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涨幅未获有效控制,首先就要问责建设部!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今天看到以下一条报道:
建设部:房价涨幅未获有效控制将问责当地领导
http://news.163.com/07/0205/01/36HHMJ3A0001124J.html
其中写到:
日前,《中国经济周刊》获悉,今年一季度,建设部将会同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各地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尤其是廉租住房开工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据了解,此次检查工作将对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及未把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区域,未落实到具体地块、项目的城市,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看了这条报道后,本人认为首先就应该追究建设部的责任:
1、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等等,肯定不是现在才有的问题,建设部日常的监控职责到哪里去了?

2、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这一突出问题,早就出现了,为什么建设部不早一点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这充分反映了建设部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本人2007年1月10日就写过一篇文章:
完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批评北京市并追究关联负责人的责任!

http://xiezuoshi.chinavalue.net/showarticle.aspx?id=53785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北京市的房价已经是公认的“显著上涨”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但是,北京市政府仍然没有控制住商品房这种重要商品价格的继续上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应该责令北京市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分管北京市房地产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