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草原:因承包引发的十六年辛酸泪


  有人说,呼伦贝尔是最适合人类生存的一片“绿色净土”,这里绝大部分是森林、草原、湖泊,,景色怡人,自然的生态环境仍保持着原始古貌。春天,芳草萋萋,一片新绿;夏天,林木葱郁,野花绣地;秋天,硕果累累,千山尽染;冬天,银装素裹,一派北国风光,被世人誉为世界美丽的花园。

当你看到辽阔的大草原,心胸自然开阔,心情豁然开朗,尘世间缕缕的愁丝瞬间被草原微风尽然吹散。如今,草原上雄鹰少有,可那苍茫与辽阔还在,奔腾的骏马、洁白的羊群,牧人的吆喝。

在这块净土之地,她依然避免不了尘世间的尔虞我诈。

本文所叙述的是中国面积最大的地级市,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辖属的牙克石市,1992年夏天,那里发生了一件不幸的案件,陡然之间让这座美丽的城市和所谓的“绿色净土”蒙上灰尘!

 

刘芳叙述当年承包经过和案情

个人承包 引来祸根

刘芳,原是内蒙古牙克石市二轻局二轻供销公司业务二科业务员。自幼生长在美丽的大兴安岭林区,在这遍绿色的水土养育之下,她的性格就象那一望无际的原始森林一样,柔美而豪放。纯洁而善良的她,象翠柏之中一滴露珠,闪烁着五彩斑斓的霞光。是少数民族区域塑造了她独有的性格,让她经受了风霜雪雨的考验。

1991年元月,二轻公司与所属二个科室采取内部承包经营,刘芳与所在科室每一位业务员一样,口头定下销售任务,及超额完成的奖金提取数额,承包方式是自筹资金。承包半年以后,两个科室的业务员均未开展业务,且没有任何利润收入,而公司经理徐广军(以下简称徐)正常给他们开工资,并未按承包方案执行,惟独对新调来的刘芳实行强迫性手段,不给开工资,还不允许停薪留职,徐知道刘芳具备木材货源、运输方面有渠道,出于个他个人目的,经与刘芳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单位出公章收取管理费,收取费用的办法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成协议后,刘芳通过亲戚朋友借款(其亲属均知道刘芳个人承包的情况),又通过个人关系联系发木材。与河南、山东、山西等地建立业务往来。公司给刘芳设立了专有帐户,户名为刘芳,帐号:06604,来往所有帐均由公司掌控,销售发票由自己开,刘芳经营三个月左右,应收入款达110.567.27元,公司看到刘芳收入非常多,就以种种借口不给支付应得收入款,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15条、第22条、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5条。

刘芳以个人名义分两次打的白条借据

1992330420,刘芳在开展业务时,曾向山西省榆次地区木材公司个人,以个人名义分两次打白条借了12.947.38元,这纯属个人借贷行为,就是因这二笔款,为她埋下祸根。徐看到刘芳承包业务做的红火,心存妒忌,便向她索要从山西借的款作为借口,刘芳告诉他说,那是个人之间的借款与你无关,同时告诉徐,你尽快将我的承包款兑现给我,借山西的钱是我们个人之间的事与你无关,我借谁还谁,谁欠你的,你朝谁要。本来一句合法而又正常的回答,未顾忌徐的险恶用心,由于刘芳经营有方获利较多,对徐的话又未加理睬,随后不久,徐等人捏造歪曲事实,对刘芳进行诬陷、打击报复直至将无辜的她送进监狱。

恶意举报 锒铛入狱

刘芳所在单位原经理徐,为了捞取个人油水,占用国家财产,钻改革开放的空子,达到将国家企业承包获利的财产变为己有,刘芳在徐的逼迫欺骗之下,顶着家庭与单位所施加的压力,勇于挑起“个人承包”的担子,自筹资金,自主经营做了四笔木材生意,徐怕自己承担风险,一文不未投入给刘芳,竟空手抢去了刘芳个人承包合法利润110.567.27元钱。而刘芳在承包中个人承付的周转资金徐却一文未退,徐始终赖着次款不还,为此,刘芳与徐多次发生争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该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107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就在这关键时刻,徐故意向检察院非法“举报”且隐瞒实情,在刘芳受到诬陷、打击报复的情况下,内蒙古牙克石市检察院在不了解事实真相,未经详细调查就对刘芳以贪污罪实施逮捕,此举给国家和个人经济财产均造成极大妨碍和损失,由于司法机关的介入,让投机钻营者徐和“证人”(山西省榆次地区木材公司供应站的站长武先明、开票员张利蓉、会计张晓红),有了可乘之机。“证人”为了占用刘芳使用满归林业局的木材货款(约40余万元),举报人徐为了达到侵吞刘芳个人的合法所得,与“证人”相互串通,达到各自的目的,编造证据,诬陷刘芳,由于他们卑劣行为,给林业局、刘芳都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的枉法行为,正中“举报人”徐广军及山西几位“证人”下怀,达到了他们非法占有公共和个人财物之目的。

1992721,牙克石市检察院在未经详细调查,又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贪污罪拘留刘芳,730逮捕。

1993119,牙克石市检察院作出(93)牙检刑二起字第17号起诉书向牙克石市法院提起公诉。

1993228,牙克石市法院作出(93)法刑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

刘芳对判决自己有罪不服随提出上诉。

1994519,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检察院以对刘芳量刑过轻,作出了(1994)内检刑抗字第4号抗诉书,向呼伦贝尔盟中院提出抗诉。

19941220,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中院作出(1994)法刑再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驳回呼伦贝尔盟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

2001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2001)内刑再通字第2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从此,刘芳走上了漫长的上访控诉之路。

 

最高人民法院第172号《指令再审决定书》

20059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4)刑监字第172号《指令再审决定书》最高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刘芳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0641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内刑再字第11号《刑事裁定书》,高院再审审理确认,裁定如下: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中院作出(1994)法刑再字第12号刑事判决和牙克石市法院作出(93)法刑字第16号刑事判决。

贪污罪名 实属不当

著名法学专家林荫茂论述了“名为单位、实为个人”对司法的影响。如在刑法上影响的有:关系到犯罪主体的认定、刑罚的适用、罪与非罪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对象的认定、财产性质的认定等。无资产承包,系发包单位仅提供一张营业执照,发包时不提供任何资金、资产、场地,对承包人的一切活动一概不管,无论承包经营状况是亏还是赢,都收取固定的承包费。此是名为承包,实为出借营业执照。如果承包人利用承包企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包单位因有违法出借营业执照,为犯罪提供条件之过错,不仅应受工商处罚,对承包人犯罪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应对承包人不能赔偿的部分负赔偿责任。在名为承包实为出借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承包人不会发生挪用和侵占性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坚持申诉 理由正当

1992年被判有罪以来,刘芳对判决不服,坚持申诉控告,以还自己的清白,她说:“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法院判的错案与法理、情理所不容”。为此,她向中央各司法监督机关明确指出,三级法院对92年刘芳“贪污”一案定案不准确,事实不清楚之处作出五点说明:

第一、白条子借据和收据实属民间借贷行为,故意将白条子认定为公共往来款项是违法的,是原则上的错误,又因强加给刘芳为“贪污”罪名,仅以个人名义私下借款的两张白条子为证据,实属枉法指控。

第二、“贪污”是要有主观故意之法律要件,而贪污的主要条件是以掌控国家财务的工作人员为前提,而刘芳只是在“证人”武与二张的承诺之下才出具借据和收条既两张白条子,否则,借贷关系就无法形成。又因,刘芳回到单位后不但多次找到徐并在各个场合下与其说明并解释的清清楚楚,而在判决书上所说:“刘芳回单位后据不承认”。实属栽赃陷害。

第三、“证人”武与二张欠谁的款就应该由他们还给谁,而刘芳欠“证人”武先明的就应该由刘芳还给“证人”武,那么举报人徐欠刘芳个人承包款徐应依法还给刘芳,不应该赖帐不还承包人,这些事实都属于经济债务纠纷问题,检察院的涉入已经属于越权办案,而法院的定案实属定性错误,此行为已扰乱了司法程序。

第四、内蒙古高级法院采信非法“证人”驳回最高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决定》实属违法抗法行为。因为此案的“证人证言”则需要采用合法可信的,案件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而内蒙古高院所依赖采信的“证人证言”是与刘芳有着债务债权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证人”和“举报人”惧怕刘芳揭露他们的经济要害问题,因此,做假“证言”,在故意不告知刘芳的情况下,私自将刘芳的个人借贷关系转入“公款”,以非法手段达到追究刘芳的刑事责任,且占有国家财产和个人财产非法目的。以编造谎言在法律文书中充当违法“证人”蒙骗司法机关。

第五、对于刘芳借条和收据中所采用的代用名“刘淑华”。是刘芳与“证人”当时经协商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达和约定,就是为了防止刘芳前夫的暴力干涉和保证刘芳将来业务不受其影响,而约定的保险承诺,是无可非议的,事隔2月后,徐向刘芳索要此借款,刘芳就借款一事已对其说的非常明确,所以,此行为与贪污罪名无关。

综上所述,由于“举报人”和“证人”为达到各自非法目的,弄虚作假,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们拼凑虚假证据,利用执法者手中权力,枉加罪名。任何人不需费力就能一针捅破其真相,看出其案漏洞,使徐的原行毕露,总的说,徐为了掠夺国家财产和个人财产,依仗权势,欺骗司法机关,而知法人员的枉法追诉又让好人蒙冤入狱,掩盖了他们真实的企图。

相信法律 誓还清白

刘芳最后说:内蒙古自治区三级法院,在原判决、裁定和再审书认定上事实不清,枉法定案,是酿成冤案的直接原因。此案执法者实际上充当了别有用心之人的牟利工具,对于创造社会财富之人,不是采取合法有力的保护,而是配合打击报复。其症结是个别司法人员对个人与“公司”之间承包,以及个人借款与贪污公款之间法律运用上存在概念上的错误,刻意混淆了基本案情事实。为达到给当事人定性“贪污”之目的,将国家相关法律条文及最高院的指令置若罔闻,继而一而再、再而三地亵渎庄严的法律。原判决、裁定书均篡改事实,实为滥用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4)刑监字第172号《指令再审决定书》下达后,内蒙古高院仍欲盖弥彰,背离法律的真实,丧失基本良知、道义与责任。三级法院执法者们,明知错案,而不予纠正,其中原因,究竟何在?总之,当事人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事实证明自己是无辜的,为了捍卫自身合法权利,维护法律尊严,为了促进中国法制进程,我誓将此案申诉到底,直至得到彻底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