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眼看待受助不感恩事件


                                                               
  最近,一则“湖北襄樊5名贫困大学生受助不感恩被取消资格”的新闻,在网上引起了热议。大体是说:受助一年多,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襄樊5名受助大学生的冷漠,逐渐让资助者寒心。随即,5名贫困大学生被取消继续受助的资格。各大媒体争论的焦点,更多的是指责受助的大学生不感恩,而对资助者为什么要取消对贫困生的继续受助却讨论很少。本文试着从经济学的角度给以解释。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其最基本的假设前提在于,人都是理性的。所谓理性,不是别的,是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效用,是人的心灵感受,不仅来自于物质享受,还来自于精神享受,其大小由行为主体的效用函数决定。资助者出钱资助贫困大学生,看上去很仁义,很高尚。墨子讲:“义者,利也!”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其实他们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追求自己效用的最大化,利益的最大化。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这么做可谓名利双收。每每我们从电视新闻里看到,一有这种活动总要搞一个捐助仪式,捐助者高高在上,受助者城隍城恐。闪光灯亮起来,合个影留个念。一方面,通过媒体资助者的声名远播,他们从中获得很大的满足感;另一方面还为他们从事的公司或者企业的商品免费做了广告,一个慷慨捐助的企业总是会被消费者另眼看待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很多捐助者捐钱修建的什么什么大楼,什么什么图书馆,什么什么书院,等等莫不是以捐助者的名字命名的,这名字也许会使捐助者名留青史。

  受助者哪怕是一个不经意的电话,一封稍加感恩的信,都会给他们带来异样的精神享受,提高他们的效用。现在,这些受助的贫困生竟然没有给资助者打过一个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资助者那种失落的心情可想而知,受助者的行为不但没有能增加资助者的效用,反而降低了他们的效用。任何一个理性的资助人,都会放弃自己的行为选择。所以,这5名贫困生被取消继续受助的资格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有意思的是,这两天我有看到一则新闻:“教育部:受助不感恩事件说明国家资助效果最好”。言外之意,无外乎暗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一些困难学生在获得好心人资助了以后,没有去报答、没有报恩,有些好心人可以断绝对他们的资助,如果是国家资助贫困生,即使没有报答、没有报恩,也不会断绝对他们的资助。

  这一层意思实在是表达得好。为什么资助人是具体的人的时候,不感恩就会被取消继续受助的资格,资助者变成国家的时候就不会被取消受助的资格呢?

  二者为什么会有不同的结果呢?

  我们知道当资助人是某一个具体的人的时候,资助的钱是要从他腰包里出的,所以他的行为选择必然要看是否能增加自己的效用,如果不能增加自己的效用,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然就会中止这项行动。而当资助者变成国家的时候,当然也是为了国家的效用最大化。比如说可以体现政府关心下层群众,体恤弱势群体等等,可以为政府赢得声望。但是这个国家可不是一个具体的人,而是很多人。国家的钱或者说某一级地方政府的钱都是来自财政收入,都是纳税人的钱。某一个政府官员代表政府把这一笔钱资助了贫困生,对自己来说也无关痛痒,反正又不是自己的钱,往往也是在例行公事。受助的贫困生如果说要感恩的话,也只能感谢政府,感谢国家。这个感谢具体到每个组成国家的人身上,显得微不足道。即使不感谢,也没有哪个官员有动力把这个资助钱再要回来。

  其二,资助贫困的学生,可以主要通过各级政府设立的助学贷款来完成,至于民间的资助,由于有被取消继续“受助资格的风险”,所以难当大任。

  没有错,贫困生现在可以通过银行的助学贷款获得资助,至少说解决了现在的燃眉之急,可以帮助他们完成学业。要还贷款也是毕业以后的事了。中间也不会出现受助资格被取消,要求感恩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学生来说几乎没有什么风险。相比民间资助确实风险小了点。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民间的资助,一旦资助以后,可以说是不需要偿还的。银行的助学贷款,不论利息多么低,终究是要偿还的。从这几年看,各大银行助学贷款数目之大,大的惊人。加上近年来,有的贷款学生毕业后不还贷款,势必又要走上过去国有银行巨额不良资产的老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资助的风险远远没有银行的助学贷款风险大。民间资助数目的多少,要看资助人的意愿和能力,而银行的助学贷款,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一声令下,银行就开始发放。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这是与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不相符的。最坏的后果,出现了不良资产,由政府埋单,与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不符。

  要解决贫困生的上学问题,既要有政府的资助,也不能忽视民间的资助,无论从那种渠道取得资助,对贫困的大学生来说都是莫大的支持和帮助。

  明白了理性人背后的行为逻辑,受助的贫困大学生应该明白何去何从。

本文发表于《经济学消息报》2007年9月21日NO.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