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南京市统计局:王国钧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的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这为我们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搞好统计行政管理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切实加以贯彻执行,努力增强统计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统计依法行政的能力,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优质的统计服务,全面开创统计工作的新局面。下面我结合统计工作,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要进一步开展统计法制教育,努力提高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

  近年来我们在统计法的宣传教育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统计法制教育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不断的深化和提高。新的形势对统计法制的教育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坚持与时俱进继续做好这项工作。首先,统计法制教育的重点在于公职人员。广大公职人员承担着社会和经济管理、监督、服务的重任,统计工作的管理也主要是由各级政府的统计公职人员来进行的。作为统计部门的公职人员不仅是统计数据的搜集着,同时也是统计数据的加工者,把关者,因此,他们的统计法制观念如何直接关系到统计数据的质量,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从统计管理的角度来说,统计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必须在统计法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范围内搞好统计工作。各种统计调查活动必须严格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开展调查,以免给统计行政相对人增加负担。同时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与时俱进地改革统计方法制度,搞好各项统计服务工作。同时,对于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各项统计行政许可活动、统计行政审批活动也必须依法进行。从自身的统计活动角度来说,必须尊重事实和科学,依法搞好GDP核算,统计抽样推断,基层数据的审核、评估、汇总和如期上报、公布等工作,而不能想当然、粗枝大叶、得过且过或者人为弄虚作假。同时在各项工作中坚持依法统计,对于违反统计法的行为进行坚决查处,而不能不作为。要做到这些要求必须要对广大统计公职人员加强统计法制教育,使其明确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此外,还要不断提高广大公职统计人员的依法行政的能力。要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也必须加强法律基本知识的学习,要明确统计法的基本精神和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以便在各项工作中能自觉地从这些基本精神和原则要求入手,开展统计管理活动。如行政法上的公开透明的原则就要求我们制定的文件要在相应的范围公布,各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公示,各项基本的统计调查成果必须公布为全社会所共享。除了政府公职统计人员以外,对于身负重任的各级领导干部也是统计普法的重点对象,必须增强其统计法律意识,坚决反对和制止少数领导干部因为统计数据不合意而对统计工作横加干涉,授意或直接篡改统计资料的现象发生。其次,统计法制教育必须扩展到全体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活动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只有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提高了,统计数据的质量才有保证。要使广大统计调查对象明确,依法准确、及时、全面的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是其法定义务,从而自觉加以履行。在当前有一些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律意识淡薄,使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统计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必须坚决加以制止。

  二、要切实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们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在贯彻执行统计法的过程中,除了要加强统计法制的宣传教育之外,还要切实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这是另一种形式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首先,要建立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执法责任,对于不作为或滥作为者要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当前在统计部门要重点加强“有法必依”的教育,克服一些部门存在的不作为的现象。由于受长期以来存在的靠人情关系、靠行政手段搞统计的传统观念影响,有些部门对依法统计还缺乏必要的认识,对于统计执法还存在着“四怕”现象,即:怕得罪人搞僵关系,惟恐今后工作更不好开展;怕当被告惟恐承担败诉的责任;怕烦琐的调查取证,给自己增加工作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得过且过;怕严格执法限制了自己的“自由”。对于这些要通过贯彻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内部的监督检查加以解决。其次,要建立、健全正常的统计监审制度和内部的统计送审和评估制度,实现统计执法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统计监审制度的实行开创了统计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之路,要继续加以完善。当前主要要提高统计监审的质量,避免走过场。同时要提高统计检查人员的检查水平,做到对有问题的单位“能查出问题,且查出的问题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对没有问题的单位“能认定其数据,且所作的认定结论也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在加强对外部统计监审的同时,还要加强内部的统计资料送审和审核评估工作,建立相应的制度。现在抽样调查已经普遍的在限额以下工业、贸易等领域采用,作为市统计局来讲,必须要加强对这些抽样推断资料的审核和评估。要依法审查抽样调查的方案、样本的选取、样本资料放大的全过程,保证其科学性。对于GDP核算资料更要加以评估。这些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上升为法,使统计工作“有法可依”。第三、要加强对各种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这是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根本要求。在查处违法案件的过程中,要排除一切干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对于典型的案件予以曝光,以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三、要树立模范遵守统计法的好典型,发挥先进人物的示范效应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加强统计法制教育的同时,我们要树立模范遵守统计法的好典型,用先进人物的事迹鼓励教育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工作者。与此同时,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当然也要成为遵守统计法的模范。在对统计调查对象教育方面,还要结合当前开展的诚信教育,把诚实、守时报送国家所需统计资料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在统计上诚信的单位,及时加以表扬。在对广大公职人员教育方面,要组织大家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要“真实可信”和“不出假数”的指示精神,加强统计职业道德的修养。总之,要通过典型的示范效应,通过自律,使全社会自觉遵守统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