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留揽,“反腐败”是一个热门话题!随着一个个贪官的落马,不仅市井街巷议论,网上更是热闹,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和焦点。十六届六中全会确定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框架性构想,今年下半年党的十七大又要召开,反腐败仍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大任务,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紧迫任务,任重而道远。
纵观近年来所查处的违纪案件,大都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官场利益集团;二是官商勾结利益集团;三是大型垄断性的国有企业。如上海市社保基金牵出的陈良宇、陈良军、张荣坤、祝均一等,他们官官相护、官商勾结,最后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从中纪委公布的案件看,去年一年就有四万五千名党员由于腐败行为而被开除出党。
就腐败的产生的原因看,其根源相当复杂。首先是体制上的根源。虽然我们强调要司法独立,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并在这些方面进行了很多的探索,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工作还是有很大的阻力和滞后性,这导致了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的高发性,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纠而复生,特别是近年来已达到十分猖獗程度。一个现象就是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出现的省部级贪官越来越多;违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上千万、上亿元;个案涉及的人员越来越多,窝案、家族犯案层出不穷,一个案件往往使一个家庭、一个领导班子全军覆没的已是家常便饭。仅仅在前一段时间内,就有安徽省副省长、北京市副市长以及中国海军的一位副司令员等高官因为贪污和经济犯罪而相继落马,还有前面提到的上海市社保基金案,涉及的官员级别高,人员多。尽管官员贪污犯罪的大案要案层出不穷,但我们还在为我们的一些教育在沾沾自喜。如我们进行的党员先进性教育运动,从报道中看出已经成为一项人民群众“满意”的工程,先进性教育中查出多少个贪官,人们是一目了然的;再如,前一阵子中纪委提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文要求党员干部认真对照检查,凡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坚决立即纠正。规定说:“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现在三十天大限已过,有多少个官员主动说清问题的,很能让人产生臆想。从网上了解的情况看,除了河南有900多官员主动申报800多万(人均不到1万)外,好像有好多省份已明确表示没人主动申报,即使已申报的,这一规定还可能为贪官“丢卒保车”提供了托词。
其次是官员的素质。我们党虽然每年都要因各类违纪问题开除几万名党员,但这远远不能改变人们对党内存在问题所持的消极看法。我党目前有七千多万党员,几万人只是大海中的一滴水。虽然开除党籍是是党内的一种最高惩罚,但是党员受到这一惩罚就常常可以免于受到刑事起诉。因此经常出现党员受到党纪惩罚后就不会受到法律惩罚的情况。这里可能有几个矛盾困绕着我们,一是反腐败和党的吸引力的矛盾。虽然我们常说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在我们党内只是极少数或是极个别现象,但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在党内和社会上的影响切切不能低估。在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得到切实查处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疑虑,这就是:如果采取有效的措施大力反对腐败,就会削弱党的吸引力;而党的吸引力削弱之后,对党员的凝聚力也就会相应地降低。”二是法律的严肃性和对贪官免死刑的矛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的精隋。无论是一介平民还是党员干部,还是党的高级干部。近来对贪官“免死刑”的声音很大,这是遏制贪官外逃的的需要。这又带来了另一个“法律面前人不平等”的矛盾。这也可能从另一个角度造成“贪而不死”的状况,因为没有死刑,这也甚至催生贪官。三是运动式反腐和利用‘自我批评’的方式解决党内的腐败问题的矛盾。运动式反腐已被宪法予以否定,也是被历史证明是错了的。但利用‘自我批评’的方式解决党内的腐败问题到底能受到多少成效,也是很难的。既然二者都不是反对腐败的良药,我们就不能一直抓住不放,必须找到一个有效的反腐败途径。
再次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各级组织对反腐败都抱有很大的希望,认为我们对反腐败斗争已经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并认为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从各级反腐机构来说,动作不少,但效果甚微,腐败的势头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类似像‘自我批评’这类的教育运动在过去历史上从来没有取得过显著成效,现在就更不会有什么效果了,因为我们的社会已经发生了变化,人的思维亦已发生变化。如果没有一个刚性的律念,就好比一块烧红了的铁块,任何人只要一碰,必将被烁伤无疑,在官员们触犯法律以后必将受到严肃处理一样,官员们就没有“怕”性,也就无所“谓”。在权力的诱惑之下,腐败的成本较低,一旦大权在握,就一定会受到诱惑而铤而走险,去利用这一权力去敛财。因此,我们的权力部门已不再是‘清水衙门,虽然过去它从来没有过真正意义上的清水衙门,但是从八十年代开始就更加如此了,因为人们从那时开始认识到了政治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存在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到现在也没有得到解决。
市场经济规定由市场来调节商品的分配。要想参与市场经济,需要在很大程度上看你是否能够获得经营许可,要获得许可才能从事进出口、运输、采矿、筑路和建设。目前一个问题是权力部门控制着公共资源,而他们对权力的滥用,导致官员摇身一变成了土地开发商,或者是土地开发商与党员干部、政府官员、城市规划人员等结成了亲密关系,也就是腐败的关系,并且利用这种关系进行敛财,使得普通人的利益被牺牲。当普通人试图通过司法体系为自己申冤时,却发现这一体系十分的复杂和拖延,同时也因为司法体系缺乏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性,它的公正性也就被打了折扣。只有百分之二的到北京上访的人可以受到接待和处理,百分之九十八的上访人都告状无门,因为从根本上来说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着互相矛盾之处。
要消除腐败现象,必须首先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应当做的是加快党政分离的进程,使得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能够明确分开,不再是‘一个单位挂两块牌子’的状况,这是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第二是要加强司法系统独立运行的能力。目前的司法系统在各个层面上都受到了政府的官员的影响,层面越低,司法系统就越容易受到当地官员施加的压力。第三是媒体监督问题。与腐败进行斗争的最后武器就是求助于媒体进行曝光。但我国政治体制与西方有很大不同,在21世纪的今天,我认为,应该让我们的官员在人民眼里具有更大的透明性,媒体不仅可以报道官员的公务行为,也可对其社交圈和生活圈进行监督。
纵观近年来所查处的违纪案件,大都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官场利益集团;二是官商勾结利益集团;三是大型垄断性的国有企业。如上海市社保基金牵出的陈良宇、陈良军、张荣坤、祝均一等,他们官官相护、官商勾结,最后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从中纪委公布的案件看,去年一年就有四万五千名党员由于腐败行为而被开除出党。
就腐败的产生的原因看,其根源相当复杂。首先是体制上的根源。虽然我们强调要司法独立,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并在这些方面进行了很多的探索,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工作还是有很大的阻力和滞后性,这导致了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的高发性,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纠而复生,特别是近年来已达到十分猖獗程度。一个现象就是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出现的省部级贪官越来越多;违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上千万、上亿元;个案涉及的人员越来越多,窝案、家族犯案层出不穷,一个案件往往使一个家庭、一个领导班子全军覆没的已是家常便饭。仅仅在前一段时间内,就有安徽省副省长、北京市副市长以及中国海军的一位副司令员等高官因为贪污和经济犯罪而相继落马,还有前面提到的上海市社保基金案,涉及的官员级别高,人员多。尽管官员贪污犯罪的大案要案层出不穷,但我们还在为我们的一些教育在沾沾自喜。如我们进行的党员先进性教育运动,从报道中看出已经成为一项人民群众“满意”的工程,先进性教育中查出多少个贪官,人们是一目了然的;再如,前一阵子中纪委提出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明文要求党员干部认真对照检查,凡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坚决立即纠正。规定说:“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现在三十天大限已过,有多少个官员主动说清问题的,很能让人产生臆想。从网上了解的情况看,除了河南有900多官员主动申报800多万(人均不到1万)外,好像有好多省份已明确表示没人主动申报,即使已申报的,这一规定还可能为贪官“丢卒保车”提供了托词。
其次是官员的素质。我们党虽然每年都要因各类违纪问题开除几万名党员,但这远远不能改变人们对党内存在问题所持的消极看法。我党目前有七千多万党员,几万人只是大海中的一滴水。虽然开除党籍是是党内的一种最高惩罚,但是党员受到这一惩罚就常常可以免于受到刑事起诉。因此经常出现党员受到党纪惩罚后就不会受到法律惩罚的情况。这里可能有几个矛盾困绕着我们,一是反腐败和党的吸引力的矛盾。虽然我们常说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在我们党内只是极少数或是极个别现象,但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在党内和社会上的影响切切不能低估。在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得到切实查处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疑虑,这就是:如果采取有效的措施大力反对腐败,就会削弱党的吸引力;而党的吸引力削弱之后,对党员的凝聚力也就会相应地降低。”二是法律的严肃性和对贪官免死刑的矛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的精隋。无论是一介平民还是党员干部,还是党的高级干部。近来对贪官“免死刑”的声音很大,这是遏制贪官外逃的的需要。这又带来了另一个“法律面前人不平等”的矛盾。这也可能从另一个角度造成“贪而不死”的状况,因为没有死刑,这也甚至催生贪官。三是运动式反腐和利用‘自我批评’的方式解决党内的腐败问题的矛盾。运动式反腐已被宪法予以否定,也是被历史证明是错了的。但利用‘自我批评’的方式解决党内的腐败问题到底能受到多少成效,也是很难的。既然二者都不是反对腐败的良药,我们就不能一直抓住不放,必须找到一个有效的反腐败途径。
再次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各级组织对反腐败都抱有很大的希望,认为我们对反腐败斗争已经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并认为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从各级反腐机构来说,动作不少,但效果甚微,腐败的势头不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类似像‘自我批评’这类的教育运动在过去历史上从来没有取得过显著成效,现在就更不会有什么效果了,因为我们的社会已经发生了变化,人的思维亦已发生变化。如果没有一个刚性的律念,就好比一块烧红了的铁块,任何人只要一碰,必将被烁伤无疑,在官员们触犯法律以后必将受到严肃处理一样,官员们就没有“怕”性,也就无所“谓”。在权力的诱惑之下,腐败的成本较低,一旦大权在握,就一定会受到诱惑而铤而走险,去利用这一权力去敛财。因此,我们的权力部门已不再是‘清水衙门,虽然过去它从来没有过真正意义上的清水衙门,但是从八十年代开始就更加如此了,因为人们从那时开始认识到了政治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存在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到现在也没有得到解决。
市场经济规定由市场来调节商品的分配。要想参与市场经济,需要在很大程度上看你是否能够获得经营许可,要获得许可才能从事进出口、运输、采矿、筑路和建设。目前一个问题是权力部门控制着公共资源,而他们对权力的滥用,导致官员摇身一变成了土地开发商,或者是土地开发商与党员干部、政府官员、城市规划人员等结成了亲密关系,也就是腐败的关系,并且利用这种关系进行敛财,使得普通人的利益被牺牲。当普通人试图通过司法体系为自己申冤时,却发现这一体系十分的复杂和拖延,同时也因为司法体系缺乏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性,它的公正性也就被打了折扣。只有百分之二的到北京上访的人可以受到接待和处理,百分之九十八的上访人都告状无门,因为从根本上来说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着互相矛盾之处。
要消除腐败现象,必须首先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应当做的是加快党政分离的进程,使得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能够明确分开,不再是‘一个单位挂两块牌子’的状况,这是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第二是要加强司法系统独立运行的能力。目前的司法系统在各个层面上都受到了政府的官员的影响,层面越低,司法系统就越容易受到当地官员施加的压力。第三是媒体监督问题。与腐败进行斗争的最后武器就是求助于媒体进行曝光。但我国政治体制与西方有很大不同,在21世纪的今天,我认为,应该让我们的官员在人民眼里具有更大的透明性,媒体不仅可以报道官员的公务行为,也可对其社交圈和生活圈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