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企的新所得税讲义(45)


  七、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中国居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注11)

  这里所称控制,包括:(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这里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这是我国首次引入受控外国公司概念。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我国将对受控外国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征收所得税。新规定加强了对企业境外投资取得利润的征收管理。值得特别注意是,新税法只能针对企业,因此对上述情况下未分配利润是否需要并入个人股东的应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未作规定,估计今后可能在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中包含相关内容。

  八、资本弱化:(注12)

  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是指公司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以减少应纳税额。但我国现只对关联企业采取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调整,而并不针对其他企业。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已有资本弱化的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从关联方企业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没有针对关联企业的资本弱化规定,而是对所有企业规定注册资本未投足的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