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和解决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全国应有统一政策


规划和解决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全国应有统一政策
作者:记者 王 淼
原出处:中国改革报 
发表日期:2008-1-18 查看次数:513  
    本报讯 近日,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提出推进新阶段的农村综合改革12条建议。建议指出,应该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新阶段农村综合改革的基本目标,统筹资源在城乡之间的配置,推进农村市场化进程;把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作为新阶段农村综合改革的重点,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着力提高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报告认为,应在全国范围统一政策,规划和解决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当前,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失衡,集中地体现在农民工群体上。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问题既涉及到地区协调,又涉及城乡对接。比如,基本社会保障问题因受到当前城乡和区域制度性分割因素的制约,无法有效运作。这就需要中央政府统一政策,解决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属地管理等相关问题。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问题比较复杂,既要考虑城市的承受能力,又要照顾到不同类型农民工的基本需求。报告指出,农民工在流入地创造财富,成为流入地政府的纳税人,理应享受到当地居民已享受到的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应承担更大的责任,统筹规划解决。例如,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巨大贡献,在实施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的同时,应当采取多种办法将农民工纳入城市住房的救助范围。未来几年,应当加强政策规划,全面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问题,探索解决农民工基本医疗的有效途径,建立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
 
    建议还提出,在统筹中央地方关系的同时,加快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基层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以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为目标,解决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中改院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有四大职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实上,经济调节职能在中央,市场监管发展的方向是垂直管理,至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主要的决策和规划至少应当在县级以上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乡镇政府是只能是公共服务的执行者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面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现实压力,乡镇政府作为与农民最接近的一级政府,应当把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决定乡镇机构的去留,决定乡镇机构组织形式、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因此,应优化农村公共资源,上下联动,整体设计乡镇机构改革。严格实行政事分开,剥离“七所八站”的行政职能。将原来由“七所八站”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一律上收到乡镇政府直接执行。实现“七所八站”的整体转制。除国税、地税、国土等国家垂直管理的站所和公安、林业、交通等县级延伸派驻单位之外,其他“七所八站”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依法注册登记成为具有企业法人性质的经济实体或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公共服务委托代理机制,采取政府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化、数量化”的办法,逐项约定服务内容、质量要求、价格标准、考核办法和结算方式等,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实行合同管理,结算由政府“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