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倒黑白的主观臆断
——质疑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鉴中心〔2008〕车鉴字第8号”鉴定书
2008年5月25日凌晨三点左右,在连霍高速南幅441KM+400M处,徐州市永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苏C-C2272斯达-斯太尔牌SX4254LP204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重型半挂车(以下简称甲车),被商丘腾飞货运有限公司所属豫N-A7217陕汽牌SX4184TM351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重型集装箱(以下简称乙车)追尾碰撞,导致双车严重损毁、甲车成员周生刚受撞跌落被车轮碾压致死。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受理事故,于2008年6月8日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甲车是否处于静止状态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司鉴中心〔2008〕车鉴字第8号”鉴定书。认定甲车“处于静止状态可以成立”,并且“根据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甲车当事人朱文珍的询问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及录像分析”认为,“周生刚甲车车上乘员,却遭自己车辆碾压,而甲车前挡风玻璃、左右车门及门窗玻璃未损坏,因此可以排除周生刚因两车碰撞而从车内摔出的可能性”,“甲车事发前因故停车,周生刚处在甲车前,并在两车碰撞中遭甲车拖带、碾压”致死。
甲车当事人及受害人亲属对此鉴定不服。认为结论与事实大相径庭。于是,委托记者调查并协助提出重新鉴定申请。6月29日,记者驱车赶赴河南商丘交通事故停车场和连霍高速441km+400m处,对当事车辆及其事发现场进行视觉直击,并询问当事司机,发现司法鉴定书有先入为主、采信谎言,漠视事实,主观臆断、导致颠倒黑白的因素。甲车一方申请重新鉴定大有必要。
现就鉴定结论及其依据的不实之处质疑如下——
一,乙车当事人杨涛的谎言成了鉴定依据,这是荒唐的
乙车当事人杨涛的《询问笔录》是鉴定结论的依据之一。
《鉴定书》引用杨涛的《询问笔录》说:“我起来把宋玉驻从驾驶员位置背出来,然后我去前面的车找电话,前车人说:‘我们的车坏这啦,你们怎么没瞧着。’前车人当时在卧铺上坐着。”甲车驾驶员朱文珍说这是无中生有。
朱文珍一再申诉:甲车在被追尾前根本没有坏,是正在行驶中的。即使出了事故之后,交警也是将此车开着走的,怎么是坏的呢?再说,我们说话习惯中根本不使用“瞧”,都是说“看”。还有,我们的车被撞之后,连撞了7个高速路护栏,跌跌撞撞,卧铺上根本不可能有人“坐着”坐得住!乙车当事人无中生有编造谎言,有违逻辑,交警队予以采信是不可思议的,鉴定机构以此为据作出的鉴定结论的科学与公正是站不住脚。
还有,杨涛衣着整齐,交警认定的乙车驾驶员宋玉驻却赤身裸体只穿三角裤头,这说明一个问题:宋玉驻不可能是当时的驾驶员,当时是凌晨三点中,气温比较低,身为驾驶员,不可能只穿三角裤头驾驶,况且这也是违法的。只穿三角裤头的宋玉驻应该是在卧铺上睡觉的人。真正的驾驶员应该是杨涛。杨涛把睡觉的宋玉驻说成驾驶员,交警认定了这一说法,是在使用“李代桃僵”的障眼法,企图掩盖什么,期待追究真相。
二,鉴定者对事实视若无睹,得出的结论必定南辕北辙
鉴定书《检验所见》部分说:“1,甲车……驾驶室前风窗玻璃、左右车门及门窗玻璃完好无损,门锁锁扣有效。”鉴定书《分析说明》部分说:“甲车前挡风玻璃、左右车门及门窗玻璃未损坏”,这与事实不符。记者在现场看到的甲车右侧前方风挡玻璃,有明显的被软体物质撞击之后形成的蜂窝状破损痕迹。记者在驾驶室内向外拍下了破损状况(见下图)。
如上图所示:驾驶室前风玻璃副驾驶位置前上方有明显被撞击破损痕迹,而且内侧表面平滑,那是副驾驶(死者周生刚)在车辆被追尾撞击左侧道路护栏形成的反作用力导致身体前倾,头部撞击玻璃留下的痕迹。这点正好说明死者在事故中属于驾驶室内成员,而非鉴定所言“在车前修车”。至于门锁锁扣有效与车门开关状态,不能说明死者不是遭遇撞击之后从驾驶室内失身掉落车下被右后轮碾压的。据当事司机朱文珍回忆说,车子事故前,是在行驶中,副驾驶位置上的周生刚什么也没做。事故发生时,他和周生刚都有剧烈的震动,朱文珍左前额有明显撞击伤痕。车子停下来后,右侧车门被道路护栏阻挡,他是从副驾驶位置下车的,当时好像车门已经打开了。这才发现副驾驶位置上的周生刚不见了,才在车后找到了他的尸体。朱文珍说:我在右侧下车时,随手将车门关上了。这是职业习惯。并不是右侧车门本来就是关上的。
有着明显损毁痕迹的前风挡玻璃(见图示)能够证明事发时死者周生刚是在车上乘坐的,这样的重要证据被忽略,是故意还是疏忽,不得而知。但是这样明显的证据被视而不见,主观与客观上都有加害甲车偏袒乙车的嫌疑。如此何谈客观公正?
至于交警对甲车驾驶员朱文珍询问笔录中的朱文珍所言“行驶过程中没有听到车关(门)响声,感觉关好车门”与“玻璃升上去了”,这与事实真相并不矛盾,但他说明的问题与事故中车门被撞开的、人从车上掉下的事实也不矛盾。在那种紧急状态下,作为当事人,意识短暂模糊未尝不可,况且所言内容也是界定在“行驶过程中”的,所以,鉴定以此为依据,绝对得不出也不可能得出“甲车事发前因故停车,周生刚处在车前”的结论。
三,“没有制动痕迹”无法支持“甲车静止”的鉴定结论
鉴定书《检验所见》部分说:“3,事故现场照片和录像示:甲乙两车均为在地面留下制动痕迹”。这更不能成为甲车“静止状态”依据,反而说明甲车“正常行驶”状态是毫无争议的事实。甲车载重59吨煤炭,超载而且超高,加上自身重量,近百吨的庞然大物如果属于“静止状态”,那是一堵小山,再加上若是停止,必有刹车。那就更加加大了它的“障碍”威力。这样的状态下被追尾之后,能否被撞出“50多米”?而且是在左前方道路护栏持续30多米的障碍下才被迫停止的?一座静止的近百吨障碍被追尾撞击,若其车轮都处于静止刹车制动状态,遭遇重力追击,必定会在路面留下轮胎制动状态下的“搓痕”,轮胎甚至因承受不了巨大的摩擦力,会出现焦灼现象。但是这些都没有,正如“检验所见”所言“均未在地面留下制动痕迹”,这就正好说明甲车被追尾的时候是在正常行驶之中,而非鉴定结论认定的“处于静止状态可以成立”。
记者在连霍高速南部441km+400m处,见到事发现场内侧有7节道路护栏被更新,这就是说甲车遭遇追尾之后,至少有近30米撞击护栏的阻力之后才得以停下来,其前车轮在护栏下的台阶上留有明显的轮胎痕迹,轮胎痕迹表明是在滚动而非制动中的搓痕,这也说明当事车辆并非制动停止状态。
四,认定甲车“因故停止”在高速路行车道上,有违常理
鉴定书还“根据甲车货厢后部的损坏情况及其装载情况,结合其散落物(煤、后保险杠)的位置分析,甲车在被碰撞时,其左右轮分别在行车道和紧急停车道上”,以此证明甲车属于“因故停车”,这不可能成立。
上图为遭遇追尾撞击的甲车尾部。甲车遭受追尾撞击之后,挂车右后侧门子散开,大吨位超高度的装载物(煤炭)散落的力度速度瞬间爆发,散落痕迹肯定无规则,部分散落在右侧的紧急停车带属于正常情况,并不能完全证明甲车属于“因故停车”!
另外,稍有交通法规意识和自身安全保护意识的人都知道,高速公路的行车道上是不能停车的,车辆停止必须在紧急停车道上。车辆驾驶员就更加不会违背这一常理的。况且甲车并未有在行车道上停车的“故”而可因?第一,甲车并未损毁到不能行进的程度。事发时是在正常行驶。事发后,依然能够正常行驶,是事故处理人员正常驾驶离开事故现场的,就说明此言不谬。那么,将甲车认定为在行车道上“因故停止“,就缺乏依据支持,那就是“莫须有”的主观臆断!
五,乙车肇事嫌疑缘何未被列入事故原因?
下图是肇事乙车追尾甲车后造成的自损惨状。
将载重59吨自重一二十吨的甲车追尾撞出50多米、自身严重损毁的乙车的车速,事故前的处置不当,在事故中占据什么位置,这些要素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中没有被论及。鉴定的委托者与鉴定者单纯论证甲车是否静止状态,这本身就属于非正常状态。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鉴定结论,公正性及科学性肯定大打折扣了,甚至会按照委托者的误导思路走向事实的反面。
鉴定书对两车相撞时“静”与“动”必然出现但未能出现的结果置若罔闻,在对事实了解不够全面,许多重要事实证据被故意忽略,重力加速度、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等相关数据一概没有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只能是缺乏科学依据的主观臆断。主观臆断的东西必然违背事实真相,违背事实真相的所谓司法鉴定结论颠倒黑白,加害受害者,于法于情于理皆不相容,何谈法律效力?
所以,应该对“司鉴中心〔2008〕车鉴字第8号”鉴定书鉴定的结论与事实重新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否则,一任颠倒黑白,天理难容。
200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