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秩序的道德功能
顾自安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200433)
作为自发社会秩序,习俗和惯例一旦生成,它们就会表现为人们社会活动与事务中的一种常规性的凝固化;习俗与惯例本身所覆盖的主体(团体、社群或社会中成员)的常规性行为,也会表现为一种事态、一种情形;进而像一种社会规则那样,对互动主体的各种行为有一种自我强制性的规约。基于自发秩序的社会规约将形成互动主体行为所依赖的一种确定的信息,该信息确保互动主体经由何种行为实现自己的预期收益并获取对方的合作。在这种自发社会秩序下,人们才能有信心地与他人有序地交往,即每个人均自我强制地遵守这种自发秩序,并且也会有信心地预计到他人亦会这样做。自发秩序并不要求每个人都是理性的,而是每个人均假定他人也会遵循习俗的规约,因而会放心地进行社会活动与交往。习俗与惯例的确立促使互动行为主体不必在任何博弈情形中,每次都猜测对方如何决策,而是机械地相信他人亦会遵循习俗提供的行为模式。正因如此,人类社会系统的进化才得以摆脱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而走向文明社会。换言之,人类系统之所以能有效地组织为群体或社会,或者说人类之所以能从达尔文的物种进化历程中分离开来,正是因为人类系统所依赖的商业交换的互动行为,促使共同体内部自发形成的习俗和惯例之类的秩序发挥着维系作用。
显然,社会博弈导致的个人行为在群体系统中的一致性,随着存续时间的延续,将在特定群体内部型构为自我实施的非正式约束和自我限定的行动准则。这种行动准则所具有的惯性和无意识特征,导致习俗可能逐渐地或是潜移默化地转化为人们心理层面的道德感、社会规范以及伦理约束。[1]萨格登(Sugden)认为,人们所遵从的习俗会对当事人形成道德约束力,他进而将道德信仰看作是与习俗共同演化过程的产物。[2]具体而言,习俗所形成的道德约束来自于特定群体内部习俗的长期驻存。如果特定群体内部的某个成员在多数人都遵从时偏离该习俗的均衡行为,尽管他可能从这种背离中获取更高的预期收益,但一个潜在的风险是,他可能遭到群体内部的制裁、他人的报复、耻笑、冷落或者排斥。自发秩序所具有的道德功能,源于自发秩序本身所内涵的共同利益。首先,从信息和认知角度看,自发秩序作为一种互动行为的社会博弈的均衡,它是社会主体在竞争、冲突或合作的互动过程中型构而成的有效的信息机制。自发秩序有助于社会主体对变动不居的外部环境(自然的、社会的、心智的)形成基本的共识和稳定性认知,并帮助他们在互动行为中做出有效的决策。其次,从NIE的角度看,自发秩序明显具有节约交易费用和社会成本的功能。特定的自发秩序所提供的行为规范,使得当事人能够预期交易对象也会按照既定的规则行事,从而免去了大量的信息搜寻成本和风险成本。再次,由于自发秩序本身所要求的行为一致性,依赖于群体成员的自觉遵守和自我实施,因此,它也为道德起源提供了弱强制机制和教化功能。自发秩序所型构的习俗与惯例的长期驻存,将会由可观察的“有形的”行为一致性、一种事态或情形,逐步转化为认知形态上的一种符号表征体系的意义共识和均衡,并进而形成一种精神性的“无形的”文化观念和道德体系。
因此,自发秩序及其道德体系得以维持的自我实施机制所提供的惩罚,必须对成员偏离习俗的行为激励给予有效约束。一旦这种约束足够强,人们就会在互动行为中更加确立一种信心和稳定预期:即每个人都会遵从习俗。进而,当每个人都确立这一稳定预期时,遵从习俗所要求的常规性和行为一致性就被固化。在这种双向强化的正反馈机制和累积因果作用之下,习俗与惯例就会固化为一种行为准则或道德规范。基于这一过程,韦森指出,我们应当将习俗和惯例视为维系社会系统尤其是市场运作的基础性规则。自发秩序不仅是市场形成之前的习俗经济和惯例经济所赖以运行的有效机制和秩序规范;作为正式制度的必要补充,它也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本身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