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杨佳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报道,上海的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将杨佳袭警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杨佳的父亲也已另行委托律师为杨佳辩护。在此,对杨佳涉嫌的罪名问题谈一下看法,供公、检、法机关和辩护律师参考。

    我认为,杨佳涉嫌的不是“故意杀人罪”,而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突出特点表现为其侵害对象的不特定性,即其犯罪行为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个人和财产,犯罪嫌疑人事先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具体对象。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知道其行为侵害的是特定的个人和具体的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构成侵犯人身权利罪(如“故意杀人罪”等)和侵犯财产的犯罪(如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罪等)。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依据。

    杨佳在袭警之前,并不知道哪些警察个人在闸北区政法大楼内。他事先并不知道他所袭击的警察将是哪些人,他事后对受到袭击的警察可能也全部或大部分不认识,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特定性的特征。加之,他准备燃烧瓶和放火的行为,证实他的主观目的就是危害公共安全,而非杀害、伤害特定的个人。所以,杨佳涉嫌的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缺乏“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和客体要件。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是一样的,但这两种罪的法律性质却不同。为了准确适用法律,应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诉杨佳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