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萨斯,一位声名坎坷的经济学家。他的人口理论先是受到人们的支持,后来又被放弃;而他的经济思想则始终受到人们的质疑甚至攻击——尽管他的思想曾对一百多年后的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众所周知,对马尔萨斯的攻击,以马克思及其追随者为甚。马克思说他的一些见解是“荒唐而愚蠢的”,一些叙述是“晦涩、拙劣的”;另外还指责他是一个剽窃者,一个反科学的应当为工人阶级所憎恨的“统治阶级的辩护士”。
我们现在所感兴趣的问题并不是马尔萨斯是不是在为统治阶级辩护,而是他都阐述了哪些与我们的主题相关的基本观点。如果我们可以认为他的一些观点并不是如人们所指责的那样,从而这些观点是对社会现实有着深刻而独特的理解力的,那么,不管这些观点在表面上看是对哪一个阶级有利,我们都应该对其致以深深的敬意——毋庸置疑,任何一个正确的观点都不会损害任何阶级的正当利益。
一,供求论与劳动价值论
有人指出马尔萨斯是反对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的,并且认为之所以这种反对能够成为可能,则在于李嘉图混淆了商品的生产价格与价值。而事实上,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并不是李嘉图发生了这种所谓的混淆,而只是在于李嘉图并不理解取得与维护土地所有权的行为①的价值意义。
马尔萨斯认为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与普遍的经验事实不符,这一事实就是商品生产所用的“固定资本量不等、耐用程度不同、而所用流动资本的回收时期”[1]13的不同使得相同价值的商品中所包含的所谓劳动量不同。显然,问题的关键仍然在于人们对于劳动的内涵尚未厘清。
上述看法意味着,如果我们不考虑劳动价值论的其它方面,而仅仅考虑其关于劳动与价值之间的关系的见解,那么马尔萨斯则是这种见解的支持者,他是完全承认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的,分歧只在于这种关系或联系在他看来究竟是怎样的;换言之,在于他所理解——其实也是几乎所有经济学家所理解——的劳动是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比如他明确地说:“商品的价值还包含劳动以外各种各样的其他成分”。[2]72但是,如果我们严格地考察,那么就是这一点分歧,事实上也如我们在萨伊那一章所指出的那样,不过仅仅是在形式上而不是在本质上的。下面我们来逐步对马尔萨斯的相关观点进行考察。
马尔萨斯说:
“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商品的估价总是决定于需求和供给的相对状况,而且通常是决定于基本的生产成本。”[2]55
显然,这段话前半部分是萨伊的观点,后半部分是斯密的思想——尽管实际上我们由萨伊的观点也可以寻找到斯密的意思。但是,我们且不管马尔萨斯如何对斯密和萨伊的观点进行整合,②我们现在只关心马尔萨斯是否果然就完全忽视了当时尚处于主导地位的劳动价值观点。毫无疑问,我们不能孤立地由作者的某一种句话而草率地下结论,我们要综合作者的其他相关阐述才可以做出判断,他还说:
“当我们说价格决定于供给和需求时,并不是说价格单独由需求或单独由供给来决定,而是说由供求的相互关系来决定。”[2]56
在此,他明确指出了决定商品价格(价值)的因素并不在于单纯的供给或需求的某一方面——这无疑是客观的。他还曾说:
“如果完全靠劳动可以获得的一定数量的商品,变得更加难于获得,以致非付出更大的努力,就无法获得,这时候我们就可以把所使出的更大努力单纯看成是一种较大的需求强度的表现,或者看成是愿意并且能够为获得这种商品而付出较大代价的表现。”③[2]57
看来,马尔萨斯认为所谓供给的紧张在于通过劳动而获得产品的困难的增加,并且商品估价从而一种等价交换之成为可能在这情况下就是建立在——我们所容易理解的单纯的或者说是直观的——劳动的基础之上的。马尔萨斯还更加明确地说:
“尽管在实际购买一种商品的时候,影响购买的只有供给对需求的关系,但是,由于几乎所有人类需要的物品都是通过人的努力而获得的,这些物品的供给显然要受下述因素的调节:第一,这种努力或劳动的数量、熟练程度和指导;第二,这种劳动从过去积累中可能得到的帮助;第三,劳动对象和劳动者食物的丰裕或不足,因此,要使任何商品能够按照有效需求继续不断地供应市场,考虑各种必需满足的条件是十分重要的。”[2]66
既然商品价值是由供求状况决定的,而这种供给状况又是可以由劳动所决定的;④而事实上,所谓需求之成为可能,也是建立在同样的逻辑基础之上的,那么归根到底,供求决定价值就是劳动决定价值。⑤⑥显而易见,这与李嘉图对萨伊之效用价值论的解读逻辑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人们没有任何理由而指责马尔萨伊的理论是与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我是指其最一般原理即劳动是价值的基础的观点——相对立的, 这里的问题最后显然就只是如我们前面已经指出的那样,是人们怎样看待劳动以外的其他成分的与劳动从而价值之间的关系的问题。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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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里显然应当包括对资本的支配行为。
②其实,对于这个问题,任何有正常智力的人即使不受前人的启发,若其稍加思考,也都可以发现其中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作者是否有必要把在论述过程中涉及到的他人说过的每一句话或每一个观点都一一注明;如果人们认为有此必要,那么对于那些未能注明者,其是有意而为之还是耽于疏忽抑或是出于巧合的各种可能,我们又将如何判断呢?——事实上,就这个问题马尔萨斯随后很快就提到了斯密。
③着重号为引者加。
④显然,这三者是有着内在联系的。
⑤显然,“劳动决定价值”这种表述是极易引起误解的,这句话的真正意义仅仅是意味着“劳动是价值的基础”——显然,这决不是所有作家的意思。
⑥关于我们这种说法的理由后面还有进一步的讨论。
⑦对于劳动价值论者而言,如果认为一种商品中除了包括有劳动的因素外还有其它的内容,似乎是极为荒唐的。于是,要么我们可以证明这里的其它成分其实就是从属于劳动的范畴,要么我们认为创造价值的人类行为并不仅仅是劳动,要么我们同意马克思的说法。——这个问题我们将在另外的场合进行深入讨论。
马尔萨斯进一步指出:
“在商品的被估价的地点,商品的所值是指它的市场价格,而不是自然价格;是指当时由供求对比状况所决定的商品的内在交换价值,而不是通常的生产费用。”[2]69
马尔萨斯认为,这里的所值即商品价值从而内在交换价值是由影响这种“商品的占有欲望和获得时困难程度的原因”[2]52所决定的。显而易见,人们占有这种商品的欲望越强烈,为获之而付出的努力亦即劳动就会越多;而生产这种商品的条件越便利,则获得这种商品的困难程度越低。这样,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是什么因素能够使生产条件更加便利呢?而这种便利条件的获得是不是在于这种占有欲望的驱使?从而这种获得是不是同样为某种努力的结果?进一步地,这种努力应不应当获得报酬?马尔萨斯直接指出了机器改良、技术进步是生产便利的因素,他还简单地指出了所有者从而所有权本身对生产是有贡献的,①显然,这是极其可贵的——尽管还远远不够。
这意味着,马尔萨斯等人并不认为影响便利条件获得的其它因素同样具有劳动的性质——但是,难道我们可以设想,商品价值之中所包含的除了他们所认识到的劳动之外的其它成分,并不是促进这种商品生产的积极因素吗?一种自然条件下的生产或充分自由的竞争,难道可以容忍一种消极的因素成为商品价值的内容吗?而一切从属于人的能动性的积极的因素,难道会与劳动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
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可以说,那种认为马尔萨斯以其供求论来反对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是极其荒谬的。换言之,我们与其说马尔萨斯是反对李嘉图所持有的劳动价值论,不如说是反对后者所持有的他认为不正确的劳动价值论——诚然,马尔萨斯的观点并不是完善的。
需要顺便指出的是,马尔萨斯在此并不认为自然价格才是一种实际的或真实的价值,它只不过是意味着一种正常供求关系下的市场价值,从而它作为价值的客观性与那些由于偶然的供求变动所决定的商品价值具有同样的地位。
二.供求状况与商品价值
有些人根据马尔萨斯在引文[2]55的见解而批评其“把价值看成是交换价值”,从而“势必进一步把供求关系看作是决定价值的东西”。[3]121
对此,我们试问:如果一物没有交换价值这一表现形式,人们怎能可以说其具有价值呢?离开了供求关系,人们又怎么可能确定一物的交换价值呢?这些人所持价值论的开山鼻祖马克思曾明确地说:物没有用则无价值,而物的有用性又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
而事实上,就是在这段引文之前,马尔萨斯曾明确的指出商品具有“名义的交换价值,或价格,除特别指明其他物品外,这可以界说为以贵金属来估量的商品的价值……内在的交换价值,这可以界说为由内在原因所产生的购买力。在没有其他说明的时候,物品的价值总是指这种意义上的价值而言。这种定义的价值恰恰等于根据占有欲望和获得的困难而决定的商品的估价。” ②[2]55而什么是这里的“内在原因”呢?他说:“影响任何一种商品的占有欲望和获得时困难程度的原因,可以恰当地称为这种商品的购买力的内在原因”。[2]52难道这样的表述还不清楚吗?由此可见,对马尔萨斯的观点进行断章取义以肆意歪曲者,已经到了极端无耻的地步!③
这些人还认为,在马尔萨斯看来,商品的价值取决于需求强度,而这种“所谓需求强度,不是别的,就是指人们对于该商品的购买愿望。可是,他在解释这种商品购买力是依据什么而变化时,又认为它是依存于商品的价格。这样一来,不是需求强度决定商品价格,反而是价格决定需求强度了。”[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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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请读者注意一下引文[2]66所提到的第三点。
②尤其不可思议的是,这段引文是竟然是被批评者引用并用以批评马尔萨斯的这种所谓的观点的。
③说到对马尔萨斯的歪曲,我们认为马尔萨斯的另一观点也应当得到澄清,他说:“在一个主要依靠工商业的国家中,劳动阶级在结婚方面的谨慎的习惯,也许会使国家受到损害”。[2]180马克思据此而讽刺说:“这种话竟出自鼓吹制止人口过剩的人之口!”[4]30(马克思相关引文与此小有出入。)
如果我们不去注意马尔萨斯的之前的讨论,那么马克思的这种看法倒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我们要是明了这句话的前提,情况则不是这么回事了,马尔萨斯之前说:“肥沃土地的另一个最可喜的优点是,这样得天独厚的国家可以不必注意那种使每一个有人性的人都感到极大烦恼和沮丧的呼声——大工商业者为了能给出口商品找到市场而要求低工资的呼声”。[2]179显而易见,对于出口商品而言,同等质量的较低成本无疑可以使之相对具有更大的竞争力;那么,由于人口众多的原因而使劳动者的工资较低当然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马尔萨斯固然是主张限制人口的,但他并不盲目地主张限制人口,他只是主张人口状况要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罢了。正因如此,他才在引文[2]180之后紧接着说:“但是在一个土地肥沃的国家中,这种习惯却是人们所能想像到的最大的幸福”。[2]180由此可见,作为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的马克思,竟然以如此的形而上学的态度而对待马尔萨斯,是极为不公正的!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读者切勿就前面的这一段引文而误解马尔萨斯是主张低工资的,因为在引文[2]179之后,他明确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如果一个国家仅能通过在低工资的竞赛中取得胜利而富裕起来,那我就要说:不要这种富裕!”[2]179——显然,这种富裕绝不是普通劳动阶级的富裕;他还说:“在任何一个国家里,如果低工资长期继续下去,使劳动者养成一种只能希望在最低生活下结婚的习惯,那么,这种习惯,由于会使劳动者按照低价供给所需要的劳动量,就会变成一种经常起作用的降低工资的原因。”[2]188
毋须讳言,我们国家的相关情况不幸为马尔萨斯言中了:我国的许多出口加工企业的生存,不恰恰就是建立在马尔萨斯肖述观点的基础之上吗?而中国目前的所谓的富裕或增长,不也恰恰是马尔萨斯所明确反对的那种富裕或增长吗?长期以来,我国普通劳动者的生活状况从而工资状况乃至劳动率,不也恰恰正如马尔萨斯所说的那样吗?而我们这样一个在学术上如此追随马克思而对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大加鞭挞的国家,在八十年代之后,不恰恰就是这个世界上根据马尔萨斯的理论(我不是指马尔萨斯的理论细节或理论本身,而是这个理论所蕴含的内在逻辑)而对人口控制最为严厉的国家吗?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控制在最后的客观效果上,更多地是落实在了那些普通人的身上,这又恰恰符合了马尔萨斯的逻辑!(马尔萨斯的相关观点可参见:马尔萨斯:《人口原理》,第四卷,第三章。)
那么情况果然如此吗?我们注意到,马尔萨斯说,可以把为获得一种商品“所使出的更大努力单纯看成是一种较大的需求强度的表现”,这是一种“为获得这种商品而付出较大代价的表现”;[2]57他还认为,为获得一种商品而愿意支付较多的货币即付出较高的代价,“必须认为是较大的需求强度的表现。”[2]57显而易见,这意味着,只有在人们愿意付出相应(较高)的代价时,才表明其需求强度的变化(较大),而不是说商品的价格变化就“决定了需求强度”。诚然,马尔萨斯在引文[2]58`(见后面)之后有这样一段表述:
“显然,这两种原因,第一种会使需求强度增大,第二种会使需求强度减弱。”[2]58
毫无疑问,如果我们孤立地看待这一段话,我们也似乎可以得出“价格决定需求强度”的结论。但是,一位作者的真实观点,难道可以仅凭一段话本身从而割断与之关联的其他讨论而确定吗?除了之前我们指出的马尔萨斯的相关讨论外,马尔萨斯随后还说:
“例如,假定某种商品原为一千人所惯常需用,忽然变为被二千人所需要,很明显,在这种增大的需求还没有获得供给以前,必然会有些人买不到他所需要的这种商品。很难设想,在这两千个需求者之中不会有相当多的人存着个人的强烈需求,因而以较高的价格买尽所有生产出来的这种商品。同时,如果我们可能想象需求者的意愿和购买力,或者需求强度不会有所增加,那就可以十分肯定,不管问题在竞争者中间可能怎样解决,价格总不会上涨。”[2]58`
由此可见,如果没有消费者的强烈需求,①既定条件下的既定量的商品价格并不会上涨;从而如果马尔萨斯真实意思果然如前述措辞所可能给人们的印象那样,他何以随后有此表述呢?马尔萨斯下面的一段话,可以说是上述观点的最好的注释,他说:
价格的上涨“是这样一种供求关系上的变化,它使需求者必须表现更大的需求强度或提出与供给数量对比起来较大的价值,②以便顺利地分配现有的产品量,或者防止将来这种商品的产量下降。”[2]60-61
显然,只在商品生产者的努力获得应有的承认,这种商品的产量才不会下降。
马尔萨斯的真实观点跃然于眼前,相信任何一个有着正常智力的人都不难理解之。就此,我们可以丝毫不怀疑那些批评者的智商,但我们能够不怀疑他们的学术道德吗?
由上述马尔萨斯的观点,我们可以说,商品生产的困难是相对而非绝对的,这种相对性在于供给与需求之间在一定时空的对比关系。比如对于一种商品,只要需求量在既定价格水平上表现出一种上升的趋势,原则上,就意味着某种生产上的困难,从而价格便具有了一种上升的力量。
但是,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对于某些商品而言,一些生产者在这种情况下未必一定会选择提高商品的价格;因为毫无疑问,这种价格的提高,完全有可能会打破既定的市场势力格局——即改变生产者的市场占有率,从而使长期利益为短期利益所取代。显然,这将会形成一种“排队配给”的局面。③而由于一般来说,富人的时间价值要大于穷人的时间价值,从而这种选择相对地有利于穷人而不利于富人;相对较适合于大众消费品的定价策略而较不适用于奢侈品的定价值策略。但是,如果我们要是由此考虑到生产者的最大利益其实是在于消费者的最大利益,那么,这种选择恰恰是可以使之利益最大化的。于是,我们可以看出来,任何一方都不会单独成为其利益最大化的决定者,换言之,在利益最大化为其目的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不会是商品价格的真正的绝对决定者。这意味着,所谓需求强度,并不能够无条件地成为价格决定的因素,它只是价格变化的一个客观条件。如果我们把每一个人看成一个最大利益的追逐者,那么,利益最大化就是这种价格决定的外在成因,而决定人们有什么样的利益并这利益是怎样的因素,才是价格——归根到底是价值——决定的本质。
我们前面的讨论,并不与长期来看生产费用最终成为价值的决定性因素这一现实相矛盾,因为显然,你可以在任何一种生产费用水平上生产一种商品,但你绝不可能在任何生产费用水平上取得最大利益或最大生产效用——这种最大利益或最大生产效用是就生产本身而言,而不是仅就某种商品的生产而言。对于这个问题,马尔萨斯认为:
“只有当生产费用的支付是按照有效需求的程度继续供给这些商品的必要条件时,生产费用本身才会影响这些商品的价格。”[2]63
毫无疑问,马尔萨斯的意思是不难理解的,但他的表述却是不恰当的。因为显而易见,生产费用只是影响供求关系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仅就这里而言,并不是生产费用在影响着这些商品的价格,而是其恰好与一定量商品的一定价格水平相吻合——于是,在这个价格水平上的这些商品才得以获得持续的供给。马尔萨斯的这种表述方法,给人以一种印象似乎是,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生产费用并不会成为影响价格的因素。然而事实绝非如此,在短期内,供求双方的任何相关因素——当然包括生产费用——的变化都会对价格发生影响,④从而生产费用绝不处于一种特殊地位;而在长期内,生产费用之于价格的特殊地位则是毋庸置疑的——诚然,这也要以存在着相应的可以使之获得正常利润的现实需求为其生产的前提。这一点马尔萨斯表述得极为清楚,他说:
“不能……认为生产费用对价格没有一种极为有力的影响。正确的办法是把生产费用看作是取得所需物品的供给的必要条件。”⑤[2]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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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种强烈需求是与付出更大努力紧密相关的。
②马尔萨斯在这里以数量同价值进行对比的说法,显然是不甚恰当的;但是,这能否妨碍我们对问题的理解呢?
③参见: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第2章。
④马尔萨斯这样说道:“用假定在短期内生产难易和供求情况不致发生剧烈变动的某种特定商品为标准来估量任何物品时,这种物品价格趋于上涨的原因是需求者的人数、欲望和能力的增加,或者是物品供给的减少;使价格下降的原因是需求者的人数、欲望和能力的低减,或者是供给的增多。”[2]58
⑤李嘉图也说:“自然价格是生产成本的另一名称。当一种商品可以按照或超过自然价格出售时,市场上就会获得这种商品的供给,因此,生产成本是支配商品供给的。马尔萨斯先生说,与供给相对,需求是支配价格的,而商品的生产成本是支配供给的。这是用词上的争执。凡是支配供给的,也就支配价格”。[5]222-223可见,熊彼特认为马尔萨斯和李嘉图把劳动价值论与供求论对立了起来的观点并不正确(参见: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二卷,第167页,注1)——不论是对于马尔萨斯还是李嘉图皆然,他们二人的区别就此仅在于分析的出发点不同罢了。供求是价值分析无法回避的因素,就像我们若说鸡蛋从何而来就不能不说到鸡一样。一个连马克思都最终不得不面对的东西,还有谁能够不对之予以应有的关注呢?
马尔萨斯的反对者讥讽他在供求论中“塞进了”生产费用论。很显然,这种讥讽是极不明智的——难道说,持有一种供求论就意味着必然要把生产费用这一必要因素抛弃吗?
而最为不可思议的是这些讥讽者们随后又说:马尔萨斯“在分析生产费用时,又在混乱中辗转迂回到‘供求论’,把商品价格的下降归结为供给的过剩,把商品价格的上升归结为供给的不足”。[6]133如果马尔萨伊果然这么说,他显然是片面的;但是,他实际上是这么说的:
“我们都承认,生产费用下降时,价格总要几乎普遍地跟着降低;但具体说来,究竟是什么原因迫使价格下降呢?……我们已经指出,这是由于实际已有的或者可能会有的供给过剩。
“我们都承认,当生产费用增加时,商品价格跟着上升,但是,具体说来,究竟是什么原因迫使价格上升呢?……这是由于实际已有的或者可能会有的供给不足。”①[2]63-64
显而易见,在生产费用下降时,一方面竞争使得生产者在能够保证既定利润率的情况下降低价格以求扩大市场占有率,从而形成一种供给增加乃至过剩的趋势;一方面由于生产的因此而相对地容易而必然地产生一种这样的趋势。这也就是说,供给的增加或过剩是与生产费用的下降有着密切——尽管不是唯一的——联系的。②因此,人们对马尔萨斯这种见解的明嘲暗讽是毫无道理的。他还说:
“我们不能因为归因于生产费用就撇开供求的原则。自然价格或必要价格,和市场价格一样,似乎都受这一原则所调节。唯一的区别是自然价格受正常的一般的供求关系所调节,而市场价格,当不同于自然价格时,则为非常的和偶然的供求关系所决定。”[2]69
还有比这更为清楚的表述吗?对于马尔萨斯而言,自然价格或生产费用所决定的价格不过是在供求规律作用下的一种较长期的生产调整的结果罢了。既然承认商品的价格或价值体现着一种社会关系,那么关于商品的各种方面又有什么是可以在价格或价值分析中所抛弃的呢?
人们认为马尔萨斯的供求论只能说明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现象,根本说明不了价值的实质,进而无法解释在供求一致时,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并说因为“生产费用包括工资、原料和生产工具,它们本身的价值尚有待确定,所以这种‘生产费用决定论’只能陷入到用价值说明价值的循环论中去”;③[6]134他们还说,马尔萨斯“把利润当作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这就更加庸俗了。”[6]134
如果人们承认商品的有用性是通过交换过程才能获得证明,而商品价格又是商品获得社会承认的价值的最一般的货币表现,那么,又怎么可能还存在着独立于市场交换之外而可以确定的价值呢?显而易见,人们的所谓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见解是有违其自身理论逻辑的,而马尔萨斯——正如前面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根本就不认为还有商品的市场价格从而市场价值之外的什么价值。在这里,人们所说的价值,不过就是马尔萨斯所说的自然价格——即生产费用。
而关于供求一致之于价值的问题,则是最为荒唐的。我们知道,所谓供求一致,总是要处于一定的价格水平之上;那么,如果说生产者不能在其生产费用的水平上获得商品价格,原则上这种供求就不会一致——供给将要表现出一种相对于需求的下降趋势,直到达到这种水平为止。如果我们考虑到社会一般会存在着一种的普遍稳定的商品供求关系,则正如我们刚刚提到的马尔萨斯所暗示的那样:④供求一致下的商品价格从而商品价值就是自然价格或生产费用。马尔萨斯在其《政治经济学定义》中指出:
“我认为商品的价值平均说来是由它们的自然和必要供应条件决定的。我说这些条件就是商品中所包含的积累的和直接的劳动,加上全部垫支项目在垫支期间的一般利润。”[1]92
毫无疑问,这里的供应条件就是马尔萨斯所说的生产费用,这意味着根本就不存在什么以价值来说明价值的循环论证问题。而一般地如果没有利润,无疑就不会有生产——就如不能被补偿资本价值就不能有商品的生产一样;这二者一种是过去劳动的结果,一种是现在劳动的结果。反对者不认为资本家是劳动的,⑤所以生产费用中包含有利润的这种说法在他们看来就是庸俗的了。
三.利润与地租
马尔萨斯同斯密一样,持有一种均衡生产的思想,只是他这种思想的表述却是不甚恰当的。他说:
“从利润的观点来看,如果产品的价值不能大于取得这种产品时所花费的劳动,就不会有对生产性劳动的需求。”[2]259
他还说:
“必须有一个相当大的阶级,他们愿意也能够消费掉比他们所生产的数量更多的物质财富,否则商人阶级就不能继续有利地生产多于他们所消费的数量。在这个阶级中,地主无疑地居于显著地位;但是,假如地主没有他们所养活的大批从事私人服务的人手的帮助,单靠他们自己的消费就不足以保持和增加产品的价值,并且不能使产品数量的增加足以抵消其价值,并且不能使产品数量的增加足以抵消其价格的下跌而有余。”[2]328
显然,单看马尔萨斯这里的措辞,并仅仅考虑他关于商品的价值并不是由于其中所包含的劳动所决定的观点,则很容易令人产生误解乃至遭到歪曲⑥——这种观点似乎颇似之前我们说过的萨伊所批评的孔迪拉克的单纯的商品交换可以增加财富的观点。人们就此指责马尔萨斯视利润来源为非生产者的“让渡”。⑦[4]11但是只要我们再对照一下马尔萨斯的下面一段话,则情况就是另一个样子了,他说;
“可以毫不迟疑的承认,一种新商品投入市场,如果根据它所耗费的劳动,具有比通常高的交换价值,这完全是为了增加需求;因为这件事不仅意味着单纯的数量的增加,同时也意味着由于这种产品更适合社会的爱好、欲望和消费,其价值也增加了。”[2]264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马尔萨斯看来,一种商品之所以具有价值从而较高的价值,则在于这种商品更适合人们的需要。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商品的价值是有其内在根据——即一种劳动的原因——的;那么,同样的理由,如果一种商品不能够使这个“相当大的阶级”的需要获得满足,则这个阶级又怎么可能支付相应的价值呢?
在此我们必须指出的是,任何一个阶级如果取得了收入,则必是他付出了代价——确切地说是创造出了能够满足他人需要的产品,⑧如果他只有收入而不进行至少在他看来是适当的消费,那么与之相对应的产品则无销路可寻。从而显而易见,既然存在着一种所谓的非生产者——确切地说对于马尔萨斯而言不过是非物质生产者,那么这个阶级作为现实的生产从而消费的一个必要环节是毫无疑问的——在这里: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马尔萨斯明确地指出,“我们不曾见过,在一个文明国家在直接从事生产的人以外,没有一定部分的人从事于上述各种工作。⑨因此,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似乎是绝对必要的。”[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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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着重号为引者加。
②供给不足的的情况显然相反。
③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第十九章,第7节。
④包括下面马上提到的引文[1]92。
⑤关于劳动,我们将在另外的场合对之进行深入的讨论。
⑥后面我们将会提到。
⑦对马尔萨斯的这种误解或歪曲看来是始于马克思,而其追随者则似乎是毫不怀疑地坚信这一点。
⑧关于这种见解的详细讨论,我们另外进行。
⑨指政治家、军队、法官、律师、医生和牧师等。
而马尔萨斯的一个最为明确的说法则是:“没有一种劳动产品能够成为商品供给的唯一条件。”[2]71
情况虽然不是如马尔萨斯所指出的那样绝对,但在一般的情况下,尤其是在物质生产情况下,没有资本从而对资本的支配,劳动根本不能够进行是不争的事实。也正是基于此,马尔萨斯才有理由说:
“利润只是资本家对生产所作的那一部分贡献的公平报酬,这一部分贡献也和劳动者所作的贡献完全一样地进行估价。”[2]67
由此,前面我们提到的“商品的价值还包含劳动以外的其他成分”这一句话的含义就更加明晰了。
显然,这里的劳动仅仅是就雇佣劳动者的劳动而言,而这里的“其他成分”显然并不是来自于与这种商品生产无关的外部。可以视为对上面这句话的另外一个注解则是:
“不同时期中的普通商品价值,……是由这些时期中的原始生产成本决定的,也就是由其中所包含的劳动与利润决定的。”①[1]83
还有比这更为清楚的表述了吗?相信任何一个有正常智力的人,都会理解这里的“其中”这一措辞的含义。因此,那种认为在马尔萨斯看来资本的利润是来源于商品生产者的贱买贵卖从而非生产者的“让渡”的见解,完全是一种捕风捉影的杜撰。②
关于地租,马尔萨斯说:
“地租的第一个原因是土地的性质,即土地能够生产出多于耕种者生活所需的必需品的能力;显然,这是地租的基础,也是地租可能增长的极限。地租的第二个原因是生活必需品的特殊性质,即粮食的充裕促使人口增长的趋势,这一点不仅对于使上等耕地的剩余必需品具有一种价值是必要的,同时对于创造一种超过最肥沃土地所能出产的粮食的需求来说,也是必要的。地租的第三个原因是肥沃土地的相对稀少,显然,这是第二个原因的当然结果,这一点对于从土地总剩余产品中划出一部分来作为交给地主的地租来说,也是完全必要的。”127-128
马尔萨斯的这一段话,是极容易为人们所误解乃至断章取义的。比如对于第一个原因,人们就孤立地截取他的把土地的剩余叫做“上帝的恩赐”或农产品价格中超过生产费用多余部分是“自然对人类的赠与”说法,而认为在马尔萨斯看来地租“纯粹是由于自然原因而产生的”;[3]125从而他“力图证明地租决不是由于对土地垄断而产生的,是由土地所生产出来的,是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生产资料这一点决定的”。[3]125
对此,我们可以设想,一块土地如果仅仅能够出产满足耕种者比如一个人所需要的农产品,这个人会把土地租给另一个人耕种以期待获得地租吗?③这块土地如果不是一个人私有,而属于这二个人公有,难道就可以同时养活他们吗?不错,这时是没有地租,可是,却只能有一个人活下来!而如果我们坚持认为他们可以平分农产品的话,那么显然二人皆是处于饥饿当中。毫无疑问,二人之中最后只有一个相对强健者能够存活下来,但下一代的繁衍将会停止,从而长期来看,另外一个人根本就不可能存在。④
而如果这块土地能够满足更多人的必需品需要,则土地出租便有可能,下一代的繁衍也有可能。如果人们的能力虽然可以生产出满足十个人需要的必需品,而不具备生产奢侈品的能力,那么,当只有这二人的时候,这种土地出产也只能处于满足这二个人现有对必需品需要的水平而不会更高。⑤这时,人们也只能对足够生产出这些必需品的土地有需要。那么情况很明显,当人口增多时,对土地的需求也就增加了,从而地租必然随之而增加。所以,马尔萨斯说:“土地肥力,是由于产生超过耕种者的需要的剩余生活必需品,而赋予土地以产生地租的能力。生活必需品的特殊性质,则在生活必需品适当分配以后,由于增加人口创造需求,而有力地和经常地使这种剩余产品具有价值”。[2]122
由此可见,地租的产生,在马尔萨斯看来并不必然地源于土地的肥力或生产力,还要依市场供求的状况而定。诚然,我们不能够否认土地肥力对于粮食生产的重要性,我们总不可以说,在自然劳动量一定的情况下,具有不同肥力的土地上会出产同样数量的农产品;我们也不能否认垄断对于产生地租的重要性,一切非垄断从而可以任意取用的东西都不具有价值,但垄断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却未必一定可以给所有者带来价值。因此,不管马尔萨斯怎样认为土地肥力与地租之间的关系,也不管马尔萨斯是否认为地租同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有没有关系——事实上马尔萨斯并不曾否认这一点;⑥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在马尔萨斯看来,不同的所有者对于市场的不同把握,是否会对地租的取得产生不同的影响。毫无疑问,相对于每一个所有者而言,不论是土地肥力还是土地所有权,都是被动的因素,二者不会自动成为取得地租的力量;而只有所有者行为,才是能动的,从而对取得地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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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着重号为引者加。
②这种看法无疑等于在说在马尔萨斯否认商品本身具有利润的价值基础。对此,罗尔指出,马克思的观点是“有成见的”。[7]204另外,也值得我们注意一下的是,当萨伊批评孔狄亚克时,何以对马尔萨斯只字未提呢——如果马尔萨斯果然持有这种所谓“让渡”利润的观点的话?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不曾见到马尔萨斯的所谓利润来源于购买者的“让渡”的确切说法,他只曾这样说过:“商品的价值决定于人们为了取得它时所愿作出的舍让”。[1]91而这种说法的意义显然与所谓有的“让渡利润”是截然不同的。
③当然我们必须设想土地是他获得收入的唯一来源。
④显而易见,如果一块土地上只能够满足一千个人的正常需求,那么,第一千零一个人根本就不应当出生。如果人们强行而为之,则不是降低人们的总体生活水平,就是有一个最弱者最终被自然淘汰。我们可以试问,我们把后代降临于这个世上,是为了其卑微地苟活,还是体面地生存?
⑤存货我们显然不必考虑,因为我们可以把之视为对人们的必要数量。
⑥马尔萨斯明确指出:“应当承认,有关地租的若干情况是和自然的垄断有密切关系的”。[2]119。而有人却公然无视这一点而说:“在马尔萨斯看来,所以存在地租,只是因为土地的肥沃程度给人类提供了丰裕的农产品,地租同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没有任何关系”。[6]136
但是,也许有人会说,当土地生产能力能够满足十个人的需要但却只有二个人的现实需要时,对土地公有难道不正可以消除地租吗?不错,可以这样,人类历史也正是这样——地租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人口数量与生产力恰恰也是逐渐发展起来的。然而,由于人性的弱点——不,这并不是什么人性的弱点,而是人类正常从而正确的自然本能——使得这种在公有制条件下的土地的出产总是低于在私有制条件下的土地出产,否则,中国也就没有必要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了。马尔萨斯十分清醒地指出:“如果土地不是私有的话,土地的产品和需求比较起来一定是远不如现在这样多,结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生活情况一定也比现在坏得多”。[2]68而马克思在客观上,也无法否定这一点,所以他才把共产主义设想于“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8]12这至少意味着,在这之前,私有制从而私有权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换言之,是生产力发展从而商品生产的必要条件。那么,劳动有什么样的取得报酬的正当性,私有权就显然有什么样的取得报酬的正当性,而私有权的取得与保持毫无疑问要人们付出巨大的努力才有可能。应当说正因如此,马尔萨斯才指出:“地租既是对现在的勇气和智慧的报酬,也是对过去的力量和才能的报酬”。①[2]181
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即如果不是土地(不仅仅是肥沃土地)的相对稀少,则哪怕私有权是有助于生产力的提高,这种私有制也是不会形成的。情况很明显,人们如果可能并认为是对自身有利的话,便总会试图占有新的土地;而一切相对稀少并为人们所需要且可以被人们所占有的东西,都必然会表现为一种对这种占有对象的垄断——土地当然是一种最一般的被占有物。既然土地是为人们占有并被现实地需要着,那么如前所述必然会产生地租。
不过,马尔萨斯的“生产的困难和地租的上涨没有关系”[2]164的见解是不能令人满意的。他认为唯有需求的增加,才有地租的上涨。显然,如果不是因为生产的满足增长了的需求的困难——也就是相对而言的供给的困难,又何以会有价格的提高呢?真正影响商品价格的,是供求之间的相对变化,而不是绝对变化。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马尔萨斯认为自然价格即生产费用,生产费用包括使用雇佣劳动者的劳动的报酬——工资、使用地主的土地的肥力的报酬——地租和使用所有者的资本的报酬——利润。因为在马尔萨斯看来商品的市场价格并不一定就是自然价格,[2]69所以下面对其观点的解读就是荒谬的了:
“如果一个商品的价值只等于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量,那末就没有利润可言,而没有利润,生产和再生产就会停止。因此,马尔萨斯认为商品的价值等于它本身由劳动创造的价值再加上一个超过额即利润。”[6]131
其荒谬之处在于,人们把马尔萨斯的这种对地租及利润来源之于劳动的关系的不甚清晰的表述,视为他的一种关于剩余价值的正确见解或理论“贡献”。②然而,这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马尔萨斯并不认为利润及地租的来源不是所有者积极行为的结果,只是他并没有为之明确归于劳动的范畴。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马尔萨斯与李嘉图之间虽然存在着种种分歧,但至少在对利润和地租的看法上却存在着某些相通之处的,他们都认为利润或地租是对所有者的报酬。只是,他们的表述方式不同,从而使得人们对之的解释不同。
对于李嘉图而言,地租和利润是对劳动产品的扣除而得之,这种利润和地租是一种对所有者的报酬——李嘉图并未表示这是不公正的;而对于马尔萨斯而言,则直接来源于与资本和土地运用的某种行为的结果——尽管这种行为并不被他称之为劳动。
李嘉图的观点,使得这种报酬表现为一种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的一种交换关系的结果;而马尔萨斯的观点,则使得这种报酬似乎表现为了一种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的一种合作关系的结果。事实上,生产过程中的交换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合作关系,换言之,这种合作关系其实也就是交换关系。他们之间没有交换就没有合作 ,而没有合作,就没有价值的生产。
如果是这样,那么李嘉图(当然包括斯密)的所谓利润是对产品的占用或扣除的看法就成问题了。因为显然,是所有者或生产者支付给雇佣劳动者报酬而不是相反,所有者的报酬在于这种产品最终在市场中的地位。雇佣劳动者与所有者或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同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系并不是从属于同一个市场,从而市场评价的主体及客体皆不相同。
原则上,每一次工资的支付——确切地说对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不因为这种表面上表现为劳动者所生产的产品在另外市场上的评价状况而决定,那么利润怎么能够认为是来源于雇佣劳动者所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价值的占用或扣除呢?毫无疑问,只要雇佣劳动者完成了约定的劳动,正常情况下他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但是,所有者或生产者却并不一定会因为雇佣劳动者完成了这种劳动而一定获得确定的利润——他即可能获得很高的利润或一般的利润,也可能连工人的工资都不能获得补偿。③正如马尔萨斯所指出的,如果说没有土地所有权或资本参与到生产过程之中,雇佣劳动者就不会有更多的产品生产出来,那么,这个差额的来源,难道可以视为在于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吗?
因此,利润或地租来源的唯一的解释只能是马尔萨斯式的④——这就是与资本和土地相关的人类行为。
四.价值尺度与劳动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马尔萨斯是明确反对李嘉图把商品的价值视为完全是由劳动量所构成的——这里的劳动量仅仅是指雇佣劳动者的劳动量。但他却认为劳动是价值的不变的尺度。
一件商品的价值不在于其中包括的劳动量而在于其所支配的劳动量的说法无疑是正确的,尽管马尔萨斯的出发点在于商品价值不仅仅是建立在雇佣劳动者的劳动的基础之上——换言之,一种商品的价值量只能通过其所支配的(社会)劳动量才能够获得说明。
马尔萨斯之所以视劳动为衡量产品价值的尺度,则在于他认为劳动总是一种确定量的劳动,⑤而那被衡量的商品——不管他是否认为如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的那样是完全为劳动的产品——所具有的价值显然尚处于未定之中;但就生产这种商品中所包含的他所认为的劳动而言,显然已经是确定的。这也就是说,不管供求的状况如何,既定商品所消耗的劳动量相对而言却是确定的。这样,之所以不以生产劳动为尺度而以另外的劳动为尺度,则在于商品不仅仅是一种劳动的结果——换言之,价值的基础不仅仅是劳动。但是,所有者取得利润和地租却并不因为其基础在马尔萨斯看来不是劳动的而失去其正当性,马尔萨斯下面的一段话极其明确地表明了他的看法:
“事实上,很难找到两种不同的商品,它们是依据所费的劳动量来进行交换的。就一般商品而论,除非假定利润是积累的劳动的工资,因而利润也可以叫做劳动,否则任何东西都不能使这种交换率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正如亚当·斯密极其正确地指出的,利润全然不同于工资,它是受完全不同的因素所调节的。这种假定完全违反哲理,并且会使正确术语的实用目的不能达到,造成政治经济学上通常用语的混乱,所以我们决不能承认这种假定。⑥如果这种用法是被允许的话,那我们也可以同样恰当地把地租叫做劳动了。”[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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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然,李嘉图也持有类似的看法。
②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第十九章,第一节。
③马克思明了这一问题——但他对原因的解释却不符合事物的逻辑。
④显然是他的内在逻辑而不是他的语言形式。
⑤这其实只是一种自然劳动而还不是一种已经获得承认的从而在量上是确定的社会劳动——下面我们就会看到这一点。
⑥原注:“正像我在其他地方所说的,我们可以用劳动来衡量利润因素所给予的商品的价值;但是我们怎么仅仅能够因为商品在上市之前必须保管一个较长的时间,就认为商品耗费了较多的劳动呢?这是我所不能理解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来,马尔萨斯的劳动价值论同样是不彻底的——早些时候的经济学家,每一个人都试图完善这个理论,但每一个人都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这里的问题看来仅仅是在于人们如何确定劳动的内涵从而范畴,而不在于人们有没有与生产相关的直接行为——这不仅仅是马尔萨斯的问题。于是情况似乎只是在于,我们是否有必要一定要把所有者的某些行为归诸劳动的范畴。我们以土地所有者为例,所有者未必直接去维护土地的有效性,但通过社会行为却的确能够如此。毫无疑问,这种有效性是可以继承的,而这种继承则有利于社会机体的健康发展。①我们在此需要提出的问题是,确定一种行为是否属于劳动的范畴,是否可以认为不在于这种行为的外在形式,而只在于其本质特征即与人类劳动的目的也就是满足社会需要之间的关系呢?如果可以的话,那么现在对于我们而言,问题则只是在于在生产过程中是不是存在着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从而社会发展的所有者行为;如果不可以的话,那么我们能够否认一种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从而社会发展的所有者行为具有取得报酬的正当性呢?如果我们不否认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完全有理由如马尔萨斯一样认为价值的源泉不仅仅是劳动;而如果我们否认这一点,那么,我们是否还可以设想,这种行为会在这个社会继续存在下去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我们完全颠覆了人性并无视了人类历史;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毫无疑问人类文明将会迅速地衰落下去。
如果没有资本从而对资本投向的支配就没有适当而有力的社会生产,那么这种支配就是为社会所需要从而可以使之获得满足的;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从而对土地的支配,土地产品的生产同样不会是适当而有力的,那么这种支配行为同样也是为社会所需要从而可以使之获得满足的。至于说资本周转时间的长短,显然同样也是由社会需要的性质或产品的性质所决定,从而表明这个时间过程是生产的目的即满足社会需要所必需的。我们有什么正当理由认为,生产一定价值的啤酒需要较多的劳动,而酿造同样价值的某种白酒却需要较少的劳动呢?显而易见,如果我们把酿造这种白酒的时间由正常的时间比如一个月缩短至一个星期,则生产者恐怕将会丧失一切相应的价值——尽管这其中人们所能看见的劳动量几乎不变。因此,劳动的本质不在于人们以什么样的形式或行为与生产发生关系,而在于人们的这种形式或行为对于生产从而满足社会需要是否是必要的。我们显然不能设想,对于同样是满足人类需要的必要的生产过程从而相应的人类行为,可以把其中一些具体行为称为劳动,而把另一些具体行为则冠以其他语词——这是不合乎逻辑的。一种产品的生产上的必要的时间过程,仅仅是一种工艺上的时间过程,而不是一种社会劳动上的时间过程,只不过是后者必须通过前者才能获得表现。这也就是说,并不是这种必要的时间本身可以具有价值,而是这种支配产品生产以适应社会需要的行为方式可以具有价值,这里的时间过程不过是这种支配行为通过现实的生产所获得的自然表现。②
马尔萨斯没有进行上述的考虑,从而把价值看作尚有劳动之外的基础;马克思则未能理解上述原理,从而把利润和地租视为雇佣劳动者的必然结果。显而易见,对于马尔萨斯而言,所有者没有失去获得利润与地租的正当性;而对于马克思而言,所有者们则完全不存在这种正当性了。
马尔萨斯认为,一种自然产物由于自然的原因而时多时少从而作用于供求所导致的价值变化,并不是取得这种自然产物的“劳动价值”的变化,而是这种自然产物本身价值的变化。他还说:
“在研究某种东西作为交换价值近似的标准尺度时,我并没有假定商品价值的正确定义是商品的一般购买力,而是假定价值一词的最通常、最切合实用因而也是最正确的解释是由内在原因所产生的商品购买力。只要记住这一点,就可以妥当地认为劳动是能满足这种要求的物品,并且说,不论何时何地商品价值可以由商品在该时该地所能交换或支配的标准劳动量来衡量。”95
在此,马尔萨斯给我们的印象似乎是把一定量的自然劳动等同于一定量的价值,从而好象只要是这种劳动量不变,就是其价值的不变,从而它就可以作为一种尺度而对其它商品的价值进行衡量。对此,我们应当是无可异议的,因为这种见解决不会颠覆我们的价值概念。
但是,如果两种确定量或标准量的自然劳动在不同的供求状况下进行比较时,③二者的价值水平将会怎样呢?显然,我们现在已经不能再说哪一种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了;然而,我们一旦说哪一种劳动的价值是变化的,马尔萨斯的理论根基似乎立刻就发生动摇了。
我们注意到,马尔萨斯在《价值的尺度》一书中指出:
如果对劳动的需求增大,则“偿付给劳动者的产品数量必然要增加,而利润也就要下降。用上述数量的劳动取得的一定量的产品,因为由利润构成的那一部分价值降低了,在价值上也会降低,而由于工资增加而降低的利润,也将被为取得工资而必需付出的劳动的增加而抵销掉。”[9]16
显然,这里明确地表明了劳动者工资的增加,是由于劳动者的总的劳动量的增加而引起的,而不是单位劳动的价值增加而引起的——单位劳动价值是不变的。在此,利润的减少并不是因为工资增加——这只是表面现象,正如工资的增加并不是由于利润的减少一样——这是由于对劳动的需求增加,这意味着社会所承认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量的增加,④⑤这样,与之对应的,则在于产生利润的内在原因从而其价值发生了变化——其实这就是某种商品生产所中包含的劳动量对于社会而言发生了变化。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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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个问题我们在下篇再讨论。
②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分析我们另外进行。
③马尔萨斯认为“普通农业劳动可以当作标准劳动”。100,可是,生产小麦的劳动与生产玉米的劳动哪一种又更为标准一些呢?——这种见解显然是经不起推敲的。
④这种增加我们通常称为之劳动价值的增加。若我们以马尔萨斯的观点而认为劳动价值是不变的时,则劳动量的增加正是劳动价值的增加,这其实意味着一定时间内的劳动量的增加从而其价值的增加,而不是一定量的劳动的价值增加。对此,马尔萨斯的这一段话说得是极为明确的:“一种尺度,不论用在什么物品上面,它本身的价值必须按照数量的变化动而增减。……一个国家所实际雇佣的标准劳动,以及有实际需求的地区里的标准劳动,是唯一的一种物品,这种物品的价值是与它自身的数量相称的”。[2]115;另,可参见引文[2]188。
⑤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前面提到的取得自然产物的不变的劳动价值,其实是指单位劳动价值的不变。
⑥对于马尔萨斯的这个观点,马克思和贝利并不理解,从而对马尔萨斯进行了不恰当的批评。参见: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第十九章,第五节。
因此,我们可以说,马尔萨斯实际上并非我们如前所疑惑的是把一定量的自然劳动等同于一定量的价值,而是直接把劳动者的劳动视为一种为社会所承认的社会劳动——好象这种社会劳动是不言自明的。这也就是说,马尔萨斯把本来应当被衡量或通过供求来说明的劳动——难道商品不是劳动的结果吗①——当成一种尺度了,从而使之与其供求之于价值的观点发生了矛盾。这或许也就是后来的马克思最初至少在形式上抛弃供求论的一个理由。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马尔萨斯的错误,其实就是马克思的错误,②他们同样把应当被衡量的东西当成了一种天然尺度。二者在形式是有所不同的是,一个直接把自然劳动当成社会劳动从而以之为尺度,一个把自然劳动时间当成社会劳动时间从而以之为尺度。就此我们以说,马尔萨斯与马克思同样试图坚持劳动价值论,只是他们二者选择的方式有所不同罢了。不过,马尔萨斯同时还明确地坚持供求论——这不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与劳动价值论并不必然矛盾,③而马克思则只是羞羞答答地利用着供求论——本来就是相互依存的两个事物,他又怎能把其中一个彻底地割弃呢?这也就是说,没有谁能够真正地否定商品供求与其价值之间的关系——否则,他将为此而颠覆既定的价值概念;但是,这种供求论却是与把劳动作为一种价值尺度的观点不相容的,从而我们必须否定后者。
五.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
马尔萨斯也持有一种均衡生产的思想,他说:“生产能力无论怎样大,总不足以单独保证财富按比例地增长。”[2]298他还指出如果没有对全部产品的有效需求,社会生产力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而要使这种有效需求成为可能,就需要一种有效的恰如其分的分配方式。
马尔萨斯基于对商品价值来源的认识以及对资本家逐利习惯的看法,认为必须有另外一类消费者,他们愿意并能够消费掉生产者们所生产的大量的产品,从而促进生产者的生产。④马尔萨斯的这种观点,换一种说法就是为了不使资本家的积累动机受到抑制,那么“一个具有巨大生产力的国家就得保持一批不从事生产的消费者”。⑤[2]326这些消费者则包括地主、政治家、法官、士兵、医生、仆役、牧师和律师等等。
显然,如果人们单纯生产一切自己需要的产品,则效率必定是低下的,其生活水平并不会很高;而如果通过分工以提高生产效率,则必须要有一定的与这种效率相适应的需求水平才可能实现这种分工的目的。而所适应的需求水平,又必须也同样地是建立在他们自己的劳动的基础之上及其产品为人们所需要的前提之下的⑥——我们不管他们是地主、政治家或是牧师等等。这就意味着劳动生产率进步与产品品种不断丰富的同时存在,⑦⑧二者仅有其一是不能有效地提高生活水平的。马尔萨斯尽管还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这个问题的本质,但他显然十分清楚地看到了其现象,而他的一些反对者们则连这种现象也是拭图抹杀掉或者说是无视之的。
马尔萨斯指出:
“生产性劳动和从事私人服务者之间究竟要保持怎样一种比例,才能对财富的不断增长提供最大的鼓励,前面已经说过,那是政治经济学所不能决定的。它必须决定于多种多样的情况,特别是地力和机器发明的进步。”[2]327
显然,马尔萨斯朦胧地察觉到了劳动生产率与产品品种之间的某种关系能够有力地推动社会财富的增长,从而有利于促进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应当说正是基于此,他才认为在劳动人口过剩的情况下,“假如对必需品的有效需求已经获得充分供应,而对非生产性的消费或私人服务的适当爱好还没有建立起来,那就没有什么获利动机能够刺激生产者对这更多的劳动者产生有效的需求”。[2]259
显然,在一定的生产率条件下,满足一定人口对必需品的需求的生产所需要的劳动者是一定的,生产率越高,需要生产这种必需品的人口就会越少。而只有当人们需要这种非生产性服务时,生产者才会把过剩的人口组织起来进行相应的生产以满足社会的需求。显而易见,高生产率而低产品创新率,将会造成一种显而易见的两极分化,掌握着先进生产手段的人们是最为富裕者,那些过剩人口及其家属是最为贫穷者。当然,这仅仅是就一个公平的充分竞争的市场而言的。而如果是在一种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垄断⑨市场中,则任何一种情形下都会形成两极分化,在前面一种技术条件下的这种分化则是最为糟糕的了——垄断可谓是雪上加霜。这个时候社会没有什么经济上的好办法,只能通过两种手段进行解决,一是控制人口,二是提高产品创新率。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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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诚然,在马尔萨斯看来不完全是这样,但这对于我们现在的讨论无关紧要。
②参见我们关于马克思相关观点的讨论。
③马尔萨斯说:“如果我们把两种商品放在一起望着它们,那么我们不论看多久,也甚至无法确定它们的相对价值。即使是要得出这种限于一隅的结论,事前我们也必需把每一种商品都和人类的欲望和生产手段作比照,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事前作出比较,确定两者的价值,然后才能说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什么”。[1]90可见,马尔萨斯似乎涉及到了通过一种非商品的评价来确定每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想法,尤其他在后来的讨论中,就多少触及了这种欲望的客观基础——比如他指出了一个国家的风俗会对其商品价值产生一定影响;当然,他随后还认可了贝利关于人类心情对商品交换从而价值的影响。显然,马尔萨斯是不断地涉及到人的社会存在及自然存在的问题的,只是很遗憾地他并没有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存在才是真正的劳动价值的尺度。比如他还说:“社会的劳动阶级的生活状况,显然必须部分地决定于劳动维持基金和劳动需求增长的速度,部分地决定于人民在衣、食、住各方面的生活习惯”。[2]187。
④参见引文[2]328。
⑤这里的生产是指物质生产。
⑥马尔萨斯指出:“任何一个人想要占有必需品、便利品和奢侈品的欲望不管怎样强烈,如果他自己所占有的某些东西不为别人所需要,他的这种欲望就不能对生产起任何作用”。[2]259。
⑦显然,马尔萨斯的那种资本家不断地扩大消费并不符合其自身实际习惯的说法,是不客观的。
⑧马尔萨斯说:“我认为私人服务在某种程度上是非常有效的。但是,很明显,我并不认为这本身是生产性的,而只是认为它对于它所要交换的那些物质的生产起促进作用,并且会按照它所获得的报酬产生一种需求……只要财富的定义是限于物质产品,就不能说私人服务能直接创造财富” 。[2]41-42他还说: “事实上,商品决不是都和商品交换,很多商品是直接和生产性劳动或私人服务相交换的”。[2]262可见,马尔萨斯关于财富或商品的观念是狭隘的,他显然并不认为一种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用于交换的使用价值具有财富或商品的属性。
⑨不论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
⑩当然这是与生产率相适应的。
马尔萨斯由此得出结论说:“单单人口增加不能产生对财富的有效需求”,[2]260这无疑是符合萨伊原理的。你可以发动人们去仅仅扩大生产那既定的有限种类的产品——如果这种生产是最为经济的话,但这些产品将是没有人们对之形成有效需求的——事实上,此时的价值生产已经达到了可能性边界,而产品生产则由于生产率较高而未达到可能性边界,从而只有另外的有需求的生产的出现,才会使得其中某些产品获得一定的销路。①
在此,我们可以说,不管马尔萨斯在其《人口原理》中提及的两大自然定律正确与否,也不管他的控制人口增长的手段正确与否,至少他所揭示的人类最大富裕或最大幸福在于人口状况必须适应于生产状况的原理是正确无疑的——诚然,这是显而易见——不过,也许正因如此,这一原理才不会局限于任何生产方式。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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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我们可以做如下考虑:
假设这时社会上只有这些既定的产品可以进行生产。于是,过剩劳动力则是无工作可以做的——除非有一种新的产品出现。原因在于,假设这些人自己用既定的技术生产这些既定的产品,由于原先的生产并未达到可能性边界,从而可以对之形成有力的竞争,直到能力最差者退出生产。这也就是说,这些相对过剩的劳动者恰恰是由于这种竞争的结果。显然,除非他们把市场封闭起来,才有可能免遭淘汰。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那些尚未达到需求的相对自然界限的方面(人们所谓奢侈品的无限消费并不是同一种奢侈品的无限,而是种类的无限),如果人们能够提高生产率,则财富仍然可以继续增加,并这种生产率提高如果是劳动者的普遍提高,则贫富差距就会缩小。并随着这种满足的获得并财富的增加而开始减缓。但是,如果这种生产率的提高是不均衡的,而仅仅在于或更多地由生产者方面的原因而提高,则贫富的差距一方面将会加大,一方面财富将会趋于停止增长。但如果我们假设尚有富余土地可以耕种,则过剩人口则只能在他们自己的范围内自给自足。他们无法与整个社会进行分工生产,因为一旦进行这种生产,就会受到原有生产能力的冲击。因此,财富在仅仅是生产率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终归是要逐渐趋于停止增长的。
我们可以借用恩格尔函数来对之进行表示;设财富增加值为Q,则有Q =F(x),其中x为生产率;于是有F(x)=ax/(x+b);
显然,如果仅仅是产品品种的增加,情况也是有所相似——但这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即劳动力不再过剩之后,财富才会停止增长。但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情况要好于前一种情况。这也就是说,人口总是要与生产率及创新水平相适应的。品种增加可以有助于就业水平,生产率提高有助于缓解劳动力不足,而人口增加则至多可以弥补生产力的不足
由上面分析我们会发现马尔萨斯的下面观点是非常明智的,他说:
“对生产最有利的三种重大因素是:资本的积累、土地的肥力和节约劳动的新发明。这三种因素在同一方向发生作用;由于它们都倾向于便利供给,而与需求无关,它们不可能单独地或者共同地对财富的不断增长提供充分的刺激。”297-298
显然,这三种因素都从属于生产力范畴,从而还缺少一种我们所说的产品创新即马尔萨斯所意指的促进需求的力量(当然,这必须从萨伊的角度进行思考)。
有一点要注意,马尔萨斯说:
“如果商品和资本的原料增加的速度超过了对于它们的有效需求,利润就会过早地降低,资本家便要破产,而劳动阶级也得不到适当比例的利益,因为对于劳动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继续增长。”[9]29
显然,如果有新产品的与之相适应的不断出现,那么人们的有效需求就有可能与这种增长相适应。然而情况往往是,许多生产者总是为某种现实的有效需求而引起的高额利润所诱惑,从而投资于与之相关的产业,当这种产业的新的生产能力尚未形成时,作为个别的生产者,除非能够依靠充分的信息来源而做出正确的预测,否则,只有在这种生产能力最终形成时,才能知道这种投资是否是恰当的。而更为严重的是,当这种投资对生产资料的生产产生刺激时,会首先在生产资料领域形成一种连锁反应——即投资于生产资料的生产以生产生产资料。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持续的新产品出现并能够与这种生产资料的生产相适应,否则,最终市场不恰当的全面的投资高涨会通过连锁反应的形式表现出来,生产的停滞从而破产也会以同样的形式表现出来。
②说到人口问题,我们有必要在此指出马克思的这样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 “工人人口本身在生产出资本积累的同时,也以日益扩大的规模生产出使他们自身成为相对过剩人口的手段。这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特有的人口规律。”如果我们假设生产的发展仅仅是生产力的发展从而生产率的提高,而不是最终消费品品种的相应增加或者说是人们需求的相应增加,那么马克思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哪怕劳动人口增长率为零。但是,这毕竟只是假设,它绝不是一种规律性的现实。
情况很明显,影响劳动人口失业状况的因素有很多,而并不仅仅是资本积累这一个因素影响的结果。一般而言,这种失业状况要与劳动生产率、产品创新率或资本增长率和劳动力增长率的变化相关。确切地说,劳动力失业状况将与产品创新率或资本增长率按相反方向变化,与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力增长率按相同方向变化。用数学公式表示就是:J`=1-(1-J)(1+ M-N)/(1+L)。或J`=1-(1-J)(1+ I`-N)/(1+L)。公式推导过程如下:
设,基期劳动力数量为H,失业率为J,则就业人数K=H(1-J);
设,基期资本就业率为P,基期总资本为C,则有P= H(1-J) /C;
设,报告期资本增长率为M,则有报告期总资本C`= C(1+M);
设,L为报告期劳动力增长率,则新增加劳动力HL。
假设存在一种近于呈规律性变化的资本就业率,于是在报告其资本就业率为P`,那么报告期的就业人数K`= P`C`=P` C(1+M)。
则报告期劳动力总数为H(1+L),就业率为T= P`C(1+M)/ H(1+L)。……(1)
因为报告期总资本为C(1+M),所以,在报告期所需求的劳动力在原有资本就业率的情况下:
因为有P= H(1-J) /C =K`/ C(1+M ),所以有K`= H(1-J)(1+M)
所以,报告期在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力的需求增量⊿K=K`-K= H(1-J)(1+M)-H(1-J)=HM(1-J)。
但是,若此时劳动生产率提高了N,则相当于在原有劳动生产率水平上额外增加了劳动力⊿K`=H N(1-J)。
于是,实际需要的劳动力增量⊿K``=⊿K-⊿K`= HM(1-J)-H N(1-J)=H(1-J)(M-N)。
所以,资本就业率P`=(K+⊿K`` )/C`=〔H(1-J)+ H(1-J)(M-N)〕/ C(1+M)= H(1-J)(1+ M-N)/ C(1+M)。……(2)
把(2)代入(1),
则有,T=(1-J)(1+M-N)/(1+L)。
于是报告期失业率J`=1-T=1-(1-J)(1+M-N)/(1+L)。
现在,我们假设在人们劳动生产率不变和对劳动力需求不变且人口不变的情况下,总需求是不变的——这符合劳动价值原理。这样,经济增长必须依赖于与人们潜在需求相适应的新产品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对劳动力需求必然会有所增加进而人们收入发生增长并同时引起总需求的增加。当然,这种增加显然可以表现为人口不变而生产率提高或人口增加而生产率不变的结果。
设,有基期种产品均资本为E,基期产品品种总数为S;(可以对品种数进行价值抽象化考虑。若这样考虑,其直接结果就是后面的结论,即M=I`)
则有E= C/ S,C=ES。
设,报告期产品创新率为I,报告期净新增产品品种数为D,报告期新产品品种数为S`,报告期淘汰产品品种数为A;
则有I=D/S=(S`-A)/S。
显然,这个创新率在某种情况下会出现负值。不过,一般而言由于种产品均资本会存在一个不断增长的趋势,我们以这种增长率来修正这种创新率,从而使之在我们以基期种产品均资本进行资本存量的考察时获得一种合理的价值表现。这样,也只有在经济衰退时期,这种修正的产品创新率才可能出现负值。为了这个目的:
设,种产品均资本增长率为Z,修正的新增产品品种数为D`,则有D`=S`(1+Z)-A。(注意!这个修正的新增产品品种数绝不是真实的新产品品种增长数值。)
于是,修正的产品创新率I`=〔S`(1+Z)-A〕/S。
设,新增资本存量为U,则有U=E〔S`(1+Z)-A〕。(注意:这里U+C=C`);
于是,资本增长率M=U/C= E〔S`(1+Z)-A 〕/ES=〔S`(1+Z)-A 〕/S。
所以,M=I`。(注意,这存在于投资决策与客观需要相符合的情况下)
于是,报告期失业率我们可以写为J`=1-(1-J)(1+ I`-N)/(1+L)。
新增资本存量U=I`C
M=(1-J`)(1+L)/(1-J)+N-1。……(3)
我们现在假设几组不同的数值以着重就资本增长率(修正的产品创新率)和劳动生产率这二个变量来对失业率进行考察:
当J=0.05,L=0.015,M=0.05,N=0.05时,有J`≈0.0594;
当J=0.05,L=0.015,M=0.06,N=0.05时,有J`≈0. 0547;
当J=0.05,L=0.015,M=0.07,N=0.05时,有J`≈0.0453;
当J=0.05,L=0.015,M=0.05,N=0.06时,有J`≈0.0734;
当J=0.05,L=0.015,M=0.05,N=0.07时,有J`≈0.0828;
当J=0.05,L=0.015,M≈0.1184,N=0.05时,有J`≈0.000。
我们可以看出,在劳动力增长率一定的情况下,只要资本增长率的增长水平(或修正的产品创新率)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水平,失业率就会下降;而只要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水平超过资本增长率的增长水平,失业率就会上升;而当资本增长率的增长水平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水平达到一定界限时,失业率即为零,如果资本增长率继续上升,则劳动力将发生不足。
一种极端的考虑是:
当J=0;L=0时,有J`=M-N。这时,只要资本增长率与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不是同步的,就会发生失业或劳动力不足的现象。我们由此要注意到,情况似乎是:只要产品创新的步伐不停止,经济发展就不会停止——这一点同样适合于任何生产方式;并且,只要这种产品创新率与劳动生产率相比处于一种积极的水平,那么,就能允许一定的劳动力增长水平——换言之,允许一定的人口增长水平——的存在,但是,我们显然无法想像——至少是今天无法想像——人口的无止境的增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最终没有劳动生产率的不断的普遍发展,那么,人类经济的发展即财富增加迟早有一天会停滞不前。
就此,我们也可以设想,如果我们能够理解对产品的需求最终实乃就是对劳动者才能的需求的话,那么,我们便可以首先把人们的这种才能在人群中的分布视为一种类金字塔型的,处于最顶端的是才能最为突出者,从而也就是最为富裕者——这是劳动价值论的必然结论。现在,让我们再假设存在一种人类才能发展的极限(?),那么,人类经济增长的极限便是人们之间的需求强度都是处于相同水平的时期——换言之,也就是人们的才能抽象地趋于同等水平的时期。这个时候,按照劳动价值论(当然不仅仅是马克思的,而是一切承认劳动创造价值的人们的)的逻辑,人类将具有同等的富裕水平。显而易见,这一切只有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之上才有可能实现——这一点,马克思很清楚,而它的持续不断的维持,同样要以私有制为其一种内在的力量——这一点,马克思忽视了。
有一点需要注意,即我们说过M=I`是存在于投资决策与客观需要相符合的情况下。如果情况不是这样比如投资超过了实际需要,也说是说当M>I`时,将会导致资本的过剩,当然,这时将可能同时出现人口的过剩。这种情况预示着某些商品的价格会低于生产成本,甚至有些商品会卖不出去——这是危机的征兆或表现。显而易见,这时的这种M的增加不是一种有效的增加。换言之,只有当M=I`时,M的增加才是一种有效的增加。李嘉图显然不理解这一点,所以才说:“资本和人口怎么会同时过剩?这是用语矛盾。这就是一方面说有一项资本无法使用,因为其所有人找不到劳动者,一方面又说有人在失业中,因为没有人有资本去雇用他们。”而马尔萨斯却深刻地理解之,他说:“在我看来,不仅在理论上是得十分清楚而且被经验所普遍证实的是,远在取得生活资料的手段发生任何实际困难之前,由于节约习尚而增加得过于迅速的这种资本的使用,就可能遇到限制,而且事实上也的确会常常遇到限制,结果是资本和人口可能同时,并且在一个很长时期内,同产品的有效需求对照下是过剩的。”
应当指出的是,凯恩斯干预主义的一部分内容,不过就是在产品创新率较低从而有效需求不足时的“强制”消费政策——我们知道,这脱胎于马尔萨斯。显然,这相当于提高了M,因为这里的M是针对实际进行有效生产的资本而言的。而显而易见的是,当产品品种生产不曾改变而仅仅是产量下降时,其实就意味着M的下降(注意:M=I`。我们说过,可以对品种数进行价值抽象化考虑),这时,如果不是降低工资(因为显然,此时一般同时意味着劳动生产率乃至劳动强度的下降),就是提高失业率。毫无疑问,这种“强制”消费政策不会长期有效,并且,与这种政策相对应的就是“强制”生产(如其它的一系列具体政策皆是为之服务的——萨伊!);但是,生产什么呢?人们不可能无限度地消费道路和桥梁等。这也就是说,这种政策在一种较为恰当的范围内是有经济上的可行性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历史都已经提供(这样,萨伊定律和凯恩斯主义在这个范围内并非是不可调和的);但是,这种政策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人性,就是个疑问了——尽管它本来就是为了迎合人性,否则,凯恩斯主义也不会在七十年代遭到挫折。就此我们可以说,经济政策乃至于政治政策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人性,就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正确性从而持久的生命力。
应当指出的是,表面上看,即使没有什么所谓的非生产性消费者,生产同样是可以不断地“正常”发展的,问题只是在于人们生产什么,显然,这种情况下人们必然地要表现为不断地生产生产资料的——这种生产的盲目性相对于生活资料生产的盲目性是较为隐蔽的;但是,人们总不能无止境地扩大这种生产。换言之,人们不能无止境地为了生产钢材而生产钢材,人们必须在适当的时候或以适当的数量生产消费品——人们不能忘记生产的目的是什么。这正如马尔萨斯所说的那样:“没有一个国家可能通过长期缩减消费来积累资本而成为富国。因为这样的积累,超过了供给产品有效需求所需要的程度,其中一部分很快就会丧失它的作用和价值,不复具有财富的特性”。[2]270因此,马尔萨斯下面的认识是极为正确的:
“我相信,政治经济学上关于财富的一切重大结果确实是决定于比例关系。”①[2]309
当然,即使存在着这些所谓的非生产性消费者,生产也并不会无条件地无限制地发展,这一点马尔萨斯非常清楚。除了前面我们提到的条件之外,他认为:“影响国家财富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因,无疑地必须包括政治方面和道德方面的原因。如果财富权没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就不可能鼓励个人勤劳工作,而财产权的保障主要决定于一国的政治组织、良好的法律及其执行情况。而最有利于勤劳努力和正直品质,因而最有利于财富的生产和维持的那些风尚习惯,主要也决定于这些原因以及道德和宗教的教育”。[2]257马尔萨斯没有——也不打算——对这些原因进行探讨,——他只是偶有涉及,这是他的遗憾;很明显,地租乃至利润或利息,恰恰与这些原因有着最密切的关系。
我们知道,马尔萨斯是反对萨伊的生产为产品创造销路的观点的,但他的武器却是上述原理,这显然是不可能成功的,因为我们已经指出,二者其实在逻辑上是一致的。马尔萨斯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反对,则在于他对萨伊的观点并不理解,他没有注意到萨伊的生产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生产,这也就是马尔萨斯的具有有效需求的生产。
马尔萨斯非常正确地指出:
“实际上,我们总觉得少数人的过多的财富,从有效需求的角度看来,决不能等于多数人的适度的财富。大量的制造业者和商人只能在大地主地位以下的广大消费者阶级中找到他们的商品的市场,经验证明:制造业的财富既是财产合理分配的结果,同时又是这种分配进一步改善的原因,因为制造业与商业资本的增长必然造成社会上中等阶级比重的增加。”[2]309
显而易见,没有财产的合理分配,则很难有——至少是很难迅速有——普通劳动者技能的提高或生产能力的提高,从而由他们形成扩大的有效需求是不可能的。这一切当然必须依靠政治的力量。而没有普通劳动阶级的这种能力的提高,则这种社会生产力的普遍提高同样也是不可能的。这种分配并不会对任何阶级产生什么不利的影响,因为没有大量的社会生产,则富有阶级将必定会为其大部分消费支付高价。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只有那些眼界狭隘而只顾眼前利益的统治者,才不会在乎这种合理的分配。因为显然,这种分配的成效需要一个较长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而那些大大小小的统治者们是不会为这些做打算的——小统治者们不需要向人民负责,而大统治者们又缺少足够的动力。由于这种利益首先最主要涉及广大人民的利益——诚然在事实上从长远考虑将是有利于一切人的,所以,如果不是一个真正民主的社会,这种狭隘性和短视性将是不可避免的。
需要指出的是,马尔萨斯对上述那些所谓非物质生产者与物质生产者之间的认识并不是很清晰的——或许正因为此,才使得马尔萨斯关于财富和商品的观念是狭隘的。他只是从促进消费从而间接促进生产的角度来认识他们存在的必要性,而不是从直接促进生产的角度来认识他们存在的必要性。这就使他的理论成为不可靠的了。因为显而易见,如果事情仅仅是比如就某些方面而言是简单地由生产阶级以税赋形式使一部分非生产阶级的收入成为可能从而使其进行有效消费,那么纳税人同样也可以不纳税而消费同样价值量的产品或干脆不生产这相同价值量的产品。诚然,这仅仅是一种逻辑的推演。如果这种情况真实地并突然地发生的话,那么,要是既定产品不能刺激人们的有效消费,就要有产品创新的出现以维持既定生产;否则,就不得不因为缩减生产从而使大批劳动者失业。显然,上述人群的存在至少具有历史的必要性,从而即使将来有一天部分职业将会消失,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②在一个民主国家中,一切存在着的职业或人群,如果不是由于必要,就是出于同情——事实上这仍然从属于前者。
因此,问题不在于如马尔萨斯所主张的那种赋税是不是一种祸患,而在于这种赋税如其所言本来就应当始终保持一种被人们普遍认为是合理的界限——显然,这个权力在于人民,而不是在于政府。毫无疑问,一种正确的而不管是对赋税是增加还是减少的决策的出台,至少在一定的时期内会对一部分人群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只有在一个政治上长期稳定的民主国家之中,其人民才会尽可能地免受朝令夕改所带来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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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比例问题,他多次谈到,比如他在谈到生产性阶级与非生产性阶级的关系时说:“两者之间有一定的比例,它会产生最大的价值,并且不断地换取最大量的劳动。”338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比例关系,其实就是与社会需要相适应的不同的商品生产之间的比例关系。
②马尔萨斯说:“赋税的突然取消往往会带来和人们的一般预期大不相同的后果,特别是对社会上的劳动阶级。”[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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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尔萨斯:政治经济学定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2]马尔萨斯:政治经济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3]鲁友章,李宗正,吴易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5] 李嘉图: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二卷)[G]。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6]李向荣,孙德常,姚子范,吴世泰:政治经济学史纲要[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
[7] 罗尔:经济思想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 马尔萨斯:价值的尺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