倾向。而这个倾向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由于影响此事的一个要素即人类的需求,是随着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增大的。”[3]42
④杰文斯说:“直接当事人的意志或性向,是一物在当时有用与否的唯一标准。”[8]52这里我们且不去管杰文斯等许多经济学家赋予价值概念的较浅内涵的那种特点——问题的关键在于事物的内在逻辑,而不在于表达概念的词语本身。
⑤在这个问题上持反对见解的不乏其人。参看布留明《政治经济学中的主观学派》(下卷),第五章,第一节。
* * *
第四节 瓦尔拉斯
瓦尔拉斯的许多见解正如他自己所说的那样,①有很多已经为他人所指出了——当然我们对其中的某些方面也进行了考察。瓦尔拉斯与他们的较大不同主要在于他的讨论方式乃至数学化的语言,而不是那些基本原理。尽管如此,他所阐述的个别观点还是有必要在此略做讨论的。
一,经济分析的主观主义出发点
瓦尔拉斯强调财产占有问题根本是一种社会现象,从而明显地忽视了对其根源的追究。其实所谓的社会问题只是一种表象,从本质上来看这就是人类的自然问题——社会这一概念不过是人类赋予自己的自然结合形式的一个名称罢了,人类自己常常为这个名称所迷惑。英国人类学家莫利斯说:
“尽管人类博学多才,可他仍然是一种没有体毛的猿类;尽管他获取了高尚的动机,可是他并未丢掉自己更为土气而悠久的动机。这常常使他害羞难堪,可是他岁月悠悠的冲动伴随他已有数百万年的时间,而他新近获得的冲动至多不过才数千年之久。而且,如果他想挣脱整个进化史中积累的生物遗传,那是没有希望迅速办到的。只要他正视这个事实,他的忧虑就会减少,他的欲望就更能得到满足。”[11]序言1,“在所有的192种灵长目中,没有任何一种与人的情况接近。到了这一点,不用再深入研究,把这种新奇的灵长目命名为‘裸猿’,已是站得住脚的。这是在简单的观察基础上提出的一个简单的、描绘性的名称。它无需做出特殊的设想。也许,这一称谓有助于我们保持公允的判断能力,保持客观的态度。”[1]4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有一种智慧远远高于人类的生物以研究者的姿态来观察这个地球,那么,人类的一切行为在他们的眼中是不是由环境所决定的生物本能呢?我们似乎可以说,我们的行为方式与他们愈接近,他们愈会说我们具有“理性”;而如果这种行为方式的差距愈大,也许他们愈会认为我们是在依赖“本能”。——至多,我们的某些行为在他们眼中的社会性不过只是蜜蜂或狼的某些行为在我们眼中的社会性而已。如果我们愿意标榜自己的理性,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跨越这种往往是感性的理性而以一种超然的姿态来审视自己呢?。
人类的理性和社会性恰恰就是人类的自然特征;由于我们置身其中,所以这种特征在经济分析中反倒容易被一些人所忽视,似乎人的意志是毫无约束从而可以自由地决定一切的。瓦尔拉斯就认为:“人类的意志可以自由改变社会财富的生产,也可以自由改变社会财富的分配。”[10]60诚然,瓦尔拉斯也指出了财富的分配要“合乎理性和公道” [10]64——这显然是对自由意志的一种约束,并且认识到了人类意志并非具有完全意义上的自觉性和独立性;但他却认为这种外在的约束是次要的,从而放弃了对这种外在约束的关注。瓦尔拉斯更主张从人类的内在观念出发去研究财富分配问题,他说:“占有本质上是一种精神现象,因此财产理论也必然本质上是一门精神科学。所谓公道是把个人所应有的归还给个人。因此,任一门科学,如果其目的是在于‘把个人所应有的归还给个人’,也就是说,如果是以公道作为其指导原则的,那就可以肯定,它必然是关于社会财富分配的科学。” [10]64-65显而易见,这段叙述暗示了瓦尔拉斯的整个经济分析的方法将是一种形而上学式的,从而他将至少在主观上忽视对这种精神现象成因的分析——就这一点而言,他显而易见地逊色于杰文斯。
然而,人类的理性和公道观念难道是构建于空中的楼阁吗?瓦尔拉斯不自觉地指出:“人类命运决不是互相独立而是连结在一起的。” [10]58既然这样,人类的意志就要受到这种相互依赖性的约束——当然,这仅仅是一个方面。正因为如此,人们的任何决定,决不能完全忽视他人的存在,在瓦尔拉斯所举的猎鹿例子中,②年轻的成员决不可能做出独占的决定,因为他个人的存在,决定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存在,他与他人的关系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自然关系;没有这种关系,他就不能生存下去。所谓公道,或公正、公平,不过就是最有利于人类生存的一种分配方式;它以一种形式上的社会正义而从属于自然的要求。这种分配方式不是把形成于某人行为的价值分配给他人,而是把本来就应当是属于他人的价值归还于他。我们从最为一般的角度来看,这种归还总是对前者有着某种积极意义的;那么,各人取得相应的价值,就是正当的了。
至于说在人类的本能以及在人类的相互依赖的生存条件不断改善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人类的高级情感,如对弱者的同情、怜悯之心,则不应因之而成为否定上述分配方式的理由;它应当从属于人类的伦理范畴而不是经济范畴,从而应当通过人类的慈善事业去实现,而不是通过经济过程去实现。之所以可以如此寄望的理由则在于,人类的价值观念——不管我们是把这个价值观念赋予哲学的意义,还是只以之为经济学的意义——不仅仅是通过直接的或狭隘的经济过程来表现的,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这个经济过程之外的广泛的社会过程来实现的。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么慈善家的行为简直就是不可理喻的。换言之,我们不能仅仅把人性狭隘地局限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上,而应当看到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过只是彰显人性的一种手段。③
二,效用与生产成本
瓦尔拉斯认为,如果在同一市场内进行交换时的商品(A)和商品(B)的现期价格有了变动,则其“价格的这种变动是出于以下四个原因内一个或几个的结果:1.商品(A)的效用有了变动。2.商品(A)的一个或多个持有者的保有量有了变动。3.商品(B)的效用有了变动。4.商品(B)的一个或多个持有者的保有量有了变动。”[10]138
应当承认,瓦尔拉斯在这里对现象的描述是较为出色的,他敏锐地觉察到了商品价格的变化之于外在因素的关系;但是,他一方面未能很好地注意到商品生产成本的变化对效用从而价格的影响,④另一方面也未能对商品效用变化的其他原因从而效用评价的更多根据进行深入地考察,这样的结果必然导致对商品价格或价值原因解释的无力——至少是不充分的。从而使得“交换价值与稀少性成正比” [10]137这一观点是值得怀疑的了。这里一个明显的矛盾就在于,在同样的稀少性水平下,商品的价值或交换价值并不一致。因为戈森第二定律已经告诉我们,个人的消费均衡总是在于边际效用也就是这里的稀少性的一致性。但是,我们能够说消费者所消费的商品价值是一致的吗?于是,瓦尔拉斯的下述公式:
也就是成问题的了。
毫无疑问,同一商品对不同的消费者的效用,正如瓦尔拉斯所说的那样是参差不一的;不然,这就等于在说决定这种效用判断的条件是一致的了——这显然是缺少现实依据的。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很多情况下同一商品对不同的消费者的交换价值是一致的;同样的理由,则我们也很难说不同的商品之间的边际效用比率对于不同的消费者是相同的。而这个问题,恰恰就涉及到了效用曲线的连续性问题——前面我们已经有所提及。卡塞尔指出,戈森第二定律的成立要有两个前提条件,即经济财货的无限的可分性和经济函数的连续性。显然,这一论据对于这个定律几乎是致命的——至少它大大地限制了其适用性。而瓦尔拉斯如杰文斯一样,倒似乎颇有先见之明,他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对进行了解释。他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在于:“以具有连续效用曲线的商品交换具有不连续效用的商品时,一经获得最大满足,则由购入商品获得满足的最后欲望及未获得满足的欲望的平均强度,和由售出商品获得满足的最后欲望强度,这两者之间的比率,同价格极其接近于相等。”[10]120尽管他后来还指出各商品间的平均的最后效用比率即平均稀少性比率对每一个商品需求者都是相同的——这看似无意中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这却是建立于一种不合理的假设基础之上的。瓦尔拉斯假设不同富裕程度的人们之间,对于任何商品都是保持某种同一的有规律性的需求比例,而不是具有或同样的或不规律的需求比例;从而以其求得某种商品的稀少性比率亦即交换价值对于所有商品需求者具有一致性。但事实上,我们知道,愈是对于基本生理需求,人们之间的差距就愈小;而有的较贫穷的人由于某种原因,其对于那些精神产品与富人具有同样的兴趣,而富人却也可能由于文化的原因而并不对那些精神产品有更大的兴趣。因此,我们很难说这种比率就一定是相同的。
瓦尔拉斯显然没有注意到,对于同一商品而言,如果我们一定要说稀少性与交换价值成正比,那么如前所述,这个稀少性也只能是社会的稀少性,而不是个人或者说个别的稀少性。同一种商品对于不同的人很难说会有相同或某种我们设想的规律性的稀少性,而使人们统一在社会稀少性之下的条件在于各人的具体消费方式、消费数量和消费时间有所不同。比如在上世纪的八十末期至九十年代中期的东北某地区,其夏天曾流行一种法国名牌“蒙特娇”半袖T恤。客观地说,这种市场零售价格一千多元的服装,在当时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消费得起的——它几乎相当于许多人半年的工资。但是,那时不管人们的收入如何,凡是追求时髦讲究点体面的人,差不多都有一件。然而,对于同样一件服装,不同的人的具体消费方式和消费时间是大不相同的。一般而言,收入较低者对之的穿着是极其精心从而时间较长的;而收入较高者,则对之很随便且消费时间较短暂——一些人甚至有多件这种服装。这恰恰说明了在同样的时间从而消费方式和消费数量下,对于收入较高者而言,这种服装的边际效用即稀少性是较低的。
既然人们对于一种不何分割的商品的消费处于可能的效用间断的困境之中,那么人们必然会调整其消费策略——这种困境本身就是效用评价的一个因素。正如之前我们说过的,边际效用相等只能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而很难会成为一种现实——就如市场均衡难以真正地出现一样。
在农业生产中,农民对于一些所需的大型机械,不是通过购买而是采用租赁的形式来获得满足。这种形式对于那些农户生产规模较小的国家和地区是最为合适的,因为这样即可以很好地发挥机械设备的生产效率,又可解决某些资金不足者的困难。而在饮料行业,有些生产者则采取直接给各分销店或加盟店提供各种冷饮设备(收取一定的押金)的形式以扩大其品牌影响,从而增加企业竞争力以更好地实现利润目标。这种企业决策就客观地满足了各分销店或加盟店的效用间断问题。因为这个行业的竞争即异常激烈,许多经营者的资金来源一般也比较紧张;所以这些经营者对于自筹资金添置专门的设备不是有后顾之忧,就是由于效用最大化问题而力所不及。
人们在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于某些所需物品的使用除了采取租赁的形式外,还经常通过购买二手货来使之获得满足,如二手的电脑、硬盘、卡拉OK设备、汽车和工农业机械等等。有些国家甚至连一些武器装备都是租赁或二手的。这也就是说,人们的行为方式,是始终符合效用连续性准则的。
我们知道某些大型社会交活动是要求穿礼服的,这种礼服往往是昂贵的。显然,那些富有的名流往往自己有许多礼服;而对于那些不经常参加这类活动的普通人来说,专门为偶尔参加的一次活动来购置一件礼服实在是有些不太划算——这是典型的效用间断的问题,于是人们就选择租赁礼服乃至华丽的首饰——莫伯桑笔下的女主人公卢瓦泽尔夫人就是如此。这样,效用间断问题就获得了很好的解决。偶尔有人做出了我们看似愚蠢的直接购买的决定,那也只是与他(她)的效用评价有关,而不是其违背了这种效用连续性的行为准则。我们可以注意一下《项链》中的小公务员卢瓦泽尔对他那为没有参加晚会的礼服而发愁的夫人所说的话:“这样吧,玛蒂尔德,一套除了晚会别的场合也能穿穿的、简单得体的衣服,最起码要多少钱?”我们看到,作家虚构的故事,都在自觉地遵循着这个准则。
不同生产成本的商品,其取得同样的边际效用的原理,与上述原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也是通过消费方式、消费数量及消费时间来使其边际效用趋向同一的水平。而这种成本因素,并不是直接影响交换价值,而是首先影响效用评价——更多地是影响生产者的效用评价。换言之,对于一种商品的评价并不仅仅在于消费者,而且还要包括生产者。只是,这种对于生产者来说的评价,是建立于商品的自然使用价值基础上的社会使用价值即社会效用的评价。从而生产者的角度客观地看,商品的效用恰恰在于它具有作为交换物的社会属性(该商品对生产者的效用依附于这种社会属性)——这在于首先能够满足别人的具体需要;只是,这是一种狭隘的社会属性,是针对具体消费者的社会属性。而几乎只有货币,才具有最为一般的针对所有人的社会属性。⑥
这样,对于不同成本的商品,必有不同的存在,从而必有不同的效用评价。而这种效用评价乃至那些可能是显而易见的成本因素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必然也会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作为个别的稀少性,不论是对于生产者还是对于消费者而言,都会成为影响效用评价的因素。而正如前面所说的,人们的消费方式、消费数量和消费时间,则使这种个别的稀少性统一于社会稀少性之下。显而易见,瓦尔拉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个别使用价值从而个别稀少性与社会使用价值从而社会稀少性的区别。
因此我们可以说,经济财货的无限可分性是通过消费过程实现的,从而效用曲线必是连续的,所以不会存在效用曲线的间断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有许多人反对瓦尔拉斯的效用可测性观点,如帕累托就明确指出效用的可测性是没有根据的。人们对瓦尔拉斯的这种异议,我认为应当与前面所说的他缺少对效用评价的根据进行深入地考察不无关系。不过,虽然帕累托试图以无差异曲线来解决这个问题,但他对问题的分析如瓦尔拉斯一样仍然是肤浅的,从而未能抓住事物的本质。他认为人们可以比较从拥有的不同商品组——所有商品组对于消费者都有同样的意义即有同样的效用——中所可能获得的满足,而不必去对这种效用进行不可能实现的测量。这也就是说,人们有能力按照其偏好排列这些商品组;从而人们可以通过搜集关于消费者的偏好怎样随相对物价的变动而变化的资料,来记录和研究市场行为。然而,正如布留明所指出的那样,无差异曲线其实依然是以效用的可测性为前提的。只是,这种可测性是隐含的。比如,人们选择某一商品组的原则,必然要以其对每一种商品的效用评价为前提,而这种效用评价必然是确定于某种特定的情境之中,从而必有一个最终的选择,而绝不会如布利丹的驴子一样摇摆不定。显而易见,不同商品组的不同商品的边际效用必定是一致的。因此,所谓无差异曲线,其实不过是戈森第二定律的一种特殊表述方式。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只要把瓦尔拉斯的关于多种商品互相交换中的不同收入参与者视为同一个人;那么,由其原不同参与者的在不同价格下和不同收入情况下的商品组所得图形便与帕累托的无差异曲线图形具有惊人的一致性。
在谈到多种商品交换规律时,瓦尔拉斯指出:
“假定有多种商品,以金钱为媒介,互相进行交换;要使市场处于平衡状态,也就是,要使每一种商品以通货计的价格稳定,则必需的和充分的条件是,在这类价格下,每种商品的有效需求应等于有效供给。如果不存在这一均等,要获得平衡价格,就得使有效需求大于其有效供给的那些商品的价格上升,使有效供给大于其有效需求的那些商品的价格下降。”[10]167-168
这似乎意味着,只要任何一种商品的供求发生变动,就会使任何其它商品的价格发生变动。换言之,商品的价格与一切商品存在发生着联系,这应当如西斯蒙第所说的那样:“价值……不是与某一物品,而是与所有物品进行比较。”[13] 219但是,同样地,瓦尔拉斯在此依旧仅仅满足于对现象的描述,而缺少对原因的考察。试问,如果商品货币生产成本发生了变化,但供给数量不变,会不会影响到既定的价格?瓦尔拉斯会告诉我们不会,因为在他看来,只要商品的稀少性或效用不变,则其价格就不变。而稀少性或效用在他看来则不过只是消费量的函数,⑦从而与成本毫无关系。⑧于是,我们看到,瓦尔拉斯的平衡价格其实归根到底只是数量决定而不是成本决定——价格的变化总是通过数量的变化取得的。而事实上,最终正是成本因素在推动着价格向着平衡的方向变化;在这个时候,瓦尔拉斯意义上的稀少性已经退于次要的地位了。
我们应当看到,当有效需求大于有效供给时,必然会引起价格的提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需求,同时也能够引起供给的增加;但是,恰当的商品成本的降低却同样可以一方面增加供给,⑨一方面却并不会改变曾经的那种相对较大的需求。而当有效供给大于其有效需求时,价格的下降似乎势成必然,从而一般地一方面引起供给的减少,一方面使得需求增加。然而,如果人们能够恰当地提高商品的单位成本效用,⑩则又有可能即保持价格亦增加需求。而瓦尔拉斯随后的一段话似乎表明他曾意识到了这一点,他说:“假定一个有多种商品的市场,处于全面平衡状态,交易是借助于金钱来进行的,如果商品中之一对一个或多个参与者来说的效用有了增加或减少,一切其他情形不变,则这一商品以通货计的价格将上升或下降。如果在一个或多个持有者手里的商品之一的数量有了增加或减少,一切其他情形不变,则这一商品的价格将下降或上升。”[10]177-178然而,瓦尔拉斯在此实际上注意的只是商品数量与效用从而稀少性的关系,而不是商品自身有用性的变化,他的这一陈述的前提恰恰是:商品“保有量变动的影响,同效用变动的影响恰恰相反。”[10]177诚然,人们可以替瓦尔拉斯辩解说,他这里的商品是指其既定的自身效用不变的商品,从而效用的增加,则意味着商品量的增加。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指出的商品成本的变化,同样也会引起某种形式的效用变化,从而也意味着这种形式的商品量的变化。只是我们并没有找到足够的理由说,这些内容已经在瓦尔拉斯的考虑之中了。
那么,如果瓦尔拉斯不存在上述考虑,我们则必须为之指出:保持市场平衡的因素有多种,并不仅仅是与商品价格相适应的供求数量的调整那么单纯。这样,除非瓦尔拉斯的供求定律(对于引文[10]167-168与[10]177-178瓦尔拉斯把之称为供求定律的科学表述)暗含着这样一个条件才能够成立,即:一切可能的其他手段都已经不能奏效。然而情况非常明显,这种可能的前提条件很难说是现实的。
上述讨论除了我们已经指出的问题之外,至少还可以明确说明两点:一,不同的生产者所生产的所谓同种商品,其实都并不是真正的社会意义上的同种商品——它们之间至多只有最为显而易见的某些自然属性上的一致性;二,从而在某一时间内的供给和需求的不变,绝不等于在这个时间内的瓦尔拉斯意义上的同种商品效用乃至其价格的不变。这样,对供给与需求的趋于均衡的合理表述其实就是我们最为熟悉并最为朴素的那种观点,即:商品的利润率具有一致性趋向。用符号表示就是:
。
其中I表示利润率,S1 ,S2,……Sn表示各个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一定期间的利润,Q1,Q2,……Qn为诸商品相应的各项成本。
显然,这种表述避免了某种社会意义商品的唯一性所造成的瓦尔拉斯的那种均衡思想的尴尬。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商品生产而获得的利润,未必完全表现为以其一定的出售价格而获得的货币收入,它可以表现为各种现实的为生产者所追求的利益;而成本项目,也未必完全表现为货币支出,它同样也可以表现为在生产者看来的其所损失的各种实际利益。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包括成本项目在内的各种因素的变化,都有可能影响到商品的效用评价,从而有可能影响到商品的价格。这种影响如果发生,该商品的利润率就会发生引人注目的波动,从而使得某些资本出现相应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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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卡尔·门格尔,早于1872就再度发现并强调在交换理论中研究稀少性这一点的重要意义,他的这一研究是独立进行的。……我完全承认,关于效用曲线,戈森的论述在我之先,关于交换中最大效用的方程,杰文斯的论述在我之先。” [10]13
②瓦尔拉斯在这个例子中指出,在一个蛮族部落中一个年轻的成员打死一头鹿,其分配方式是一种社会现象,“由此起了公道问题,或人类命运互相配合的问题。” [10]63
③关于这一点,莫里斯在《人类动物园》的第二章中的某些观点,虽然不能令人完全接受,但倒可以给我们一些颇有意趣的启示,比如他说:各种小型的社会群体,使“那些在超级部落(指现代人类社会——引者)内竞争领导地位而失败的人们便可克服失败后的灰心丧气情绪。绝大多数的体育运动、消遣活动、业余爱好以及‘慈善事业’,它们的主要作用并不是它们公然明确宣称的目的。紧跟着领导者,伺机将他击败,这才是其成员的根本目的。” [12]45需要指出的是,竞争与合作,在莫里斯看来,是许多社会性动物的典型特征——我们当然同意这种见解。
④ 由于生产成本地位的特殊性,所以完全应当对之进行特别的关注——我们后面就会看到,瓦尔拉斯关于生产成本与价格之间的关系的解释是令人失望的。
⑤ra,1,rb,1, ra,2,rb,2,ra,3, rb,3…分别表示商品(A)和商品(B)的稀少性,即持有者(1),(2),(3)…于交换后其最后欲望获得满足的强度。pa表示以(B)计的(A)的价格。
⑥严格地说,货币对每一个人的效用也是不同的,只是与绝大多数其它商品对人们的效用相比,这种差别是微不足道的。
⑦瓦尔拉斯认为在政治经济学中,只要物有用并且在数量上有定限,就具有了稀少性;从而不对这种有用性的成因及其对稀少性的影响进行较为详尽的讨论。
⑧瓦尔拉斯认为:“劳动以外的事物,只要是稀少的,就同劳动本身一样具有价值,一样地可以交换。因此,把价值的起源归之于劳动的这个理论,与其说是过于褊狭,不如说是缺乏意义,与其说是不能接受,不如说是理性不足。”[10]201他还说:“生产成本也并没有这样一个值,其自身被确定之后,会反过来确定产品的售价。产品的售价是根据产品的稀少性和数量在产品市场确定的。”[10]425。显然,瓦尔拉斯是一位要素价值论者,由此看来他的这种观点是基于对劳动的狭隘认识。尽管他认识到了稀少性可以表现为对物质取得的困难,但却没有进一步地认识到克服这种困难本身对社会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从而更不曾认识到对于效用评价的意义。诚然,他指出了平衡状态下边际生产成本是与价格相等的;但是,这里讨论的问题却恰恰就是如何才能取得平衡。
⑨显而易见,这种成本变化事实上至少在短期内会影响到生产者的自我效用评价,在长期内会影响到其它商品的供给。而这种自我效用评价的变化,则很有可能会导致该生产者的商品价格下降从而其商品供给的增加。
⑩单位成本效用的增加,实际上意味着成本的增加,但不一定意味着货币成本与所获效用的同比增加,更不一定意味着货币成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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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戈森:人类交换规律与人类行为准则的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布留明:政治经济学中的主观学派(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4] 季德,利斯特:经济学说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5]j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6]庞巴维克:资本与利息[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7]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8]杰文斯:政治经济学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9]伊利,莫尔豪斯:土地经济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10]瓦尔拉斯:纯粹经济学要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11]莫利斯:裸猿[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87。
[12]莫利斯:人类动物园[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
[13]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研究(第二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