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统计法的性质和特点


  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不论做什么事,不懂得那件事的情形,它的性质,它和它以外的事情的关联,就不知道那件事的规律,就不知道如何去做,就不能做好那件事。要深入探讨影响当今中国统计法律运行的主要因素就不能不从统计法运行情形、统计法的性质以及统计法与相关事物的联系入手去探讨规律。

  (一)统计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我国的《统计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在整个法律体系上属于基本法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所谓行政法是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对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与控制和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与约束来调整行政主体与相对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宪法统率下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这个定义包括这样几层含义:(1)行政法的目的和任务旨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以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秩序。我国《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2)行政法调整的是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与不拥有行政职权的相对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管理者的地位,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对主体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主要包括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公民个人等。国家通过强制手段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设置一定的岗位投入一定人力,搜集、加工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并无偿报送给国家统计部门。同时,赋予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其他部门以及有关社会(民间的)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权、对于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设置了一定的处罚权以及对于体制内调查对象的处分建议权。(3)行政法是调整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规定行政主体的性质及地位,也规定相对主体的性质和地位;不仅规定行政主体的活动及程序,也规定相对主体的活动及方式;同时还规定对实施以上活动所实行的责任制度。《统计法》对我国的政府统计调查体制以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政府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等作了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范。

  随着《统计法》的颁布实施,国务院、国家统计局以及有权立法的各地方人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如国务院制定了《统计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统计行政配套法规。国家统计局陆续制定了29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也依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分别制定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细化了统计法有关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统计法律体系日趋健全和完善。

  (二)统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统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统计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统计法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承担者。统计法中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统计部门、政府部门的统计机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当然,各“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也是统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统计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1、上位利益关联性

  所谓上位利益关联性,是指统计法律关系中的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与统计产品所反映的含义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其行政上级却不然。各地的综合统计信息大都是由统计局调查搜集加工整理的,这些信息所反映的经济含义以及潜在的政治含义,与统计部门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统计部门只是要做到客观真实即可。但是,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特别是层层考核的机制下,统计部门的行政上级——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却与统计信息存在者一定经济或政治上的利害关系。统计部门上报的数据关乎着该地区、部门的荣辱得失和领导人的政治命运。由于这一特点决定了在统计活动中客观上存在着干扰统计数据的潜在动因。这就造成了某些地区、部门的领导是既要听真数据又要统计部门报合其心意的假数据,社会上所谓“数据出官,官出数据”即此现象的写照。

  2、本位利益影响性

  所谓本位利益影响性是指统计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调查对象与提供的信息资料(特别是财务统计资料)往往具有本位的利害关系而影响报送资料的准确性。尽管统计法规定了对调查对象的保密条款和如实上报的义务,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利益多元化以及对隐私(商业秘密)的本能的保护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调查对象还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对统计调查采取弄虚作假或不配合的态度。一是担心多报而多交税或是担心“露富”而瞒报统计资料;二是为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立于不败之地,树立所谓的自身“形象”而虚报统计资料。三是对政府部门收集统计资料的动机心存疑虑或存在抵触情绪而拒报统计资料。

  3、调查对象的面广易变性和活动的混合性

  所谓调查对象的面广易变性是指统计调查对象面广量大,变动频繁,且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越来越具有混合性的特点。统计调查对象的这个特点使得统计工作的难度加大,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一是众多的调查对象,使得统计人员与统计力量的矛盾凸现,对调查总体难以统全。二是统计调查对象的频繁增减,使得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总体数量及其构成的把握成为难题。三是调查对象活动性质的复杂多元、经济成分的混合,使得统计划分、界定以及统全、统准成为关键的问题。如对就业情况的统计原来是很单一的,现在不仅有在各种类型单位的就业,还有弹性就业、灵活就业等。

  (三)统计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

  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统计法律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统计信息资料、统计行为。

  1、统计信息具有无形性和非精确性

  所谓统计信息的无形性,是指统计信息与物质产品不同,看不见摸不着,可以被多人使用而不增加信息生产者的额外成本,同时,其生产过程也似乎不需要什么原材料的投入。所谓统计信息的非精确性是指统计与会计的微观核算不同,统计是以准确性为其标准的,“准确”的要求是能反映事物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而“精确”则是要求不差分毫。这就从外表上造成了统计调查无成本、统计信息容易取得的假象,导致了随意调查、多头调查现象的发生。这一方面加重了调查对象的负担,另一方面导致了调查对象随意应付的状况。其实,准确是以精确为基础的,对微观统计来讲,其数据必须在精确的基础上依照统计制度的要求搞准确(如制度要求保留到千元,则千元以下的可四舍五入)。“数据是最容易产生的,而准确的数据是最不容易取得的”。凭印象、毛估估的填报统计资料,确实不需要有什么投入,但是准确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则需要有具备一定素质的人力投入,甚至持续长期的投入。

  2、统计信息具有易受干扰性

  统计信息易受干扰性是指统计信息在制造和流转过程中很容易受主体的法律意识、对统计客体的认识、对统计技术知识和手段的掌握、利益关联以及客体的复杂度等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统计信息与真实性发生偏差。

  3、统计信息使用价值的矛盾性

  所谓统计信息的使用价值是对信息提供者来说的,是指统计信息对其提供者的有用性,它是通过外界对信息的使用而产生的价值。对信息的运用者(一般为决策者)而言,对同一条统计信息在不同目的的决策过程中,可能作出不同的决策,甚至是对于信息资料提供者的利益来讲是完全矛盾的决策,这就是统计信息使用价值的矛盾性。如对某一地方“贫困人口数”这一指标,如果从反映该地富裕程度的角度来说,是越少越好,因为该地因此可以获得“富裕程度”高的评价。但如果是从获得对贫困人口的补助这个角度来说,当然是越多越好。这种统计信息使用价值的矛盾性决定了对同一时期的同样的统计指标,统计信息的提供者可能会提供出不同的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