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死刑制度-既已取消,又没有完全取消


中国的死刑制度-既已取消,又没有完全取消

                                       

 

宋公明

 

 

说中国的死刑已经取消,是对一般的刑事犯罪,一个不杀。一个不杀,就是是取消了死刑。说死刑没有完全取消,是对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等罪大恶极、情节特别恶劣和民愤特别大的现行犯,还要判处死刑。

 

 

“一个不杀,大部不抓”,这是是党中央、毛主席在延安进行内部肃反时提出的。解放以后,在机关、企业、学校的内部肃反中,一直执行这个方针。后来,党中央、毛主席把这个方针,进一步扩大到适用于一般刑事犯罪。就是除了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因而民愤很大的这一类现行犯必须立即逮捕法办以外,对于有破坏活动的地、富、反、坏这四类分子,基本上采取“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抓”那时抓人的标准是罪恶大、证据确凿,又不悔改。至于那些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因而民愤很大的现行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必须立即把他们逮捕起来。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情节特别恶劣和民愤特别大的现行犯,还要判处死刑。

 

 

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对“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做了详细解释:

 

 

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真凭实据的反革命,由机关清查,但是公安局不捉,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也不审判。一百个反革命里面,九十几个这样处理。这就是所谓大部不捉。至于杀呢,就是一个不杀。

 

 

什么样的人不杀呢?连被俘的战犯宣统皇帝、康泽这样的人也不杀。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这样的人杀了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就要来比,许多人头就要落地。这是第一条。第二条,可以杀错人。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第三条,消灭证据。镇压反革命要有证据。这个反革命常常就是那个反革命的活证据,有官司可以请教他。你把他消灭了,可能就再找不到证据了。这就只有利于反革命,而不利于革命。第四条,杀了他们,一不能增加生产,二不能提高科学水平,三不能帮助除四害,四不能强大国防,五不能收复台湾。杀了他们,你得一个杀俘虏的名声,杀俘虏历来是名声不好的。还有一条,机关里的反革命跟社会上的反革命不同。社会上的反革命爬在人民的头上,而机关里的反革命跟人民隔得远些,他们有普遍的冤头,但是直接的冤头不多。这些人一个不杀有什么害处呢?能劳动改造的去劳动改造,不能劳动改造的就养一批。反革命是废物,是害虫,可是抓到手以后,却可以让他们给人民办点事情。

 

 

假使有人丢个炸弹,把这个屋子里的人都炸死了,或者一半,或者三分之一,你说杀不杀?那就一定要杀。

 

 

机关肃反实行一个不杀的方针,不妨碍我们对反革命分子采取严肃态度。但是,可以保证不犯无法挽回的错误,犯了错误也有改正的机会,可以稳定很多人,可以避免党内同志之间互不信任。不杀头,就要给饭吃。对一切反革命分子,都应当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有自新的机会。这样做,对人民事业,对国际影响,都有好处。

 

 

从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除了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因而民愤很大的这一类现行犯必须立即逮捕法办以外,对其他有破坏活动的分子,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大部,是指95%以上。这样,就把打击面控制在很小的范围。除了极其严重的现行犯罪,死刑实际上已经取消。

 

 

任何新生的政权都要有一个稳固期,不实行镇压是不可能的,因此解放后在一段时期内,必须把镇压反革命做为主要任务之一。但是毛泽东领导的中国革命与世界其它革命最大的区别,就是革命的方法主要是灵魂救赎而不是肉体消灭。英国大革命处死了国王查理一世,法国大革命处死了国王路易十六,俄国十月革命处死了沙皇尼古拉二世,唯独中国革命,不仅没有对过去的敌人当行报复,反而用好吃好喝招待,硬是把封建皇帝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包括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甚至人伦尽失的军统头子等,都能让他们迷途知返、人性回归,成为了觉悟新人,在自觉融入普通劳动人民的过程中重新找回了幸福的自我,享受到生命的快乐。这真是旷世未有伟大创举。

 

 

中华民族历来有以德报怨,以理服人,宽厚待人,与人为善,劝人向善的传统美德,毛泽东把革命的人道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制定了废止一切肉刑,不准打人骂人,严禁逼、供、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教育改造多数,惩办少数等闪耀着人道主义光辉的方针。同时把死刑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创造性的制定了死缓和死刑复核制度,坚持少杀慎杀。在社会上仍然存着敌对势力和严重刑事犯罪而且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灭的况下,这种制度无疑是最文明最有效最科学最合理的制度。任何美好的愿望都有个实现的过程,不可能一步登天。有限度的保留死刑,正是为了将来取消死刑。

 

 

而某些精英专家却不顾中国的国情和现实的可能行,提出要全面废除死刑。实际上就是主张对行凶报复、杀人、抢劫、放火、放毒、强奸、贪污等罪大恶极、情节特别恶劣和民愤特别大的现行犯不能实行死刑,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很荒谬的。谁都知道,对犯罪的仁慈,就是对社会的残忍。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对正在实施的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有无限防卫权。实际上,无认哪个国家,对正在杀人放火等严重的现行犯罪,都可以当场击毙,不杀人是不可能的。

 

 

还是这个话,法律是工具,要看掌握在谁手里,为谁所用和是否正确使用。解放初期,虽然社会成份复杂,经济困难,矛盾尖锐,但是由于坚决执行了宽严结合的方针,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使大量敌我矛盾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社会很快得到了安定和谐。

 

 

以薛城为例,1950年至1956年,七年间共审判普通刑事案件343件,重大刑事犯罪分子200人,其中,杀人犯罪31人,放火犯罪4人,投毒犯罪9人,强奸犯罪56人,盗窃犯罪96人;判处死刑9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102人,有期徒刑缓刑12人,管制1人,拘役14人,其它处理58人。平均每年处理49件。  

 

 

1957年至1961年,五年间共审判各种刑事案件781件。中,杀人犯罪6人,放火犯罪8人,强奸犯罪20人,抢劫犯罪13人,盗窃犯罪304人;判处死缓2人,有期徒刑245人,有期徒刑缓刑11人,管制49人,作其它处理44人。平均每年处理156件。

         

 

1962年至1966年,五年间审判普通刑事案件131件,判处重大刑事犯罪83人,其中,杀人犯罪1人,放火放犯罪1人,强奸犯罪30人,盗窃犯罪51人,没有抢劫犯罪发生;判处死缓1人,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71人,有期徒刑缓刑2人,管制1人,其它处理7人。平均每年处理56件。

 

 

由此可见,该县自1950年至1966年17年间,共判死刑9人,(全在56年以前),死缓2人,也就是在17年间只杀了9人。所以正确地使用法律,可以震摄犯罪,化解矛盾,使社会由乱而治。如果不能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用专政的办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用对付敌人的办法来搞拆迁对付小贩,那就会适得其反。有的地方装甲车都开到街头了,这是吓唬谁呢?一会严打,大开杀戒,一会又要取消对付严重现行刑事犯罪的死刑,如果不是脑瓜子进水,那只能是唯恐天下不乱了。

 

200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