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 中国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资本总额10%。
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册资本,银监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长久以来,非法融集资的金融寡头垄断性说法正在尝试改变。
我们知道,垄断容易滋生权力腐败。国家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并着手解决这个方面的问题。因此,该《意见》的正面向导力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这种正面管理的方法也是符合金融行业引进竞争并在竞争中发展的方向的。
但通过研究韩国社会及其他西方国家关于征信制度,金融贷款制度也不难发现。我国目前还有很多体制配套问题需要跟上去,应在实践中学习运用,这需要一个过程。
对于一个合格的实体商人来讲,这无疑是一个新市场商机的政策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