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银合作:疯狂背后多隐忧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2007-11-11     发表评论>>

  蔡红东

  所谓政银合作,其大意就是地方政府和银行捆在一块,银行给政府很大的授信额度,政府用来搞开发。时下,这种联寐演出的“真(政)人(银)秀”节目在国内很“上镜”,且愈演愈烈。日前就有报道称,成都市政府主要领导与有关金融机构负责人签署了授信额度为2000多亿元的政银合作协议(见11月10日《成都日报》)。

  这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政银合作如此疯狂,简直令人不寒而粟。一个年财政收入大约只有300亿元的成都市,哪来的底气接受银行2000多亿元的贷款指标?即使不吃不喝也得7年还清啊!不错,以后每年可以争取到一部分中央或省政府财政的专项补助,但这些资金只能用于弥补预算内安排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足的部分,能用于还其它(政府替企业担保的)借款吗?即使政府同意了,人大常委会是断然不会同意的。

  政银合作,问题多多。这也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说得清楚的,以下仅罗列几个主要条目,让一些地方政府的决策者警醒。

  政银合作违背了《预算法》。《预算法》明文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同时还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很显然,地方政府“狮子大张口”从银行弄来巨额的贷款指标,远远超出了财政的承受能力,这种“寅吃卯粮”的做法与《预算法》背道而驰。

  政银合作加大了财政风险。《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在政银合作协议中,一般有诸如“政府对银行的还本付息负有连带责任”的约定,这些约定具有与政府担保相同的效力,而银行与政府是在明知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因此,政府的“担保”面临着现实的法律风险。一旦企业破产,法律风险势必衍变成财政风险——财政必须替破产企业的贷款本息买单。

  政银合作凸显政府“越位”。比如说,成都市此次从银行弄来2000多亿元的贷款指标,其中就有用于“培育大企业大集团”等。如果有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而倒闭,政府找谁还贷?在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度里,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你投资,我欢迎;你赚钱,我收税;你犯法,我抓人;你破产,我同情”。如此说来,地方政府为企业担保举债,就是一种“越位”行为了,它超越了公共财政支出范畴,是把人民赋予的权力拿来送“人情”。

  政银合作使信贷结构失衡。据统计,我国70%的信贷资金支持国有经济,但只创造了约30%的GDP。大量的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到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过分集中在政府规划的大型项目中,极大地影响了信贷资金的结构优化。这也是导致目前私营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要知道,我国私营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巨大。2006年,私营企业税收总额达到3495.2亿元,比2005年增长28.6%。中央政府出台了“非公经济36条”,地方政府也该考虑伸手拉一把了。

  文章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