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钉子户事件:呼吁各方理性务实


         最近几天,为媒体和大众关注的“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现在继续成为热议的对象。在这里,一方面政府的强拆期限已经到期,而另一方面则“人在房子在”,两者可谓势同水火。开发商而言,已耽搁了很长时间的工期,而以业主而言,个人合法财产无端被夺,在没有得到其法律赋予的选择补偿方式上达成一致,就剥夺其合法财产权,这也是无法接受的。22日,当强制期限届至的情况下,重庆方面并没有启动强拆行动,这已经说明了重庆方面的理性。这几天,对于此一事件,媒体和民众关注和参与的程度,几乎达到了群情激奋的程度。事件的解决与否,对于能不能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确实有一定程度的隐忧。这就正是事件发生后,我一直担心的原因。

        社会的法治进程往往是以“毫米推进”的,每个重大事件都具有标本意义,其表现出来的幅射力,可能远远超过事件本身。作为弱势的业主起而维权,得到民众的广泛推崇和热捧。如果务实、理性地处理好了,这一“维权”事件,将成为我国法治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大事。特别是在《物权法》诞生的现在发生,影响将更深远。

        “拆迁纠纷”一直都是近几年的热点问题。早在2004年6月,嘉禾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严格规定“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并规定“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在今年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对于这一“严禁”又进行了重新强调。但是,我们看到在今年1月份向重庆市九龙坡房管局提出行政裁定时,其实这个“孤岛”就已经存在“两年”时间了。不仅是停水停电,而且其四周都被掏空,业主的房屋财产和人身安全都受到严重威胁。这就已经不能用“依法拆迁”可以解释了。

        开发商与业主,是平等主体。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在民法意义上,这也是一个极严重的侵权的行为。这个房产权属于个人合法的使用权,在用益物权中,它的效力不仅仅包含着其产权范围内的部分,同时及于其相邻部分,也即是说将此房屋归于孤岛,看起来是与此房屋无关,而其实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合法财产的相邻权。其中有安全的权利,邻地通过、使用权利等等。如果此房屋发生意外的时候,作为侵害者的开发商,也脱不了干系,轻的说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义务。重的说,如因为其侵害造成人员财产的重大侵害,触犯了刑法,同时还将负刑责。另一方面,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如双方在没有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在强拆期限已过,按照法律上讲,强制拆迁虽然还没启动,业主的申诉也在进行中。如果现在还不能达成协议,则一场更尖锐的矛盾冲突迟早还会来。

         利益的博弈,才是最大的政治。民主的根源就在于利益的冲突和由此产生的博弈和协商、妥协,从而才能使协议得以达成,如双方有一个让步,或者两者各退一箭之地,达到的同样属于双赢的局面。要重建法治,对于这个典型的维权个案,我们需要的是妥善协商和处理,而不是对立,这样才算得上政治智慧。对立确实很解气,甚至能令人振奋,但极易造成破坏。因此,还得有建设,就得冷静双方妥协,我想现在应是恢复理性,减少对立,化解矛盾和分歧——现在已经应该是大家都坐下来谈的时候了。

        民众起而维权,其实也是对我国法治的尊重的一种形式。不要以为给政府出了难题,那就是不和谐因素了,就是非法治因素了。辽宁副省长李佳就曾提出“一个居民不同意都不能强拆”。这一承诺可说是一个很理性务实的态度,这种表态特别是对于站在强势的政府一方来说,尤其重要。今年,辽宁省将启动5万平方米以下城市连片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年底前,基本完成5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城市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拆除棚户房299.4万平方米,解决棚户区7.6万户、22.6万人的住房问题。这样庄重的承诺,就在于和谐协商,达成共同的一致。

        我们看,在这“最牛钉子户”事件上,作为业主的李苹,她事实上也退无可退,原来既有产权的房屋,化为乌有,如果不作适当的安置,达成可以接受的方案,可能靠行政的强制力,只会适得其反。当然,作为业主的李苹,同样也需要某种程度的妥协和让步,毕竟要达到业主和开发商双方认可,各方的妥协都是需要同步进行的。

        “斗则双输,和则两利”。在这方面,政府开发商和业主三者上,政府占主导方面。只要任何一方的不理性,都会使矛盾激发,造成的社会的不和谐因素,甚至是群体性事件。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历次群体性事件尽管开始时,都有其合理的成份,而最后往往是矛盾无法解决,反而成为新的矛盾的积累。不管是对政府,还是对民众,都是“双输”的局面。一旦事实造成,造成的是民众对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的怀疑;而民众的激烈反应,也会造成政府对民众的不信任和戒备。更为可惜的是,本来一个作为推进法治进程的事件的意义也将荡然无存,不但以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的“毫米推进”化为泡影,而且所带来却仍然是社会问题和矛盾的积累,诸如此类的害处,我们估计得多严重都不过份。

        而如处理得当,大家和谐协商,各方作一些让步和妥协,使问题迅速得到解决,则既可为政府掌握了大众关注下的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又可以为依法执政积累了丰富经验;也对民众是一个活生生的法治教育,使法治过程中以妥协与协商的办法和思维来解决问题,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的好处以彰显,这也为以后的理性维权,以协商的态度来解决问题。为政府和民众,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具有标本价值的案例,也为全社会营造和谐社会气氛具有极大的帮助。

        这次事件,也是一个考验政府执政能力和依法执政的机会。有了麻烦,加以解决,就会使以后的麻烦越来越容易得到解决,麻烦也会越来越少,这样才会使对立的方面逐步地得到化解,为社会的稳定起到减压阀的作用。当法治达到一定程度后,就象现代的法治国家一样,很多现在感到很棘手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所谓朝纲已立,万象归位,这才是一个最理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