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位年轻的同事向我诉苦:刚刚买了房才几天,就有不同的地产中介机构的人不断地打电话问他要不要出售或者出租,尽管他一再强调房屋是自己居住的,不租也不卖,但这样的电话还是没完没了,令他不胜心烦。
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缺失是个遗憾
3月15日,央视披露一家广告公司竟然掌握着中国2.5亿个手机用户的信息。这实在是令人惊叹!惊叹的不是该公司获取个人情报的能力之大,而是这么多国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在该公司的手中不知会怎样使用?他们又是怎样获取信息的呢?要知道,中国截止目前的手机用户总共也就5亿而已,其中一半用户的资料全部落入他们的掌握了!
笔者曾长期在国外生活和工作,感觉上个人的信息会被无端泄露是个很严重的大事。
近来也常听到众多反映,上学报名、找工作、买房、买车……无处不是强制性填写大堆的表格,其中的项目,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基本情况,甚至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个人财产情况等等都要"老实交代",完全坦白了自己的私密性信息。如果只是为了该单位作为存档需要也就罢了,如若有管理档案资料的人不那么负责,又或者为利益所诱,竟然把这些资料一概出卖给怀着不同目的的个人或者单位,那究竟能够造成怎样的后果?或许不是像那位年轻同事不过是受到些骚扰,恐怕更为严重!
然而,就算有更加严重后果,当事人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生气了,也不知该如何抗议、如何得到保护、又如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这真令人感到遗憾,因为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为公民提供个人隐私权的有效保护,也没有法律法规能够作为有利的依据来惩罚那些恶意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个人信息权与物权保护息息相关
以往归入个人隐私权的个人信息权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
个人信息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个人信息与物权有关,而且往往直接关系到物权的安全与否。<<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大众传媒的日益发达、网络技术越来越先进,使我们处于这样的现状:个人信息不仅被商家用于市场营销而获利,而且,还越来越多地被直接作为许可使用而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工具。个人信息所蕴涵的财产价值事实上往往是由商家独占的。这样的情形,恰恰使得我们几乎每个人都随时可能被商家列入"黑名单",甚至被出卖为心怀不轨者伺机下手的对象。
据媒体报道,首位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胡小燕公开自己的手机号码之后,来自全国各地的电话一小时就有千几个,几乎将她的手机打爆,现在已处于不能接通状态。可就在此时,胡小燕所服务的那家公司就已经开始利用她的手机号码来做广告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公民本人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或者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情况的行为都属于侵犯隐私权。然而,在既有理论和制度条件下,个人信息都被视为与人格尊严有关而与财产利益无涉的范畴,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基本上仅限于对人格权保护而缺乏对与财产权息息相关的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也就是说,有人公开或者出卖了别人的个人信息用于牟利,受害人还得不到相应的司法救济。如果不加紧这方面的立法工作,长此以往,将使物权法所保护的公民财产权处于暴露和危险的境地。
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也是民主社会,其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对政府的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而对个人私隐性的信息越来越要求强化保护。在当今时代,个人信息都与个人物权有关,因此都该受到财产权的保护。包括银行对个人进行的征信活动,也须充分尊重公民的隐私权,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对其征信而得到的属于公民个人隐秘信息的使用予以规范和限制,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任何原因而受任何形式的侵犯。
个人信息权呼唤法律保护
纵观世界,越是民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就越是严格而且规范。
美国于1974年12月通过了《隐私权法》(ThePrivacyAct),之后于1979年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并形成了《私生活秘密法》,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此约束和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不该保有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记录;公民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英、法、德等国也同样重视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香港特区为了保护居民的隐私权,也建立起了由《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香港人权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个人资料(隐私)条例》及其他法律保障个人信息权的相关条款构织的、比较完善的隐私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目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正如前文所述,仍然是通过保护名誉权或者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来涵括于隐私权的间接保护。这种间接的保护,使那些侵害个人信息权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却又没有造成名誉侵害的不法行为不能受到法律制裁,无法切实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更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将公民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权利予以立法保护,当是日益现代化的中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一大进步。利好的消息是,据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规已在草拟和讨论中,笔者希望人们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也希望有关立法部门尽快通过强化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法规。
(作者以上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
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缺失是个遗憾
3月15日,央视披露一家广告公司竟然掌握着中国2.5亿个手机用户的信息。这实在是令人惊叹!惊叹的不是该公司获取个人情报的能力之大,而是这么多国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在该公司的手中不知会怎样使用?他们又是怎样获取信息的呢?要知道,中国截止目前的手机用户总共也就5亿而已,其中一半用户的资料全部落入他们的掌握了!
笔者曾长期在国外生活和工作,感觉上个人的信息会被无端泄露是个很严重的大事。
近来也常听到众多反映,上学报名、找工作、买房、买车……无处不是强制性填写大堆的表格,其中的项目,不仅涉及到个人的基本情况,甚至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个人财产情况等等都要"老实交代",完全坦白了自己的私密性信息。如果只是为了该单位作为存档需要也就罢了,如若有管理档案资料的人不那么负责,又或者为利益所诱,竟然把这些资料一概出卖给怀着不同目的的个人或者单位,那究竟能够造成怎样的后果?或许不是像那位年轻同事不过是受到些骚扰,恐怕更为严重!
然而,就算有更加严重后果,当事人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生气了,也不知该如何抗议、如何得到保护、又如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这真令人感到遗憾,因为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为公民提供个人隐私权的有效保护,也没有法律法规能够作为有利的依据来惩罚那些恶意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个人信息权与物权保护息息相关
以往归入个人隐私权的个人信息权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
个人信息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个人信息与物权有关,而且往往直接关系到物权的安全与否。<<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大众传媒的日益发达、网络技术越来越先进,使我们处于这样的现状:个人信息不仅被商家用于市场营销而获利,而且,还越来越多地被直接作为许可使用而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工具。个人信息所蕴涵的财产价值事实上往往是由商家独占的。这样的情形,恰恰使得我们几乎每个人都随时可能被商家列入"黑名单",甚至被出卖为心怀不轨者伺机下手的对象。
据媒体报道,首位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胡小燕公开自己的手机号码之后,来自全国各地的电话一小时就有千几个,几乎将她的手机打爆,现在已处于不能接通状态。可就在此时,胡小燕所服务的那家公司就已经开始利用她的手机号码来做广告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公民本人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或者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情况的行为都属于侵犯隐私权。然而,在既有理论和制度条件下,个人信息都被视为与人格尊严有关而与财产利益无涉的范畴,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基本上仅限于对人格权保护而缺乏对与财产权息息相关的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也就是说,有人公开或者出卖了别人的个人信息用于牟利,受害人还得不到相应的司法救济。如果不加紧这方面的立法工作,长此以往,将使物权法所保护的公民财产权处于暴露和危险的境地。
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也是民主社会,其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对政府的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而对个人私隐性的信息越来越要求强化保护。在当今时代,个人信息都与个人物权有关,因此都该受到财产权的保护。包括银行对个人进行的征信活动,也须充分尊重公民的隐私权,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对其征信而得到的属于公民个人隐秘信息的使用予以规范和限制,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任何原因而受任何形式的侵犯。
个人信息权呼唤法律保护
纵观世界,越是民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就越是严格而且规范。
美国于1974年12月通过了《隐私权法》(ThePrivacyAct),之后于1979年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并形成了《私生活秘密法》,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此约束和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不该保有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记录;公民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英、法、德等国也同样重视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香港特区为了保护居民的隐私权,也建立起了由《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香港人权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个人资料(隐私)条例》及其他法律保障个人信息权的相关条款构织的、比较完善的隐私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目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正如前文所述,仍然是通过保护名誉权或者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来涵括于隐私权的间接保护。这种间接的保护,使那些侵害个人信息权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却又没有造成名誉侵害的不法行为不能受到法律制裁,无法切实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更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将公民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权利予以立法保护,当是日益现代化的中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一大进步。利好的消息是,据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规已在草拟和讨论中,笔者希望人们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也希望有关立法部门尽快通过强化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法规。
(作者以上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