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在汶川地震中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问:我在07年7月预售一套商品房,现还未交房,在5.12地震中,房子多处出现裂痕,如,窗户上下,门上面。地基1米处也有裂痕,开发商说要等建设局鉴定是否是危房,并答应要维修,对于业主来说,房子即使修了,谁也不敢去住,然而在这次地震中我们当地的新房却没有裂缝,大家怀疑房子质量有问题,而且许多业主房子已装修请问谢律师,我们能不能退房并要求赔偿装修的损失,具体操作步骤应该怎样?谢谢

  谢恒律师解答:
  因地震造成商品房毁损或灭失,后果由谁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百四十七条明文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买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依据该法律规定,对于地震造成的商品房毁损或灭失,后果由谁承担一般依商品房是否交付的法律事实而定(除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开发商未交付商品房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开发商已交付商品房的,商品房在地震中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业主承担。

    除了《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于本案所涉问题有更细致的规定。《解释》第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什么情形才算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呢?《解释》第11条对此有概括性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实践中,商品房转移占有的外在表现一般为开发商向业主发出书面交房通知并交付商品房的钥匙,商品房的转移占有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谢恒律师提示,由于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交房条件,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要提出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法律交房条件。比如,如约定除交付钥匙外,还需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业主才完成开发商的交付义务,商品房毁损或灭失的风险将因此延至房屋确权之日才转移给业主。

    至于本案问题的法律解决,如果商品房未交付且地震损坏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业主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或定金。如果商品房已交付,地震造成的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当然,若经检验确系商品房的质量问题而被地震损坏的,即使商品房已经交付,业主可依据《解释》第十二条关于“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相关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谢恒律师建议,咨询者可亲自委托或要求开发商委托当地房屋建筑质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向当地法院具体咨询)对涉案房屋的质量及地震损害情况进行鉴定。依据该鉴定结果,咨询者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选择仲裁解决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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