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抓央视女记者一事发生后,12月11日,《法制周报》掌握的独家信息显示,该案代理律师周泽已上书最高检,要求最高检撤销对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的指定,另行指定检察机关管辖。
⊙《法制周报》记者 郭薇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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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记者、检察院、受贿、拘留等,这一连串十分敏感的字眼,持续拨弄着舆论的敏感神经。
从12月4日晚到现在,离事件的发生整整过去了一周时间,央视女记者李敏的父亲李建忠仍不知女儿事发的真相是什么。事发后,他于12月8日赶到北京,与许多人一样一直在苦苦地寻求事件的真相。
记者了解到,李建忠已于12月10日回到了山东老家,因为对于女儿在北京发生的事情,他并不了解,也不懂有哪些法律问题,如果继续留在北京也帮不上忙。他说,如果记者想了解此事,可以找律师,因为他已将此事交由律师周泽全权处理。周泽是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代理“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进京抓记者”一案。
而《法制周报》记者了解到的独家最新消息是,周泽已经于12月11日正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管辖异议书,对指定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该案提出了异议。
律师上书最高检
周泽律师认为,由杏花岭区检察院侦办此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其应当自行回避,应由最高检撤销对该院的指定,另行指定管辖。
在发给记者的一份《管辖异议书》上,周泽提出,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显然是把李敏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当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来处理的。而根据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由其他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所以,李敏一案理应交由工作所在地的北京检察机关管辖。
另外,由于李敏曾经与其他两家媒体的记者,一起到山西太原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的问题,直接涉及该院检察长及具体办案人员的违法问题。该院对本案的管辖存在显而易见的程序不正义,无法摆脱“报复性执法”的公众质疑,也无法令人信服该院办案的公正性。
周泽还对最高检指定杏花岭区检察院对该案的管辖提出了怀疑。周泽认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指定管辖,指的是在不同检察机关对同一案件存在管辖权争议或者情况特殊时,由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指定具体检察机关管辖,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本案显然不存在管辖不明,或者不同检察机关争议管辖权的情形。
他说,即使作了指定,杏花岭区检察院也应该向最高检陈明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法应当自行回避,从而由最高检撤销对该院的指定,另行指定其他检察机关管辖。
最高检调查
“指定管辖函”来源
就在此事备受争议时,最高人民检察院称,他们正在调查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所持“指定管辖函”的来源。
“我们有最高检的指定管辖文件。”就在此事备受争议时,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对外称。也就是这份最高检的指示,自这件事情被曝光以来,让人们的目光瞄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过,就在1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目前正在调查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所持“指定管辖函”的来源。
据最高检新闻办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最高检对于该案件的情况尚未全面了解,也不清楚那份指定管辖的文件是怎么出台的,所以,最高检目前正在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协调各部门,查询该文件出台的经过及背景。(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但是有消息灵通人士称,最高检工作人员曾私下向其解释称,不排除该份文件是个人行为。
而在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在正义网首页头条位置,刊发了对山西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拘传央视女记者一事的正式回应,这就证实了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抓记者是“指定管辖”,明确了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于12月5日被刑事拘留。
这份回应的资料中称,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中,发现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此案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现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央视女记者卷入复杂案
在李敏介入一起经济纠纷的调查后,其与吴小辉弟弟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次事件而引起人们不少的猜测。
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一周,但此事掀起的关注度,依然没有丝毫降温的意思,谁都想知道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12月4日19时许,李敏和她的邻居杨女士在其家中。杨女士和李敏是同行,她们私交甚好。据杨女士描述,当时有人按门铃称地板漏水了,要入室看看。开门后,门口站有三男一女,均着便装。来人称是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要李敏跟他们走一趟,随后他们出示了拘传证。
杨女士的丈夫刘先生是位律师,他赶到现场后,向4人出示了律师证,并要求对方也亮明身份,对方也一一出示了检察官证件。刘先生看了他们出示的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上面写有“李敏涉嫌犯罪”等字眼,函件上还写有另外两家媒体记者的名字,一位是京城知名媒体《新京报》的记者,另一位是知名媒体《法制日报》的记者。
杏花岭区检察院刑拘李敏的原因是,“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而就在今年10月份时,李敏曾根据举报人线索就杏花岭区检察院“涉嫌违规办案”一事进行过采访。据当时的代理律师介绍,李敏被抓前所调查的案件是一件发生在湖南和山西两地的经济纠纷案件。
李敏是如何与杏花岭区检察院扯上关系的呢?案件的起因是湖南一名企业家吴小辉曾经在大亚湾有一块土地,后来转卖给了山西的一家国企。该国企改制,被山西省太原市一名郝姓商人买下,一同买下的还有大亚湾那块土地。
郝姓商人于2006年3月找到吴小辉,要求他以高出市场价格多倍的数额,回购那块土地,这被吴小辉拒绝。此后,吴小辉因被认定在土地买卖中有行贿行为,出现了多次被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抓了放、放了抓的现象。
2008年7月,李敏经人介绍,认识了吴小辉的二弟吴小华后,便开始关注吴小辉的案件。(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此间,她多次过问过该案件的背景及进展,并且还在11月份时与北京另外两家媒体记者对杏花岭区检察院进行过采访。
现在,杏花岭区检察院又以受贿罪抓捕李,而事情都发生在该检察院。因此,有人质疑杏花岭区检察院是否应该回避?此次执法是否违规?是否有人滥用职权进行报复?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同时,由于李敏与当事人弟弟吴小华错综复杂的关系,不时引起人们对此案的猜测。
性格泼辣的山东女孩
这位胆子很大的山东女孩,爱上陷入一起经济纠纷案当事一方的弟弟后,其接受的恋人钱物,被认定为受贿。
“太惊讶了,我们不敢相信真的会是她。”李敏被抓的消息传开后,熟知李敏的朋友们都表示很突然。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介绍,李敏是因为受贿罪被抓捕的,“收的是钱,其他情况我不便透露,现在是保密阶段。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某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他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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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李敏是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制栏目《庭审现场》的一名女记者,28岁,是山东德州市人,从事记者职业已经有8年,一直都是做法制类节目。
在朋友们眼中,李敏是一个独立、性格豪爽的典型山东女孩。“她胆子超大,刚拿的驾照就敢跟人借车,自己驾车回山东老家,结果把车撞了”。尽管这样,李敏这种大咧咧的性格也颇得大家的喜欢,在圈里的人缘很好。“最近,并没有听说她交男朋友的事情。”一位李敏的好友向记者透露。
但是,李敏的几名好友却爆出李敏与吴某弟弟之间的“隐情”。据介绍,李敏第一次采访检察院涉嫌滥用职权案是在一个月前,这也是她第一次见到吴某的弟弟,采访线索也是由他提供的。
李某的邻居杨女士说,李敏通过采访认识吴某的弟弟后,吴某的弟弟便开始追求这位年轻的女记者。杨女士说,她发现吴某的弟弟和李敏关系不一般,两人曾当着她的面搂着一起逛商场。吴某的弟弟不只一次到李敏家中居住,并在她家中还有吴某弟弟的衣物。
李敏另一好友梅梅也表示,李敏不只一次说过吴某弟弟追求她。“他确实给李敏买过贵重的东西”。但梅梅分析说,这是冲着感情,还是冲她记者的身份,就不得而知了。
李敏与当事人弟弟错综复杂的关系,也许只有当事人才能解释清楚。不过,杏花岭区检察院抓捕李敏的罪名是涉嫌受贿,而受贿的赃物是一台价值22万元的轿车。据可靠消息来源称,该院主要是掌握了吴小华通过银行转给李敏22万元这一线索,而这笔钱被李敏用来购买了一台轿车。杏花岭区检察院从银行提取了这笔款项的转账票据。
那么,这在法律上对恋爱馈赠和受贿行为之间又是一个什么样的界限?
对此,周泽表示:“既然两人是恋爱关系,一方给另一方钱物,这就是一个恋人间的赠与问题,属感情问题,不能轻易认定为受贿。”
指定管辖引专家争议
即使该案被确认由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就此案本身来说,行贿受贿本属对合性犯罪,只有双方当事人知道,而鲜有人举报,那么,检察机关的案件来源是什么呢?
根据已有的报道,杏花岭区检察院此前是李敏监督采访和舆论批评的对象。不管李敏的采访行为是否确切,但杏花岭区检察院卷入这起事件当中,并成为利害关系人,此行为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
记者查阅发现,一项网上的民意调查显示,超过70%的人认为,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做法不适当,有公报私仇之嫌。
事发后,不少业内人士在网上纷纷对杏花岭区检察院的行为提出质疑。(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比如,人民网的名牌栏目“人民论坛”发表了文章《检察官进京抓记者从程序上说不过去》,还有盛大林、易波、杨维立、李晓亮等评论人士也分别发表文章,对检方的行为进行了批评。
周泽律师向记者表示:“按照法律原则,从程序上说,杏花岭检察院的做法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因为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明明和此案存在着利益关系,本身就应该回避。”他还认为,即使该案被确认由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就此案本身来说,行贿受贿本属对合性犯罪,只有双方当事人知道,而鲜有人举报,那么,检察机关的案件来源是什么呢?
而针对此案涉及到的一些如指定管辖案的法律问题,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郑旭则表示,目前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只规定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对于检察院、法院整体,目前没有要求回避的规定。但是对这个问题曾经有争论,有学者主张这种情况应当改变管辖。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指定管辖,也应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将一起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指定给被举报单位来负责侦办,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就好比把投诉批给被投诉人来办理,这能得到公平与公正的处理吗?
刘晓原认为,如果李记者涉嫌受贿,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但是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李记者的受贿案,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在侦办这起受贿案的同时,有关部门是不是也该查一下,对“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举报是否属实呢?
检察院进京抓记者岂能不知程序违法?
⊙《法制周报》 评论员 陈杰人
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就山西杏花岭检察院进京抓央视女记者一事首次作出回应,证实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进京抓记者是“指定管辖”,明确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于12月5日被刑事拘留。(详见本报本期01、03版报道)
2008年12月4日正是全国“法制宣传日”,这一天,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派便衣警察赴京,以涉嫌受贿罪为由,将中央电视台女记者李敏抓走,并于第二天刑事拘留。此事被公开报道后,在网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人们普遍批评杏花岭区检察院有利用职权对批评报道该院的记者进行报复的嫌疑。
在我看来,尽管杏花岭区检察院打着最高检的牌子,但其行为实际上经不起推敲,因为,它已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回避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如果检察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根据这一法定原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前述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法律所规定的回避原则,实际上包含了司法人员的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上级指定回避三种,其中,主动回避是首选。这样规定,恰恰就是为了体现司法的公正和中立。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便最高检有指定管辖,这样的指定也不能违反回避原则,当杏花岭区检察院在此案中成了利害关系一方时,它就应当自行回避。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杏花岭区检察院的检察长,岂能不知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程序?
而发在正义网的一篇文章认为,法律只规定了司法人员的回避,而没有规定司法机关的回避,所以,即便杏花岭区检察长此前成为媒体批评监督对象,该检察院作为一个机关,也没有回避的义务。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因为,检察院的司法工作,都在检察长的领导下进行,如果检察长存在利害关系,检察院当然应当回避,否则,公正无从谈起。
其实,最高检这次的指定是逐级指定,也就是说,它并不是直接指定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是通过山西省检察院、太原市检察院一层一层往下指定。如此说来,最高检和山西省检的指定也许都没错,但太原市检察院如果将案件指定给杏花岭区检察院,则严重违法。
纵观此案的发生过程,我们现在不能排除那名记者的受贿可能性,但即便如此,也只能由其他合适的检察院——比如那位女记者单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去侦查,作为此前被记者批评的对象,杏花岭区检察院是绝对不应该去侦查这起案件的。如果纵容杏花岭区检察院侦查此案,那么就很有可能产生一个可怕的后果——今后,哪个记者要是批评了哪个检察院,这个检察院就可以以这个记者有职务犯罪嫌疑为由给抓了。
从整件案情发生发展的情况来看,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对前往采访的记者具有很大的敌意,并有试图利用职权威胁记者的言辞。这起所谓记者受贿的事件,按照法律规定,本应原则上由记者所在地的检察院负责侦查,现在检察机关反其道而行之,偏偏将它交由被监督对象来侦查,十分不妥。我希望,最高检应当正视法律的规定,将央视女记者涉嫌受贿的案件,重新指定给其他检察院管辖。只有这样,检察院才能摆脱业内人士对其程序违法的指摘。
央视女记者被拘续:律师建议撤销原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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