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56)


  2、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修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9)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10)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3、提取折旧的时间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5、加速折旧的规定

  (1)加速折旧的范围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