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人性问题的四组辩论中,首先要留意的是第三组:
告子曰:“生之谓性。”孟子曰:“生之谓性,犹白之谓白与?”曰:“然。”“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曰:“然。”“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
明眼人都看得出,这里孟子运用了诡辩的技术,即最后荒谬结论的推出,是建立在将“生之谓性”与“白之谓白”等同起来这一基础之上的,而实际上,二者并无必然的关联。看出其中的诡辩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弄清究竟是何种思想缺陷使得这一诡辩得以成立。换言之,孟子的诡辩绝非一种单纯的辩论技巧,而是藉此将告子思想的内在问题放大、使之充分显露的手段。告子的问题在于他根本没有意识到人性与“白”这种现成存在物的属性之间质的区别。这从另一方面告诉我们,在孟子那里,人之性不同于任何意义上的物的属性。
从《孟子·公孙丑上》有关告子的文献中,我们可以知道告子是一个对思想和言说漫不经心的人。告子说:“不得于言,勿求于心;不得于心,勿求于气”。这句话的确切意思不得其详,无论是朱子的《四书章句集注》还是焦循的《孟子正义》都未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整段的上下文讨论的都是如何“不动心”的问题。孟子将不动心与“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儒者之勇,以及至大至刚的浩然之气关联在一起。而在他看来,唯一正确的达到“不动心”的方法是“知言”、“养气”。因此他才说“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养心必须在具体的事(即言和气)上着手,而不能仅在心体上用工夫,否则即是“助长”。与此相反,告子的做法恰恰是通过割离心与言和气的固有关联,仅以养得不动心为目标,以期速效。此种对言说的漫不经心在他的思想表达中有着充分的体现:他极少考虑思想前后的逻辑连贯性,而仅仅满足于自己琐碎的立论。“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