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当前统计法运行的主要因素探讨




  影响法律运行的因素是指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具有决定作用的原因和条件。从根本上说,影响我国统计法律运行的主要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个人、体制、环境、法律本身等四个方面。个人是统计法律运行的主体,对法律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个因素通过人们对统计法律的执行和遵守而直接影响法律的运行;体制作为一种组织制度,是人们根据需要设置的,而一旦设置它就以其特有的方式决定着人们的行为,进而左右着统计法的运行,并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相对稳定性;环境作为周围的情况和条件在不断增强或削弱着统计法律运行的实效;统计法律本身虽是人们主观的产物,但却根源于客观物质生活,其完善与否决定了人们的认同感和执行、遵守的可行性、自觉性。在上述四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因素,它决定了体制的因素、法律的因素,也决定了除自然以外的各项环境因素。而体制的因素、法律的因素以及除自然以外的各项环境因素又反作用于人的因素,这四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构成了统计法律运行的轨迹。

  (一)人的因素

  所谓人的因素即行为受法律调整和负有执法、守法职责的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水平及其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等综合素质水平。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直接决定了他们是否懂法,是否具有积极、正确地守法、执法的动机和愿望,能否积极、主动地用法、护法;一般来讲,人们的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等综合素质与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成正比。

  1、领导者

  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1]各级领导干部对待统计法的正确认识和自觉遵守是统计法正确有效实施的决定性条件,在影响统计法的各项因素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前所述,由于统计的上位利益关联性决定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与统计数据直接挂钩。而在现行的统计体制下,统计部门又受制于这些领导者,领导者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若不强,为了其自身利益,就必然会干扰统计数据,干扰统计执法检查,甚至还会发生随意修改统计数据的现象。如重庆市某镇2004年上半年为了实现“双过半”目标,镇领导授意镇综合统计人员将某企业300万元产值数据后加个0,变成3000万元。再如少数地方政府的领导借保护本地软环境为名,出台与统计法相矛盾的规定。因此,增强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对于提高统计法运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2、政府统计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政府统计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搞统计,依法管统计,而不是凭人情关系搞统计是影响统计法运行的重要因素。一是开展统计调查时,统计部门是否依法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统计调查项目,这是提高调查的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的前提。二是在开展统计调查时是否履行了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告知义务,这是保障统计相对人的知情权、提高调查对象配合度的必备环节。三是对于统计调查中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及时进行了认真的处理,而不是不作为,这是增强统计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四是是否能抵制干扰,坚持统计独立性,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这是统计法贯彻执行的重要环节。前述统计违法案件中就有政府统计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弄虚作假的。

  3、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调查对象对于统计法定义务的认识和自觉履行,对统计法律权威的内心信仰是统计法正常运行的基础因素。当前不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尚存在不配合统计工作,以及为了某种目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如为股票发行上市粉饰业绩虚报统计数字等。这从源头对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法律的运行产生了重要的基础性影响。如果是样本单位这种影响则更大。

  4、统计工作者

  全体统计人员业务素养和统计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是统计法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实际中有些统计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在工作中对掺有水分的统计数据不敢纠正;个别地方统计部门负责人为求“自保”,甚至迎合领导意图。有些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造成了操作性和技术性的误差。

  (二)体制方面的因素

  所谓体制方面的因素是指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健全包括人员、装备齐全,经费充足,法律设定的职责有特定的组织部门去完成;合理包括机构设置的职责、权限分工合理,没有互相矛盾或互相掣肘,作到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而不至于出现一方面人浮于事,另一方面工作无人去做的局面;有效意味着有效率,执法机关掌握必要的权力及执法手段,可以为执行、适用法律作出必要的、有权威、有约束力的决定。

  1、统计管理体制

  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使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受制于各级政府,地方统计部门的干部任用、保障条件、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都依赖当地政府,难以保证统计工作的独立性。改革后垂直的国家调查队经费严重短缺,不仅使改革的意图不能实现,反而增加了地方局与国家队的矛盾。由于干部考核机制及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完善,层层签订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等责任目标考核方式,诱发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左顾右盼”、互相攀比。重庆市某区负责人认为本区的经济指标排位太靠后,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指责统计局工作没做好,并把统计局长调离。另外,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政府专业主管部门的调查存在交叉重叠,统计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

  2、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队伍,依靠统计部门现有人员来执法,远远不能适应统计法制建设的要求;县(区)级政府统计机构不健全,全国仍有393个县(市、区)没有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不少地方的乡镇统计机构与人员不落实,基层统计网络不健全,没有必要的统计工作人员;基层统计部门的统计调查经费不足;企业统计工作薄弱;等等。这些因素对统计法的运行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3、统计的运作体制

  现行统计运作体制难以适应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和调查对象的运作现状。目前我们各级政府仍然是层层抓经济,而广大的调查单位的各项活动却是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在运作,统计部门不仅要适应政府计划经济式的管理方式,提供大量的统计信息资料,还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来开展难度较大的统计活动。这使得统计法的运行存在着不协调性。

  (三)环境方面的因素

  所谓环境,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指的是“周围的情况和条件”。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的准绳,必然要受到环境的制约,其运行也要受到环境的影响。统计法律实施的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等。

  1、经济环境对统计法实施的影响

  所谓经济环境指的就是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经济体制、某一具体的经济制度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关系格局等情况和条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对于统计法的运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因而对统计法的需求来越来越大。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员工是单位的人,统计工作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政府的内部行为,统计渠道清楚、统计结果明了,有强大的内部行政力和组织力来保证着统计法的运行,统计法的运行状况良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职工的就业形式、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收入分配形式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内部行政力和组织力已经大为降低,统计法的运行面临着调查对象不配合,数据上报真实性下降等新的情况。同时,经济活动的多元性、渗透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导致了统计法贯彻的难度。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职工收入主要就是工资单上的收入,而现在收入渠道多元化,既有从单位得到的工资也有从事炒股、炒房等获得的收入,还有从事弹性就业所获得的报酬等等,再加上公民对自身隐私保护意识的增强,统计部门又难以掌握调查者的这些信息,这就加大了准确统计的难度。

  其次,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使得各级领导部门对统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统计法的运行面临着挑战。目前我国的各级政府都在管理着本区域的经济活动,实行目标管理、按期考核,要求统计信息质量不仅准确、及时、科学,还要求适需。适需已经成为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如前所述,这适需体现在领导对某些主要统计信息的多层次、多侧面、多分组的需求上。如要求对于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产业、创意产业、软件产业的独立反映,上述划分实际上存在着交叉、重复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又是融合在各基本的调查单位的完整的经济成果之中的,需要对各基本的调查单位进行拆分才能实现,而这些拆分是很困难的,不仅工作量大,而且现象的性质也难以界定,只能“毛估估”,由于这种数据并不是建立在严格统计基础上的,社会上对此认同度不高,影响了人们对统计法的信心,统计法的保障作用也受到了制约。

  2、政治环境对统计法实施的影响

  政治环境是指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内的阶级斗争、民族关系、其他社会矛盾、政治局势稳定与否和国际关系等。其中,执政党有关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于法律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统计工作。早在1998年2月16日,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统计上虚报瞒报,弄虚作假,致使有些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的情况,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腐败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党的思想路线,败坏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助长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影响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和中央的权威,妨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必须坚决纠正”。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这为统计法制的健全指明了方向,为贯彻执行统计法,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制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文化环境对统计法实施的影响

  文化环境指有关法律实施的文化条件、社会氛围、社会舆论倾向,是否存在一种相信法律的权威、崇尚平等、公正、法治、尊重人权的社会风气。当前我国统计法运行的文化环境还是十分良好的。首先,实事求是在我国早已成为我党的思想路线和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这是贯彻统计法的根本保证;其次,追求真相的社会氛围,对弄虚作假的深恶痛绝,是严格执行统计法的社会性保障;第三,法律意识的增强、对法律的崇尚是统计法得到执行的内在动力。

  4、自然环境对统计法实施的影响

  自然环境包括自然资源、人口、地理等自然条件。这些因素对法律实施具有不同程度的制约作用。就统计法来讲,自然资源、人口、地理等自然条件影响了统计方法制度的执行。如对调查的配合度就与调查对象的文化水准有关;面积广阔的地理环境对及时搞准数据就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如对于各种粮食作物产量的统计,复杂的地理环境就会影响数据的准确);流动人口较多的大城市其人口统计的难度就较大,等等。

  (四)法律本身的因素

  法律本身的因素包括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

  1、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

  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是否在本质上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文明发展趋势。统计法是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的,是为富民强国提供信息支撑的,反映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这是统计法律得到人们自觉拥护和遵守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前提。

  第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际发展水平、是否符合现代法制的基本要求等。在这方面,我国的统计法律尚待完善。一是在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准确性方面,统计法对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规定过少或不切实际。如《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对统计调查对象中的私营、外资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就没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措施,仅笼统规定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对私营、外资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的规定是无法操作,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二是规定本身有漏洞,在执行中给某些领导干部或统计部门修改数据提供了方便。如《统计法》第六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本意是好的,但却给一些领导篡改资料提供了借口,并且此条规定与第八条第二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的规定有所抵触,因为在某些刻意弄虚作假的领导人“监督”下,统计的独立权是无法实现的。三是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具体,包括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划分不科学;对抽样调查中如何体现调查对象的义务公平,没有具体的规范。四是作为实现统计法意图的载体——统计调查制度目前还不尽合理: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义务还较重;统计指标的设置还不能满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需求;统计制度与现代统计法制的要求还有差距;国家、省的统计方法制度只是作为内部行政行为来贯彻的,作为统计调查任务的主要承担者——统计调查对象并未能直接知晓国家的统计制度;作为国家的统计制度并没有对统计调查对象的上报时间作出规定,也没有授权基层统计部门制定;作为统计调查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统计指标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除工资总额的构成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以及在1978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不合格品不计算产量产值的通知》中对产量和产值的外延作出过排除性规定以外,绝大部分并没有作为国家标准或者规章进行发布。

  2、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

  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主要指立法质量。它在法律实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明确、完整、和谐应当是立法质量的三个基本要求。

  (1)明确

  明确是指法律规范的语言清楚、概念明确,法律规则指示清楚、公开,而且没有歧义。法律规定模糊、笼统、可以有他解,都属于不明确。如《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往往出现与立法初衷相违的结果,但在执行中给个别领导干部或统计部门“修正”数据提供了方便。

  (2)完整

  完整包括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完整和法律程序完整。

  首先,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完整,指一定的行为模式必须配以相应的法律后果。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按照法律所指示的行为规范去行为的情形,原本应当被立法者所预见。对此,立法者应当在法律中规定相应的否定的法律后果,通过追究法律责任,施加法律制裁,来保证法律实施,恢复法律秩序。或者通过设定肯定的法律后果,鼓励人们依法办事,积极实施法律。缺乏法律后果,或者法律后果不适当,都属于法律不完整。如《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企业事业组织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但是在“法律责任”中却没有对不严格按照此条款所指示的行为规范去行为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统计基础薄弱的矛盾。

  其次,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2]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3]法律程序完整,指法律应当对人们的法律行为、特别是执法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足够充分地规定,使人们在依法办事时确实有所依据,而不致出现“找不到依据”的情况。在法律规定中,缺少必要的程序环节,或者缺少初始环节,或者缺少中间环节,或者缺少终了环节,都给人们实施法律造成困难。如统计法对于统计数据评估就缺少程序性规定,以至造成当前统计评估的混乱现象;对统计人员修改统计数据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简单等,都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律执行和统计数据的客观性。

  (3)和谐

  和谐,要求法律部门之间、法律渊源之间、法律制度之间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统一、有序、和谐的整体。比如,在界定虚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方面,应当是指行为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高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但《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上,却多出了“错报、漏报”的概念,这就不很协调,造成了法律实施的困难,有法难依。

  总之,影响统计法律实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些因素从不同的方面、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着统计法律的实施,认真研究这些因素,并在实践中有的放矢地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就会改善统计法律的实效,提高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

  [1]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526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二版

  [2]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3]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