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或是地狱——再看许霆案


天堂,或是地狱——再看许霆案

 

许霆上诉了,以无罪为由提起上诉,就像即将平静的湖水又被激起了涟漪。

说实话,331,许霆一案再审宣判结果,让我很失望。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对改判结果的期待,要么是不构成犯罪,无罪释放,要么是构成犯罪,予以重判。法律不应当存在任何可以折衷的道路。

许霆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并且毫无悔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但许霆的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或者,许霆的行为是否是一种未被刑法所规定的行为,目前还是众说纷芸,而广州市中院的解释,也有点差强人意。我一直在想,我国刑法自从修改以来,就强调“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严格禁止“有罪推定”、“类推适用”,用以保障人权,如果能在许霆一案中适用上述原则,认定许霆无罪,那才是我国法治的进步。可是,在许霆一案中可以看出,公检法机并不认为许霆的行为并不是新型的、刑法未规定的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此不认为许霆是无罪的。

好的,如果许霆构成犯罪的前提已定,我们再来看一看广州市中院的判决结果。判决分为两部分,一是定罪,一是量刑,改变的是量刑部分。我认为,在许霆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情况下,量刑改判为五年就有一点让人啼笑皆非了:广州市中院所适用的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案件的特殊情况”,除了本案因舆论的强势关注而显得特殊外,并无其他特殊情节,而且,许霆在取得钱款后主观上并无意归还并长期潜逃,在客观上造成钱款无法归还的损失,还有,在许霆被抓捕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这是广州市中院最矛盾的地方,许霆一直没有认罪),并不具有任何从轻、减轻以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节;至于从许霆的行为是利用银行ATM机的故障进行的最终推导出许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结果,也是莫明其妙,难道利用他人的民事行为方面的失误或过错,就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免责或减轻罪刑的理由?如果这个推论成立,那么这个案例将会成为一个恶例,那么就像有的评论所说的,以后傻根们必须要将钱款装好(放不好存在过错),漂亮的女士们则不能穿戴的过于性感(等同于引诱犯罪),每个人都必须把自家门窗关好并安几个防盗门、防盗栏(防护措施不强也有漏洞)等等,否则犯罪嫌疑人将会免责或减轻罪刑。虽然,广州市中院认为许霆案是个个案,但重要的是,如果出现下一个“许霆”,法院该如何判决?显然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许霆案再审宣判后,有人说,这是司法民主的胜利,是舆论监督的胜利,但在我看来,胜利的只有新闻媒体(充实了版面)。

司法应当是独立的,但似乎没有独立并受到极大地干扰,没有展显出司法应有的刚性。

判决结果作为法律的具体体现,应当对社会具有引导作用,但似乎没有引导出什么方向,反而引起的诸多争议。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得到一定限度的允许,但似乎显示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应用范围大到了一种公众无法理解的地步(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5年)。

我想,判决结果的中庸,可能让公众觉得许霆的行为与他受到的惩罚达到了相当的程度,渐渐平息了舆论对许霆案的关注程度和反思,造成了皆大欢喜的结果。在许霆提出上诉后,舆论的反映很多是对许霆的不屑,认为他的结果已经不错了。但回想一下舆论监督的起因,我想,刚开始支持许霆的论点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广大公众对银行垄断地位不满,对银行服务的不满,广大公众对银行话语权丧失的不满,以及对社会官员腐败、司法不公、刑罚不对等的不满的一次爆发和感情的渲泻,而并不单纯的是对许霆的同情和对案件的理性分析。到现在,应有的深层反思被打断了,并不没有继续下去。

但是,平息了舆论的不满,就能算得上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吗(当然,这种提问显得有点不懂政治)?我想,法律的公平公正不但是形式上的公平公正,而且应当是实质上的公平公正。肯定有人认为,这太绝对了。可是,每个人都应当明白,法律尺度对许霆一案可以任意曲张,那么对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任意曲张,如果你没有许霆这么好运得到舆论的关注,那么你必须自己承担不利的结果,还有,如果法律尺度能够屈服于舆论,同样,它也肯定会屈服于权力或其他什么,那么,公平正义何在?

天堂,或是地狱,当由法律抉择,法律不应当让许霆有第三条道路可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