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还应该沉默多久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和Google中国如何应对ICP风波
□共栖传媒研究实验室 戴天岩
1探讨Google中国的互联网ICP经营合法性的问题
1.1Google中国的互联网ICP事实问题
意外的搜索名称查阅相关的公司资料,发现了Google 中国站点www.google.cn的公司与ICP证不符的问题,即发现:“©2007 Google - 京 ICP证050124号
表:Google的两个域名ICP情况
编号 |
icp单位全称 |
网站首页URL |
备案号 |
证书状态 |
审批时间 |
1 |
李慧 |
辽ICP备06000468号 |
撤销 |
|
|
2 |
张志强 |
京ICP备06022267号 |
正常 |
|
然而,通过京 ICP证050124号进行查询,即没有任何结果。这样一起ICP风波,何时才能停息,也不再有类似的事件发生?
1.2讨论Google中国的互联网ICP存在经营合法性和政府职能问题
Google中国的互联网ICP证,如果有效的话,那么,它的所有权也属于个人,起码现在是这样的事实。换句话说,如果www.google.cn的域名还不属于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那么,就有一个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ICP合法运营的问题。对于赢利性网站不能取得合法运营权,至今仍然在运营,是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忽视了这个政府审批手续的小问题,还是政府(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渎职,睁只眼闭着眼,对同类大量侵害知名商标的行为听之任之呢?
经查询信息产业部网站(http://www.mii.gov.cn/),在电信管理局的职能中明确:“研究拟定电信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普遍服务,保护国家和用户利益;负责审批和发放通信与信息服务的经营许可证;负责服务质量监督与价格监管;制订电信网之间互联互通与结算办法并监督实行;负责通信网码号资源的分配与管理;管理因特网域名、地址与国际协调;负责电信网络设备互联互通标准认证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党政专业通信网的建设与管理;管理国家通信网络监控调度中心、国家通信出入口局和因特网安全监控中心;指挥协调救灾应急通讯及其他重要通信;组织研究国家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并提出对策。”很显然,这些审批、监管、争议解决的政策、政府管理都属于政府的职责,对于这样一个国际性的知名公司,我们是否能够按照国际、国内的政策法规办事呢?既要保护合法经营利益,也要杜绝违规行为。
1.3对于涉及Google中国的互联网ICP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涉及到法律法规有:一、《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由ICANN于
对于Google中国www.google.cn的域名保护,不但是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有职责和义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也有职责和义务,并且,逐渐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很明显,我们都在站在Google中国一边,维权的依据如下:
《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4. 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域名争议由ICANN认定的并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来受理。 a. 提起域名争议的条件。提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i) 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且 (ii)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且 (iii)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投诉人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过程中承担举证责任。 b.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 专家组有权判定是否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i)有证据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得额外价值;或者 (ii)根据域名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或者 (iii)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或者 (iv)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利。”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外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第四章 域名争议”也涉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第九条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1.4中国的法律考验Google中国和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我认为,就这个域名ICP的问题,Google中国是没有和侵权者有商量余地的,就是要替自己维权,保证自己知名商标的完整,在法律法规上,也不存在太多的问题,那么,Google中国为何还那么犹豫呢?起码现在还不能在政府官方网站查到自己ICP的合法身份,如果Google中国不能拿起正当武器去维权,采用私了(支付ICP和域名转让费)的愚蠢办法,不但会促成不合法行为的广泛存在,也挑战了中国的法律。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明明是合法的问题,却变成非法化,究竟谁正义方?是政府的法律和职责执行不严,即政府不作为造成了这个后果,还是政府马虎大意,认为这些芝麻小事,只有到了对簿公堂的时候,才会引起重视呢?
2侵犯知名服务商标和品牌的案例知多少
笔者经过整理,把与Google中国相关的公司名称或者域名做了归类,看看这样的事情,究竟应不应该发生,我们的政府和知名企业又应该如何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呢?难道中国就真的执法不严的“盗版”和“模仿”大国吗?政府又应该怎么来加强自己的监管呢?
表1:“谷歌”同类企业名称工商注册情况(仅北京工商结果)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类别 |
地址/住所 |
企业状态 |
田云山 |
1101082950814 |
内资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复兴路61号西三楼一门二层203室 |
开业 |
|
苏辛德辛格(SUKHINDER SINGH) |
030329 |
外资企业法人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15、16层 |
开业 |
|
上海谷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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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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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沪闵路南方城39号(1203)室 |
|
注:笔者认为红字、黑体部分是反映了Google中国的情况。
表2:国内ICP“是否备案查询”项的部分结果
编号 |
icp单位全称 |
网站首页URL |
备案号 |
证书状态 |
审批时间 |
1 |
谷歌签名网 |
沪ICP备06035506号 |
正常 |
|
|
2 |
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 |
京ICP备06032433号 |
正常 |
|
|
3 |
谷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京ICP备06033078号 |
正常 |
|
|
4 |
谷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京ICP备06033078号 |
正常 |
|
|
5 |
上海谷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沪ICP备06047714号 |
正常 |
|
|
6 |
常州市谷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苏ICP备06048673号 |
正常 |
|
|
7 |
绍兴谷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浙ICP备06055462号 |
正常 |
|
|
8 |
上海谷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沪ICP备07006624号 |
正常 |
|
|
9 |
谷歌黄页 |
京ICP备07010826号 |
正常 |
|
|
10 |
李慧 |
辽ICP备06000468号 |
撤销 |
|
|
11 |
东莞市易网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01 |
粤ICP备05011580号 |
正常 |
|
|
12 |
沈阳新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5 |
辽ICP备05019471号 |
正常 |
|
|
13 |
淄博中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鲁ICP备05043068号 |
正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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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张志强 |
京ICP备06022267号 |
正常 |
|
|
15 |
青岛智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鲁ICP备05013554号 |
正常 |
|
|
16 |
GOOGLERISE |
津ICP备05004335号 |
正常 |
|
|
17 |
洪浩;googleee.net |
浙ICP备05040281号 |
正常 |
|
|
18 |
北京诚信互联googlecc.com空间 |
京ICP备05025624号 |
正常 |
|
|
19 |
Google资讯网 |
鄂ICP备05016553号 |
正常 |
|
|
20 |
google左侧排名专家网 |
京ICP备05054214号 |
正常 |
|
|
21 |
赵立新.google |
京ICP备05062037号 |
正常 |
|
|
22 |
我爱GOOGLE |
京ICP备05063407号 |
正常 |
|
|
23 |
陈力.googlerfid.com |
京ICP备05076048号 |
正常 |
|
|
24 |
成都思与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_google88_cn |
蜀ICP备05029466号 |
正常 |
|
|
25 |
GOOgle站点地图 |
粤ICP备06003318号 |
正常 |
|
|
26 |
googleit |
粤ICP备06015555号 |
正常 |
|
|
27 |
陈宜GOOGLE |
苏ICP备06008223号 |
正常 |
|
|
28 |
北京昊承科技有限公司_googlelawoffice_com |
京ICP备06006741号 |
正常 |
|
|
29 |
googlewal-mart |
冀ICP备06012230号 |
正常 |
|
|
30 |
北京信德阳光房门窗有限公司_baidu-google_net |
京ICP备06028221号 |
正常 |
|
|
31 |
许晨峰_google-yahoo_cn |
浙ICP备06026765号 |
正常 |
|
|
32 |
吴木生google868.com |
闽ICP备06014954号 |
正常 |
|
|
33 |
GoogleEarth软件爱好者 |
皖ICP备06010740号 |
正常 |
|
|
34 |
刘官禄_googlens_com |
闽ICP备06042970号 |
正常 |
|
|
35 |
向安华_google-notebook_cn |
湘ICP备06015183号 |
正常 |
|
|
36 |
扬州google右侧竞价排名开户中心 |
苏ICP备06055406号 |
正常 |
|
|
37 |
google2008 |
皖ICP备07001268号 |
正常 |
|
|
38 |
万志明_google-checkout_cn |
苏ICP备07006039号 |
正常 |
|
|
39 |
陈荣淋_googlegis_com |
闽ICP备07008736号 |
正常 |
|
|
40 |
海南椰派投资有限公司_googleart_net |
琼ICP备07000601号 |
正常 |
|
|
41 |
Google传世私服网 |
豫ICP备07003389号 |
正常 |
|
|
42 |
张华_google-union_com |
辽ICP备07003938号 |
正常 |
|
注:红字黑体部分是属于与Google中国的域名相似、相近程度高的。
表3:张志强同姓名的ICP注册情况(列在京备案的ICP)
编号 |
icp单位全称 |
网站首页URL |
备案号 |
证书状态 |
审批时间 |
1 |
张志强 |
京ICP备05035254号 |
正常 |
|
|
2 |
张志强 |
京ICP备05048793号 |
正常 |
|
|
3 |
张志强2 |
京ICP备06009361号 |
正常 |
|
|
4 |
张志强 |
京ICP备06008594号 |
正常 |
|
|
5 |
张志强 |
京ICP备06014300号 |
正常 |
|
|
6 |
张志强 |
京ICP备06018639号 |
正常 |
|
注:以上列表,只因为Google中国的域名www.google.cn的ICP获得者是“张志强”,并没有任何恶意行为。
3关于Google中国的域名ICP风波带给我们的思考
中国是一个走向快车道的、与国际接轨的大国了,我们每个人、我们的企业、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做任何事情都要守规矩,要合法。从ICP风波,可以透视出我们在企业管理中品牌CIS中的很多问题,即使是国际知名企业也不例外,同时,也发现我们的监督管理职能还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的把握还不够,换句话说,政府的事情不要推给企业,企业的事情也不要推给政府,我们要有一个和谐社会的精神,不能到了问题出来的就去“堵”,而不提早的防范和疏导,是不明智的。
对于ICP等问题,不是独立的一个工作,而是和多个政府部门有关联,如工商局、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也涉及到相关部委办局的前置审批等问题,也存在一个综合治理问题,是一项工程,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档案登记数据库、信用管理模型、信用报告的一个信用体系。
特别是对知名企业或者品牌,一定不要软弱,树立起维权的大旗,不应该惧怕影响、怕打官司,惧怕媒体的传播,一定要保护法律的尊严,只有通过法律,才真正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
从仲裁到诉讼,我们还得注意“反向域名侵夺(Reverse Domain Name Hijacking)”的问题,监管和保护并重,对合法的权益加以保护,对非法行为加强打击,这才是我们社会应该弘扬的美德。(戴天岩)
(注:上文可能存在不准确不详之处,请读者谨慎传播,作者也尽可能保证全文数据的真实性,不含攻击任何企业单位的目的,只是作为一种评论和观点阐述!)
来源于:共栖传媒研究实验室(http://hexun.com/davad311/defaul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