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保证金”就是变相发“福利”!


“廉政保证金”就是变相发“福利”!


《河南日报》上有这样一条报道,说得是河南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确保法官队伍的公正廉洁,在全市9个县区院都实行了“廉政保证金”制度。这一制度属河南省政法系统首创。
报道中还介绍了奖励的办法,具体规定是:“每个法官每年拿出1000元工资作为保证金,法院拿出与保证金相等的自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年度内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将其上年度保证金转入下年度,作为下年度的保证金,同时给予与保证金同等数额的奖励。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扣除本人全部保证金;因廉洁问题,被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的,扣除本人50%的保证金。”
  “凡省高院、市纪委、市政法委、市人大等领导机关批转的群众来信,只要有反映干警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每一件次扣除其本人20%的保证金。因态度不好、作风拖拉、接受吃请、超审限、不作为等问题,被当事人(来信、来访、来电)举报的,每一次扣除其本人10%的保证金。”
  “廉政保证金每五年兑现一次。凡当年被全部扣除保证金的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予奖励。同时,干警因违反廉政建设规定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扣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当年保证金的60%,扣除部门副职当年保证金的50%,扣除主管院领导当年保证金的40%。党组成员违反党风廉政规定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扣除院长当年的全部保证金……”
针对河南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廉政保证金”制度,有人认为是作秀,有人认为是创新,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变相为干警们“发福利”。
为何如此说呢?我们不妨一起来分析分析这个奖励规定吧。
在这个规定中有“年度内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将其上年度保证金转入下年度,作为下年度的保证金,同时给予与保证金同等数额的奖励。”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年度内干警有没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这个由谁来决定呢?由法院内部来决定还是由当地人民群众来评比决定?这就值得人们疑问了。
大家知道,如今在政府部门各大机关里面工作的人,都是一团和气的,机关内部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大好形势。尤其是在大家都有共同利益的情况下,谁还会说谁不好呢?
所以,由法院内部自己来给自己评比,其结果能不符合要求吗?单位会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事发生吗?这样一来,今年的“廉政保证金”不就到手了吗?
另外,关于当事人(来信、来访、来电)举报干警的规定,也是难以出现的。因为没有那个干警会那么“无知”的,直接去和当事人“过不去”。就是有过不去的,干警也是会找一个合适的理由,把当事人“弄走”的。这样怎么会有当事人会来举报干警的呢?如果没有这个情况发生,那么“廉政保证金”,不又到手了吗?
最后,更让人怀疑的是这条“干警因违反廉政建设规定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扣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当年保证金的60%,扣除部门副职当年保证金的50%,扣除主管院领导当年保证金的40%。党组成员违反党风廉政规定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扣除院长当年的全部保证金……” ”的规定。
大家知道,没有那个领导会说自己手下的人不好的。如今,在一些地方,领导为了搞政绩,都是报喜不报忧的,又有那个领导那么呆说自己手下的人这也不好,那也不好的?如果这样做不仅于领导自己的脸上无光,而且还要扣领导自己的“廉政保证金”的。所以,领导都是聪明人,他是永远不会说自己的手下人不好的。当然,只有当领导的手下真出了“问题”,瞒不住世人的眼光时,那么领导也只好“弃卒保车”了,做出“牺牲你一个,保护全院人”的决定,又有何不值的呢?。
其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们心里都很清楚,制订这一“廉政保证金”规定对干警的“廉政”是起不了多少作用的,但又不好明说这是给干警们“发福利”的一种形式。所以,他们只好说“很多法官又非常注重面子,政治上也很怕丢人”,认为这个“廉政保证金”规定是有用的规定,是一项好的制度。


 



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