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闻报导看昆明交警违法执罚的现实状况
文/樊涛
据昆明生活新报7月19日报导,文章标题:违规停车还是罚款200元,副标题: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省市处罚标准不一,昆明暂按市级条例处罚(全文附后)。
从上述报导可知,虽然"7月1日”正式推行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称《省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但针对违单停车的情形处罚的最高限额依然是200元,处罚的依据并非是刚颁布实施的《省条例》,而是已经实施两年之久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称《市条例》)。
按旧的《市条例》,最高限罚款200元;而按新的《省条例》,最高限罚款为50元,区别仅仅在于《市条例》规定罚款的数额高,昆明交警就以借口“省会城市”“管理中具有一定特殊性”为由暂不执行《省条例》。由此可见,昆明交警执行的罚款标准只有一个:为了多罚款,就高不就低,根本不用顾及法规的效力。
问题出来了:新条例管不了旧条例,《省条例》管不了《市条例》,处罚标准不统一,难道昆明市不属于云南省?云南省的法规管不了昆明市的法规?小鬼可以当家?小鬼可以根据自己的“理由”任意执行自己的标准搞独立?那还用云南省制定法规干什么,一纸空文,有当于无。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国家已经制定了“交通安全法”-----“法”大于“条例”。“交通安全法”第90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这是地方人大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至于违章停车的情形,“交通安全法”专门制定了第93条,属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的特别条款。
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由此可见,“违章停车”并没有要罚款的处罚规定,只是“警告”!
93条同时规定,只有在“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才可以按90条课以罚款!作为国家的交通法,全国适用,当然也包括云南省、昆明市。然而,昆明市制定的《市条例》在两年前就已开始实施,停车罚款的规定已经明显违反交通法第93条的规定,与国法抵触,依法无效,然而却实实在在地执行了两年。
依据“交通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是地方人大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今年7月1日施行的《省条例》,虽然将罚款数额降低,最高为50元,符合“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但《省条例》规定罚款数额50以下,也只能适用于“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才可以处罚,适用的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并不罚款,只是警告。对照《省条例》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已经很接近交法第93条的规定,但依然有细微的差别,区别在于交法93条的规定更详尽。
由此可见,《省条例》更接近了《交通安全法》的授权范围,已经对“小鬼当家”的情形有所限制,而昆明交警不执行《省条例》,对“小鬼当家”的留念可以说是明目张胆地违法执法了。
昆明交警执行《市条例》,本来无可非,但《市条例》本身违法,交警明知违法也要执行,只能是应验了一句话:现官不如现管----交警是地方的交警,还能顾及国家的法律吗?而《省条例》颁布后不废止《市条例》,也使《省条例》成为一张废纸。同理,全国人大颁布的“交通安全法”,能不成为废纸吗?国法还有什么效力?
依法治国,首先依据是“国法”,而不是什么“条例”。如果“条例”与“法”冲突,首先就应当被废止。否则“小鬼当家”就是现实有效的“法律”,而“国法”沦落成看不中用的废纸,实际上导致的是国家法治的分裂。
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制定的“条例”需经上级人大进行司法审查之后才能实施,省人大制定的法律需经全国人大进行法律审查之后才能执行,“条例”不得与“法”冲突,否则,“小鬼当家”损害的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理念!地方利益驱动之下的制定的所谓“法律”,如果不受制约,必将造成法治的混乱,成为现实社会乱法的根源所在。
2008年7月20日
法规链接:(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昆明生活新服7月19日报导:http://www.shxb.net/html/20080719/20080719_102479.shtml
违规停车还是罚200
http://www.shxb.net [2008-7-198:41:37] 本报记者 李茜 进入论坛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省市处罚标准不一
昆明暂按市级条例处罚
已经实施了两年多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称《市条例》),与7月1日刚刚推行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称《省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处罚轻重不统一的问题。近日有市民反映,他们违规停车后交警并非按新条例罚50元,而是按照原有规定罚款200元。
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处田晓处长表示在两条例没有找到结合点时,昆明交警将按照《市条例》对昆明市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上报云南省和昆明市两级人大对两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完善。
田处长解释说,先期实行的《市条例》仍然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昆明作为省会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道理交通发展水平与省内其他地区并不太一致,在城市管理中具有一定特殊性,因此,《市条例》结合昆明实际,制定了相应处罚标准。
相关链接: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文/樊涛
据昆明生活新报7月19日报导,文章标题:违规停车还是罚款200元,副标题: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省市处罚标准不一,昆明暂按市级条例处罚(全文附后)。
从上述报导可知,虽然"7月1日”正式推行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称《省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但针对违单停车的情形处罚的最高限额依然是200元,处罚的依据并非是刚颁布实施的《省条例》,而是已经实施两年之久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称《市条例》)。
按旧的《市条例》,最高限罚款200元;而按新的《省条例》,最高限罚款为50元,区别仅仅在于《市条例》规定罚款的数额高,昆明交警就以借口“省会城市”“管理中具有一定特殊性”为由暂不执行《省条例》。由此可见,昆明交警执行的罚款标准只有一个:为了多罚款,就高不就低,根本不用顾及法规的效力。
问题出来了:新条例管不了旧条例,《省条例》管不了《市条例》,处罚标准不统一,难道昆明市不属于云南省?云南省的法规管不了昆明市的法规?小鬼可以当家?小鬼可以根据自己的“理由”任意执行自己的标准搞独立?那还用云南省制定法规干什么,一纸空文,有当于无。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国家已经制定了“交通安全法”-----“法”大于“条例”。“交通安全法”第90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这是地方人大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至于违章停车的情形,“交通安全法”专门制定了第93条,属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的特别条款。
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由此可见,“违章停车”并没有要罚款的处罚规定,只是“警告”!
93条同时规定,只有在“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才可以按90条课以罚款!作为国家的交通法,全国适用,当然也包括云南省、昆明市。然而,昆明市制定的《市条例》在两年前就已开始实施,停车罚款的规定已经明显违反交通法第93条的规定,与国法抵触,依法无效,然而却实实在在地执行了两年。
依据“交通安全法”第123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是地方人大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今年7月1日施行的《省条例》,虽然将罚款数额降低,最高为50元,符合“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但《省条例》规定罚款数额50以下,也只能适用于“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才可以处罚,适用的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并不罚款,只是警告。对照《省条例》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已经很接近交法第93条的规定,但依然有细微的差别,区别在于交法93条的规定更详尽。
由此可见,《省条例》更接近了《交通安全法》的授权范围,已经对“小鬼当家”的情形有所限制,而昆明交警不执行《省条例》,对“小鬼当家”的留念可以说是明目张胆地违法执法了。
昆明交警执行《市条例》,本来无可非,但《市条例》本身违法,交警明知违法也要执行,只能是应验了一句话:现官不如现管----交警是地方的交警,还能顾及国家的法律吗?而《省条例》颁布后不废止《市条例》,也使《省条例》成为一张废纸。同理,全国人大颁布的“交通安全法”,能不成为废纸吗?国法还有什么效力?
依法治国,首先依据是“国法”,而不是什么“条例”。如果“条例”与“法”冲突,首先就应当被废止。否则“小鬼当家”就是现实有效的“法律”,而“国法”沦落成看不中用的废纸,实际上导致的是国家法治的分裂。
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制定的“条例”需经上级人大进行司法审查之后才能实施,省人大制定的法律需经全国人大进行法律审查之后才能执行,“条例”不得与“法”冲突,否则,“小鬼当家”损害的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理念!地方利益驱动之下的制定的所谓“法律”,如果不受制约,必将造成法治的混乱,成为现实社会乱法的根源所在。
2008年7月20日
法规链接:(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昆明生活新服7月19日报导:http://www.shxb.net/html/20080719/20080719_102479.shtml
违规停车还是罚200
http://www.shxb.net [2008-7-198:41:37] 本报记者 李茜 进入论坛
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省市处罚标准不一
昆明暂按市级条例处罚
已经实施了两年多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称《市条例》),与7月1日刚刚推行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称《省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处罚轻重不统一的问题。近日有市民反映,他们违规停车后交警并非按新条例罚50元,而是按照原有规定罚款200元。
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处田晓处长表示在两条例没有找到结合点时,昆明交警将按照《市条例》对昆明市范围内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上报云南省和昆明市两级人大对两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完善。
田处长解释说,先期实行的《市条例》仍然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昆明作为省会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道理交通发展水平与省内其他地区并不太一致,在城市管理中具有一定特殊性,因此,《市条例》结合昆明实际,制定了相应处罚标准。
相关链接: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驾驶机动车违反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处警告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