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地震学求震场论—《广义地震学》第03章(求是场论和求震场论两节)


 

 

广义地震(律)学

 

 

——地震遵循万有斥力定律

 

 

崔长林/

 

03章·广义地震学求震场论

 

05节·求是场论

 

我们的目标是为了能够成功、科学地预测和预报地震。无疑,要想实现、达到上述目的,需要采取一定的、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与方法。上述,我们已经了解和认识了未来或者说“未震”究竟是一种什么东西,下面我们再来讨论一下如何预测未来或者说如何预测“未震”的问题。诚然,我们的研究已经上升到方法论的层次。大家知道,在数学上,人们可以通过“已知”来求“未知”。采用上述之方法,是否也可以预测地震?如果可以,我们又需要具备一些什么必要的条件呢?如果不可以,那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下面讨论一下预测问题。

 

09·通过“现象”解释“现象”行不通

 

大家知道,无论是我们所要预测的地震,还是所要预报的地震,它们既不是“过去时”,也不是“现在时”,而一定是一个“未来时”。何谓“未来时”?当然是“尚未发生时”,否则就谈不到“未来时”而是“过去时”或“现在时”了。也就是说,“过去时”和“现在时”是“已经发生时”。而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只拥有“部分过去时”和“部分现在时”而压根就不拥有这个“未来时”。如此,是否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与方法求出这个“未来时”呢?

当然,回答是肯定的。可是,要想求出这个“未来时”实在是一件很难办到的事情,难就难在了,对于预测地震这件事情来说,不仅“未来时”是一个“未知项”,“过去时”和“现在时”其实都是“未知项”,因为我们所掌握的地震数据和地震资料都是一些地震现象,或者说我们所掌握的地震数据和地震资料都是通过对地震现象的分析得出来的。比如《现代汉语词典》上就把地震解释为,因地球内部变动引起的地壳震动,原因是地球内部能量在释放。

上述显然是在用地震现象来解释地震现象。这与“地震是地壳震动”的解释有何不同?至于说“地震是地球内部能量在释放”这句话,我看也是一句废话,因为任何一种运动都是能量释放的结果。世界上还有不是能量释放而引起的运动?即便再把不同大陆的“水平挤压”这个原因给加上,我看也属于“用现象解释现象”的范畴,因为所谓不同大陆的“水平挤压”本身也是一种地动现象,不要说不同大陆的“水平挤压”造成地震的这种说法未必成立。

也就更不要说通过地震现象是否可以解释得了地震现象,是否能揭示出地震律的问题。而事实上是,人们要想“求证”出一个“未知项”,至少需要具备、获得两个以上的“已知项”;而事实上是,无论是“过去时”还是“未来时”它们统统都是一些“未知项”。这样,是否可以说,人们就没有办法得到一个真实的“未来时”?否,回答是否定的。但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而这些“条件”不是别的,正是尽可能多地将一些“未知项”转变成“已知项”。

 

10·通过“已震”解释“未震”行不通

 

对于地震工作者和研究者来说,可以说没有比未能及时地将5·12特大地震预测出来的事更悲哀的。诚然,预测地震不是一件十分容易就能办到的,因为我们拥有过多的“未知项”和缺少过多的“已知项”。为何要讨论这个问题?因为笔者首先想告诉我们的地震学界,想告诉我们的传统地震学家,在尚未揭示出地震律之前,想通过对一些地震现象的解释就想预测、预报地震是根本就不可能行得通的事情,就算曾经有过几次所谓“成功”预测、预报地震的“先例”,那也是属于“瞎猫碰到了一个死耗子”的范畴。如果不是,我们的地震学家、地震学界为什么不能把唐山大地震、5·12特大地震提前、成功地预测、预报出来?由此可见,科学这东西是来不得半点虚伪和不实之词。

难道我们的“已知项”就是我们的老百姓所受到的地震灾害?就是我们的地震工作者分布在不同区域、地质结构带、地震带上的那些地震监测网站?就算在地震发生前我们监测到了地壳变化的一些蛛丝马迹出来,而谁又能够保证这些所谓“蛛丝马迹”不是一些地震假象而是一些地震真迹?诚然,笔者也没有说在上述现象中就没有有价值的,而是说试图通过现象来解释现象,通过“已震”来求“未震”的路子根本走不通,就算能部分走得通,那也会发生挂一漏万事件。5·12特大地震灾害事件的爆发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怎么办?笔者以为,最好的办事是能够首先把地震律给大家揭示出来!这是因为,如果能够把地震律揭示出来,人们可通过地震律来检验、预测未知地震。

以上说明在地震律未揭示出来前想求出“未震”这个“未知项”虽然不能说没有任何意义,但缺乏科学性,可以说存在重大理论缺陷。因此,为了避免继续走弯路,我们就需要另辟鼷径,走出一条具有“广义地震学”特色的道路来。事实证明,过去我们所走的正是世界地震学界所走的,是一条压根就走不通的道路,因为这是一条先有对地震现象的分析而后有对地震现象之关系加以概括与总结的道路,无异于用地震给人民的生命财产、给国家的经济所造成的损失来检验、来验证一些地震学理论之所谓“真理”是否存在。其代价不仅沉痛,其反映也势必是滞后的。

 

06节·求震场论

 

根据数学原理我们知道,要想求出一个“未知项”至少需要具有两个以上的“已知项”。它是数学原理,也是预测学原理,更是地震预测和预报原理。为此,为了能得到两个以上的“已知项”,古人和现代人都想了很多的方式与方法。可惜,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前人类”都认识不到“未来”是以场的形式存在,并在场的作用与制约下形成的,结果走上一条又一条难以预测未来的道路。如此,广义地震学学者是否已解决了这个问题?是的,因为广义地震学学者认为不仅“未来时”是以场的形式存在,并在场的作用、制约下形成,而且还肯定了,未发生的地震亦然。

 

11·通过“地震律”可有条件求“未震”

 

笔者以为,作为数学原理,通过“已知”是可以求“未知”的,但是,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就是:(1)至少需要拥有两个以上的“已知项”。可是,令人遗憾的是,面对地震,人类所掌握的“已知项”实在是太少。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人类所能掌握的一些些所谓地震现象多为假象,可以说连地震现象的程度都达不到或者说是一些不具有本质意义的东西。而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预测和预报地震这件事来说,人类现在所掌握的,还不是“已知项”而属于“未知项”。(2)还缺少一个能够求出“未知项”的“方程式”。什么是求出“未知项”的“方程式”?简单地说就是数学意义上的公式,即在求证“未知项”的过程中人们离不开数学意义上的那个方程式。而再从这个意义上说,几乎所有的地震学家、地震工作者都属于“未知论”者或者说他们正在干“瞎子摸象”的工作。

那么,什么是能够预测地震的方程式?笔者以为,它不是别的,正是广义地震学学者试图揭示出来的地震律者也。地震律是可以求证地震的方程式?是。而现在的问题是,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能把这个地震律给大家揭示出来。反之是否可以说,只要有了地震律人类就一定能够把地震预测出来?那也不一定。这又是为了什么?因为如上所述,我们现在所掌握的“已知项”还不足矣。这样,即便是已经揭示出了地震律,那也很难做到成功地预测地震。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笔者将要为人类揭示出不来的这个地震律就不重要,就没有意义,而只有当我们能够为人类揭示出来地震律的时候,而且还必须得保证所揭示出来的是一个真实的、可靠的地震律的时候——也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说已拥有了一个能够不断能求出“未知项”的方程式。而又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之所以要迫不及待地要为人类揭示出地震律,目的之一就是,可以通过地震律把一个又一个的“未知项”求出来。而我们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正是所拥有的“已知项”的数量忒少,少到了当5·12特大地震爆发时,竟成为没有思想准备的客人!

 

12·通过已知“地震原理”求“地震律”

 

要想求出“未震”需要首先把地震律揭示出来,而地震律不是别的,正是解“未震”的方程式——虽然把解“未震”的方程式建立起来还需要具备两个以上的“已知项”,但是,如果揭示不出地震律,即便拥有了两个以上的“未知项”也求不出“未震”来。而同样令人遗憾的是,包括笔者在内的、迄今为止的人类尚未把地震律给大家揭示出来。或许有人会说,你给大家揭示出来不就得了?可惜,由于笔者手头的资料或“已知项”更少,因此,按传统方法揭示地震律就更难办了。不过,令人欣慰的是,笔者已经拥有了或者说已经掌握了“理论物理学”的思想武器。

简单地说,理论物理学是先有理论而后有实证或先有理论而后有“实践检验”的物理学方法。它起源于量子力学而成熟于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难道用“非实践”的方法也可以检验规律是否存在?是的,因为原理这种东西在规律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表现为运动规律是对运动机制的表达,运动机制是对运动场的表达,运动场是运动原理的表达。具体到地震学上是,地震律是对地震机制的表达,地震机制是对地震场的表达,地震场是对地震原理的表达。

谁说“地震实践是检验地震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我们的地震实践活动错了、误判了怎么办?而谁又该为已经错的、误判了的“地震实践”和所谓“地震认识”来承担因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社会责任?难道让老百姓的生命承担?难道让地震给国家造成的经济社会损失来承担?如果是那样,岂不是“黄瓜菜已经凉了”?诚然,这还不是一个很容易就能解释得清楚的问题,因为这种用“原理”来“检验”地震“实践”的方法是由笔者首先提出来的,表现为先有“地震原理”而后有“地震律”,而这个地震律又是通过对各种规律提取“公因式”后得出来的。

什么叫通过对各种规律提取“公因式”后得出来的?难道规律这东西不是具体的而是抽象的吗?是的,当对各种规律提取“公约数”之后,再得到的这个规律就不再是“具体规律”而是“抽象规律”了。诚然,这个被抽象了的规律可以再“分解”,但是,“分解”不等于“还原”,因为我们在“分解”的过程中加入了地震学的“因子”,这样一来,笔者就使之获得了地震律的性质。诚然,这不是用少量语言就能说清楚的,请看《广义地震学原理场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