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垄断国企利润悖论——与吴重德先生磋商
孔善广2007-09-15
说明:吴重德先生针对本人在《南方都市报》2007-09-11的评论,在光明观察刊发了《耸人听闻的“警惕垄断国企变第二税务局”!》一文,对我的观点进行所谓的批驳,但吴重德先生的批驳观点真是不值得一驳,因为其文章说“从1994年起大中型国有全资老企业的税后利润不上交,是国务院的规定”,出现如此严重的错误,彻底颠覆了国务院文件精神,还反而说本人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不了解。但为了不要让其混淆视听,特在当天简单写下此文,与其磋商。文章后面附有吴重德和本人的相关文章。
吴重德,何许人也?笔者并不知道,正如他也不知道笔者一样。在光明观察看到吴重德先生《耸人听闻的“警惕垄断国企变第二税务局”!》一文才知道有这样一个人,吴先生对笔者原载南方都市报2007-09-11的文章《警惕垄断国企变第二税务局》进行批驳(吴先生连我的文章日期也搞错了,可能是太激动吧),那么,非常愿意与吴重德先生讨论。
一、国有企业改革历程笔者也略知一二。综观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其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扩大企业自主权阶段(1978—1984),即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利改税等。二是实行两权分离阶段(1985—1993),即将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分开,企业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有利润包干或亏损包干等,要求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制约”。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调整国有经济布局阶段(1994—),即进行企业改制,明晰产权关系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抓大放小、调整国有经济布局。
各阶段改革虽然比以往取得一定成效,但最后仍然暴露出众多问题。在扩大企业自主权阶段,企业还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指令性经济计划,政企不分和企业自主权仍受过多限制,“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问题还没得到有效解决,而且,“由于所得税率过高,企业创利大部分都上交国家,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和发展后劲”。在实行两权分离阶段,特别是采取利润包干的承包制后,出现后来所说的“内部人控制失控”现象,企业承包者短期行为严重,企业留利中用于发展生产的积累部分偏少,滥发工资奖金用于职工消费的部分偏多,而且各行业企业之间“苦乐不均”。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众多问题,改革依然不能达到原定效果。
进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调整国有经济布局阶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在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过程中,形成了众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这一困扰改革进一步推进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也有国有银行为国有企业改革承担巨大代价的问题。笔者的研究估算,本来可以用4779亿元就可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下岗职工问题,但与国有企业导致的银行坏帐损失的2.055万亿元对比相差悬殊,显然是得不偿失、代价高昂,是错误支付的国企改革成本。
二、笔者一直没有说过国有企业没有上缴利润。事实上,笔者以往的文章中曾说到,“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全部的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源于国有企业”,下面也是笔者一篇论文中提到的:“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从经济恢复时期到“五五”时期(1950-1980年)合计,国有企业利润上交国家财政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被誉为改革开放元年的1978年,国有企业利润上交国家财政571.99亿元,占国家财政收入的50.5%。”
三、国有企业严重亏损才加大改革力度。到了1985年,国有企业利润上交国家财政下降为43.75亿元,只占国家财政收入的2.2%,反而需要国家财政补贴企业亏损507.02亿。1993年,国有企业利润上交国家财政仅49.49亿,仅占当年国家财政收入的1.2%,但国家财政补贴国有企业亏损却高达411.29亿。
即使是进行企业改制,明晰产权关系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抓大放小、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时期。国有企业仍亏损严重,直到1998年23.7万户国有企业仍有70%的是亏损的,共亏损了3066.5亿元,134779.9亿元的国有企业总资产创造出的利润总额只是213.7亿元,资产利润率低至 0.16%,净资产利润率和销售利润率两项指标仅是0.4%和0.3%。
到2000年,19万多户国有企业有一半是亏损的,亏损企业亏损了1846亿元。1985-1993年,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达4198.94亿元。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一度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0%(1985年企业亏损补贴507.02亿,占当年财政收入2004.82 亿的25%;1989年企业亏损补贴598.88亿,占当年财政收入2664.90亿的23%),从1985年—2004年,国家财政支出用于企业亏损补贴共6357.4亿元。从1998-2005年,国有亏损企业亏损额一万多近两万亿元,相当于1997和1998两年合计的国家财政总收入。因此才有这句话:如果国有企业在一般竞争性领域有比较强的赢利能力,也许就不会轻言痛苦的“国退民进”了。
四、国有企业没有上缴利润的原因。吴先生几篇文章均说到1993年国务院的决定,笔者也有保存各种资料进行研究。从1994年起,国有企业就同非国有企业一样只缴纳税金,再没有将利润上交给国家财政,其依据是《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93]国发第085号,颁布日期: 1993.12.15 实施日期:1994.01.01),其第四条“配套改革和其他政策措施”第一点“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如是说: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和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从1994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 33%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考虑到部分企业利润上交水平较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增设27%和18%两档照顾税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同时,微利企业交纳的所得税也不退库。
请注意,《决定》说“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但是,对于如中国电信等 1993年后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又是否有上缴利润呢?而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也是由石油工业部所辖主要资源和资产在1988年9月注册成立的,但一直是否有上缴利润呢?决定是说“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而你的其他文章却说“从1994年起大中型国有全资老企业的税后利润不上交,是国务院的规定”,出现如此严重的错误,你又有如何感想呢?好一个“是国务院的规定”,之前之后也未作区分,彻底颠覆了国务院文件精神,你对中国的国企改革历史的了解就清楚成这样了?究竟是我信口雌黄还是你?这是多么的可笑!连这原则性问题都出现严重错误,就枉谈中国的国企改革的历史了,这才是“无实事求是之心、有哗众取宠之意!”如果吴先生没有这《决定》笔者可以发一份给你。所以,研究还是要深入一点,更不应该随便指责别人。
当然,国企向国家分红并不是笔者呼吁的结果,但毕竟大多数人一直认为国有企业有上缴利润,并不知道十多年来包括垄断国企也没有实行过(例如连就职《东方今报》的盛大林在2005年12月才说:“让我大吃一惊———直到今天我才知道,国家竟然没有真正拿到国企的收益权!” )。2005年5月光明观察发表笔者在2004年末起草的文章《国有垄断企业利益与国民利益》,就分析说出国有企业没有上缴利润的原因了。同年5月起草 10月完稿的《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产品供给》一文就提出国企利润充实社保基金。不过,笔者人微言轻,更不是“贪天之功为己有”,也请吴先生不要如此小看猜度笔者,笔者写论文参加国际论坛是没有稿费的,还要自己付路费。并告诉吴先生,对于国企向国家分红,最重磅影响的应该是2005年10 月世界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高路易(Louis Kuijs)、高伟彦(WilliamMako)、张春霖《国有企业分红:分多少?分给谁?》的报告,但在2005年前,吴先生找到有多少呼吁国企向国家分红的文章呢?
五、“为反垄断而反垄断”?吴先生说“无庸讳言,垄断国企获取的都是垄断收益。”也说“《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企业的法,而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如果为反垄断而反垄断,结果多半会适得其反!”
笔者不是学法律的,有点糊涂了,“《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企业的法”这可能是有些对的,但难道《反垄断法》不反垄断吗?反而对其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吗?当然,经营活动前面有“合法”二字,其实就是这样才是将国有垄断企业置于《反垄断法》之外,因为《反垄断法》让其合法了。如此简单的问题,这并不需要法律专业才理解吧。
六、那里本末倒置呢?吴先生说:“国家不再向国有企业投入,国有企业需要的资金(不管是生产经营需要的流动资金还是扩大再生产需要投入的资金),都是由企业自己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国有企业能够作大作强,靠的是千万国企职工的辛勤劳动”。“‘利改税’后,国有企业的利润改以税赋的名义向国家上交,并未独享利润。中国的国有企业支撑了强大的国有经济,对维持政府机关的正常运作做出了巨大贡献;所谓“政府维持庞大的国有企业”,岂非本末倒置?”——这只是看到表面而已,也正是别人看不出实质的地方,请问,非国有企业就需要国家投入资金吗?提供一些数据给你吧:“从‘十五’末年税收数据看,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联营企业中的国有控资企业、股份公司中的国有控股公司、涉外企业中的国有控资企业)完成税收收入13235.90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3.7%”。占有70%的银行贷款,只占44%的税收,还没有算垄断资源呢,这有什么值得高兴的。如果国家只允许笔者独家经营小小的食盐,国家什么也不用,笔者会给国家每年10亿元,也照章纳税,再上缴50%利润,也对维持政府机关的正常运作做出贡献,可否?请指示。
笔者当然也不否认千万国企职工的辛勤劳动,不过,以2005年为例,国有单位中烟草制品业平均工资45656元,金融业是32849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30666元,石油加工业26349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5073,但全部国有单位中企业平均工资只是19069元,农、林、牧、渔业最低,是8230元。另外在国有单位制造业中平均工资是16963元,但纺织业只是9316元、木材加工8808元,烟草制品业是这两个行业的5倍。看到没有,纺织业木材加工业的国企职工难道就没有辛勤劳动了?为什么就只拿垄断行业工资的1/4呢?
吴先生曾说过:“国有企业未上交的利润哪里去了?答曰:一部分作为国企改革的成本,更多的部分作为新装备的投入,当然也有一部分用于提高职工收入——但绝对不像一些局外人想象的那样,大部分落进国有企业职工的腰包。”在此问一句:拥有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否包括农村居民?为什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05年)只是3255元,按照劳动年龄计算人均也是6000元吧,为什么他们的收入就只有烟草制品业平均工资的1/7呢?其他行业的国企职工就只能拿垄断行业工资的20%呢?难道他们之中没有能力、没有意愿进入这些垄断行业吗?
七、“国企利润悖论”。文章太长,数字太多,读者会看累的,回头说说“国企利润悖论”吧,其实际上应该是说“垄断国企利润悖论”。
企业追求利润,投资者追求收益,这是不可否认的。谁是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全体国民。谁是消费者?主要还是国民。吴先生也说“无庸讳言,垄断国企获取的都是垄断收益。”如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巨头拥有国内原油90%的开采权,集开采、进口、加工、批发、零售于一身,是承担着“政策性功能”并给予行业垄断特权的企业,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
多年来国有企业就出现这样的现象:一方面是多年来国有企业的巨额资产损失和国有商业银行为国有企业的亏损和转制承担巨大代价,需要属于国民的公共财政资金填补漏洞;另一方面是垄断的国有企业利润额大增,却已经和其他非国有企业一样,只按法律法规上缴税收而没有上交利润给国家财政;再一方面是由代表投资者及所有者(国民)的管理部门制定垄断措施由投资者及所有者(国民)的高价消费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出现企业所有者的企业“剥削”企业投资者及所有者的现象;再另一方面是非公有制企业受不平等的“国民待遇”,及垄断的国企行业职工待遇高于其他行业造成的收入不均。而且对于包括像两大石油巨头的国有(控股)等资源性垄断企业因在境外上市,中国的资源性收益还流出境外,利润却没有分给最大股东(国民)。因此可以这样说:用投资者自己的投资,开采投资者自己的资源,再以垄断高价卖给投资者,获得的垄断利润投资者却不能全部分享,出现企业所有者的企业“剥削”企业所有者的现象。这就是笔者所说的“垄断国企利润悖论”。
而另外的说法是:垄断企业利润要真正惠及民生,须通过向国家分红的方式,国企利润才能在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均衡配置。但是,如果国家多拿了,企业的发展后劲可能受到影响,而国家少拿了,国家的所有者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红利悖论”。不知道吴先生是否明白了。
所以,从上述所有的数据及有关讨论问题,文章题目就是《警惕垄断国企利润悖论》了。
八、对于“第二税务局”之说,前面是有“警惕”两字,是需要警惕而并没有发生,但难道没有发生的可能吗?就算没有,难道就是“信口雌黄,凭空污蔑政府”了吗?这帽子吴先生拿回去自己用吧。吴先生其他提到的问题,如有时间、肯低就的话可以到笔者的博客看看相关文章,也欢迎一起讨论。
最后要对吴先生说的是:你可以当笔者无知,也可以俯视笔者,但却不可说是笔者哗众取宠,因为笔者研究问题是认真的。如果想要讨论问题,请摆正姿态,如吴先生文中提醒笔者的“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这些话对你也一样。并请注意:有时,吴先生遇到的水也会很深的......
说明:文章主要数据来源于《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中国财政年鉴》及笔者相关的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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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一:
耸人听闻的“警惕垄断国企变第二税务局”!
吴重德 刊发时间:2007-09-14 22:18:39 光明观察 访问量:13
咋一看到“警惕垄断国企变第二税务局”的标题,就令我为之一惊——此话从何谈起?即自读完全文(载7月9日南方都市报,作者孔善广),更感到其中问题多多——
其一、国有企业“保值增值”、“做大做强”,何错之有?
早在国资委成立之前,国务院就要求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国有企业能够取得今天这样良好的经营业绩[“2003年实现利润总额5000亿元(不含金融类国企,下同)后, 2004年达7400亿元,2005年9000亿元(其中中央企业6400亿元),2006年11000亿元(其中中央企业7700亿元),2007年估算超过13000亿”],是国有企业按照中央的部署深化改革的结果,是国有企业“保值增值”、“做大做强”的结果,不是孔先生所说的“垄断地位不断强化” 的结果!请问:何错之有?难道要国有企业“资不抵债”、“破产清算”不成?
其二、国务院决定从今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是孔先生呼吁的结果。
孔先生说“连续几年笔者不断呼吁国企向国家分红。前段时间,国务院已经决定从今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作为股东,对国有企业的利润提取分红和进行再分配,总算有了一个结果。”
早在1993年末,国务院就作出“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 的决定。之所以从今年起在中央企业展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工作,是因为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国有资产投资分配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这绝非孔先生“连续几年不断呼吁”的结果。孔先生又何必贪天之功为己有?
其三、《反垄断法》第七条何曾将国有垄断企业置于《反垄断法》之外?
《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其中的“经营活动”前有定语“合法”,表明国家不是对其经营者的所有经营活动都予以保护;这哪里是将国有垄断企业置于《反垄断法》之外?《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企业的法,而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如果为反垄断而反垄断,结果多半会适得其反!
其四、所谓“这些国有企业除了垄断相关资源外,还具有行政垄断职能和政企不分”,只是孔先生的凭空想象,与客观事实相违。如果孔先生对此有话要说,愿闻之!
其五、孔先生因何“担心垄断国企是否会变成第二税务局”?
孔先生的担心,是基于“只要政府将油价、电价、电话费和食盐价等提高一倍,马上就可以‘猪笼入水’,将提高价格后所得的利润上交国家财政,政府收入就会大增,并成为政府开支的依赖”。以上假设的条件,是孔先生自己设定的,事实上政府绝对不可能那样做;因此,它只能是孔先生的伪命题!由此引出的 “政府有这样一大块非税收入,就会“将资源优先配置给国有大型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国企就可以获取更高利润,政府分红取得更大的收入,就像向社会征收了一定的税收一样,垄断国企就成了第二税务局了”,简直就是信口雌黄,凭空污蔑政府!
其六、孔先生所谓“政府维持庞大的国有企业”,岂非本末倒置?
“拨(款)改贷(款)”后,国家不再向国有企业投入,国有企业需要的资金(不管是生产经营需要的流动资金还是扩大再生产需要投入的资金),都是由企业自己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国有企业能够作大作强,靠的是千万国企职工的辛勤劳动。“利改税”后,国有企业的利润改以税赋的名义向国家上交,并未独享利润。中国的国有企业支撑了强大的国有经济,对维持政府机关的正常运作做出了巨大贡献;所谓“政府维持庞大的国有企业”,岂非本末倒置?
其七、垄断国企该不该获取收益?该获取多少收益?
无庸讳言,垄断国企获取的都是垄断收益。在此,我们要请教孔先生:垄断国企该不该获取收益?该获取多少收益?
政府向垄断国企收取红利,是行使政府作为国有企业“原始投入”的投资人的收益权;政府对垄断国企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其中并不存在“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职能的错位问题”。至于所谓“国企利润悖论”,只不过是孔先生拿来吓唬人的奇谈怪论——而已!
其实,孔先生对中国国有企业的“利改税”的历史并不了解,对“拨改贷”的历史也不了解,对这十多年中国的国企改革了解不多,对反垄断是手段还是目的也未必清楚;就奢谈“警惕垄断国企变第二税务局”,实在是无实事求是之心、有哗众取宠之意!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孔先生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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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文二:
未上缴税后利润,不是国企的错
吴重德 刊发时间:2007-09-14 19:58:41 光明观察 访问量:13
9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财经类媒体要在第一时间报道,无可厚非。但是,《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张馨月题为 “部分央企今年试点分红有望用于社保支出”的报道,以“国有企业利润独享的时代行将终结。2008年,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全面展开,今年将在部分企业试点”开头,以“国企经过多年改革发展,已度过最艰难时期。统计显示,2003年~2006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由3006亿元增加到7547亿元,增长151.1%。但 1994年以来,国企,包括处于垄断行业拥有高额利润的国企,从未向国家上缴税后利润”结束;传递给读者的信息是:国有企业利润独享——中央国企获得了高额利润——中央国企独享了这些高额利润,其根源在于1994年以来国企未上缴税后利润!由于绝大多数读者并不了解国有企业利税改革的始末,张记者在其报道中首尾呼应的这些话,在客观上将会扩大国企(尤其是“处于垄断行业拥有高额利润的国企”)与社会在收入分配上的矛盾。因此,对1994年以来国企未上缴税后利润一事,有厘清的必要——
这还得从1983年说起。当时开展的“国营企业利改税”,是将国营企业原来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也就是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可见,国营企业的利润不是没有上交国家,而是以上税的形式将利润上交国家。大中型国营企业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如余利超过改革前企业合理留利的、再征收一定比例的调节税。“利改税”的结果是大中型国营企业举步维艰,究其原因:一、国家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由企业负担;二、大中型国有企业承担了部分社会职能,与公共事业有关的国有企业甚至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负担太重;三、不少国企由于种种原因濒临破产,四、国企改革需要巨额的改革成本。有鉴于此,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起,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合理调整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百分之三十三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税的做法。考虑到部分企业利润上交水平较低的现状,作为过渡办法,增设百分之二十七和百分之十八两档照顾税率。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利息列入成本,本金一律用企业留用资金归还。取消对国有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从上可见,从1994年起大中型国有全资老企业的税后利润不上交,是国务院的规定,不是这些国企的错!
“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分红、按资分利或税后利润上交的分配制度”是国务院1993年末就作出的决定,不是“新政策”!今年起,在中央企业展开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工作,表明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国有资产投资分配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宣示了国企不上交利润之过渡时期的终止。媒体(尤其是财经类媒体)应当正确解读即将开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工作;而不应当哗众取宠,更不应当隔断历史、误导受众,扩大社会与“处于垄断行业拥有高额利润的国企”在收入分配上的矛盾,影响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附文三:
惕垄断国企变第二税务局
□孔善广
来源: 南方都市报2007-09-11
贵报昨日社论指出“给予国企高税收以高度评价是不合适的,并因此给予国企资源特权更是大谬”,其观点十分明确。笔者多年研究垄断国企问题,社论列出八年来的国企盈利、亏损、补贴及造成的银行资产损失就是笔者研究所得出的数据。但笔者需继续指出:警惕垄断国企变为第二税务局。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一度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20%。因此才有痛苦的“国退民进”了。自2003年4月国资委成立以来,国有企业不断要“保值增值”和“做大做强”,垄断地位不断强化,利润不断攀升,在2003年实现利润总额5000亿元(不含金融类国企,下同)后, 2004年达7400亿元,2005年9000亿元(其中中央企业6400亿元),2006年11000亿元(其中中央企业7700亿元),2007年估算超过13000亿,相对于八年之前不可同日而语。连续几年笔者不断呼吁国企向国家分红。前段时间,国务院已经决定从今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作为股东,对国有企业的利润提取分红和进行再分配,总算有了一个结果。
然而,刚刚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七条却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将国有垄断企业置于《反垄断法》之外,也就担心垄断国企是否会变成第二税务局。
现存国有企业,相当部分具有垄断性质。如2004年国有赢利企业赢利额10429.4亿元中,仅6家国家垄断的石油石化和电信行业就占赢利额的 70%。2005年仅汽油涨价一项,消费者就多掏了427亿元给中石油,占其全年利润的近1/3。这些国有企业除了垄断相关资源外,还具有行政垄断职能和政企不分。只要政府将油价、电价、电话费和食盐价等提高一倍,马上就可以“猪笼入水”,将提高价格后所得的利润上交国家财政,政府收入就会大增,并成为政府开支的依赖。政府有这样一大块非税收入,就会“将资源优先配置给国有大型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国企就可以获取更高利润,政府分红取得更大的收入,就像向社会征收了一定的税收一样,垄断国企就成了第二税务局了。
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政府职能是建立和维护支撑市场机制的制度基础,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公平的环境,而不是维持庞大的国有企业、依靠垄断获取收入,让社会继续承担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和整体福利受损的代价。因此,垄断国企成税收前三强本属必然,政府收取红利,并非默许垄断国企继续享有垄断地位获取垄断收益,更不是政府通过垄断国企取得税收之外的收入之目的,否则,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职能的错位问题仍然得不到转变,形成“国企利润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