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问卷调查自11月9日公布以来,社会分歧巨大。从国家决策程序安排的角度,这项广泛的民意调查,体现了国家在涉及全体公民基本权益的事情上的决策正在向着更公开、更民主的方向发展,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极大进步。但另一方面,公众的热烈反响和繁多的意见分歧,则在客观上反映了节假日的调整已经绝非一个应当沿用传统的单一国家计划模式去刚性规定的事项。
目前我们国家所指的“法定节假日”,其概念内涵及确立机制都源于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由国务院统一作出全国一刀切的刚性规定。在计划经济时代,全国的工农业生产、商贸活动、人们的作息安排,都由国家统一安排,所以,在那一时代无论国家如何规定公共节假日,人们都不会提出很多异议。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公共节假日”也就等同于“法定节假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人们的作息时间都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深刻变化,已经从计划经济时代的较少差异性变得异常繁复多样。在这样一个根本性的转变之后,任何全国一刀切的单一节假日模式都很难协调来自于各方面不同需求之间的矛盾。只有按照当代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新的形态和新的实际,重新诠释节假日的本质属性,采用相对灵活的节假日确立机制,才能尽可能分别满足来自于方方面面对节假日的不同需求,才能尽可能并较为有效化解同节假日相关的多种矛盾。
一、启用“公共节假日”概念与“法定节日”概念并行的提法,废止“法定节假日”提法
在我国,由于实行全国统一立法的模式,“法定”的含义往往包括两层基本意义:一是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决定,或者国务院决定;二是必须全国刚性一致。现行“法定节假日”指的就是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并须全国统一遵循的节日休息日期及延伸休息日。
而“公共节假日”,指的是国家从尊重社会习俗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和原则出发,由国家提供刚性保障的公众节假日。
这两个概念之间,有什么本质区别?
第一,本质不同。“法定节假日”所强调的是国家主动确立节假日,然后规定全体公民必须一致遵循,突出强调的是国家的权威性;而“公共节假日”,则强调国家是出于尊重社会习俗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和原则,被动确立节假日,并为全体公民得以平等享受节假日权利而提供来自于国家的刚性保障,突出强调的是国家对公民的服务性。
第二,来源不同。“法定节假日”是必须以国家主动确立为原则的,也就是国家说啥算啥;而“公共节假日”从根本上来,其来自于全社会的约定俗成,国家只是顺应社会的普遍意愿给予核准。
第三,外延不同。“法定节假日”无法涵盖内涵较大的“公共节假日”,而“公共节假日”则并不排斥“法定节日”(指的是通过日历明示的节日当天)。
第四,确立主体不同。我国的立法模式规定了“法定”必须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确定,因此,“法定节假日”的日期、时间也必然要由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决定才有效;而“公共节假日”则为各个地方适当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微调提供了合法性。
采用“公共节假日”概念与“法定节日”并行的方式,废止“法定节假日”的提法,为既有全国统一的休假节日,又在逢节之际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节休息时间提供了灵便空间。
二、由国家规定确立“公共节假日”的基本原则,适当将具体确立权下放给地方
具体办法可考虑包括:
(一)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的权限:
1、规定或核准哪一天是“法定节日”,并规定这一天是全国必休日。
2、规定全国公民全年应当享受的“公共节假日”休假总天数。
3、规定公民被动减少“公共节假日”休假时的补偿方式及额度。这可以通过劳动法的有关条款予以规定。
4、规定可以享有确立“公共节假日”具体休息日的相对决定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层级及名单。相对决定权是下放到省级还是地市级?抑或省级有权自行决定要不要下放给地市级?对于特大城市是否可给予其相对决定权?对民族自治区域是否可以享有相对决定权?像铁路、民航等全国性公共服务部门是否可以享有相对决定权?这些问题都可以深入研究。
(二)具有相对决定权的地方权力机关的权限:
1、保障本地群众在“法定节日”得以休息。
2、保障本地群众享受国家规定的全年“公共节假日”休息总天数,并确保这些总天数顺应当地群众意愿合理分配到各个“法定节日”及其相接时日。也就是“法定节日”的延伸休息日必须同“法定节日”相连续,中间不应当间隔工作日。
3、可在顺应当地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公共节假日”休息总天数在各个“法定节日”间的分配。
4、可在顺应当地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法定节日”的延伸休息日与“法定节日”相接的时间安排。也就是可以将延伸休息日安排在“法定节日”之前,也可以安排在之后,也可以前后各有安排。
5、地方全年“公共节假日”安排应相对稳定并向社会公布,须作变更至少应在开始变更的第一个节日来临前的六个月前即将变更决定向社会公布。
三、上述办法的好处
上述办法既可保持“法定节日”的全国同一性,又可在节日期间适当减轻全国休假时间过度单一集中给某些地区、某些部门所造成的绝对压力及超高风险,同时又让各地得到了根据本地经济、社会条件同其他地区的差异适当灵活安排本地“公共节假日”的休假日期的自主权,有利于各地结合实际相对灵活安排节假日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同时也让“公共节假日”的活动人流得以相对分散。
目前我们国家所指的“法定节假日”,其概念内涵及确立机制都源于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由国务院统一作出全国一刀切的刚性规定。在计划经济时代,全国的工农业生产、商贸活动、人们的作息安排,都由国家统一安排,所以,在那一时代无论国家如何规定公共节假日,人们都不会提出很多异议。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公共节假日”也就等同于“法定节假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人们的作息时间都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深刻变化,已经从计划经济时代的较少差异性变得异常繁复多样。在这样一个根本性的转变之后,任何全国一刀切的单一节假日模式都很难协调来自于各方面不同需求之间的矛盾。只有按照当代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新的形态和新的实际,重新诠释节假日的本质属性,采用相对灵活的节假日确立机制,才能尽可能分别满足来自于方方面面对节假日的不同需求,才能尽可能并较为有效化解同节假日相关的多种矛盾。
一、启用“公共节假日”概念与“法定节日”概念并行的提法,废止“法定节假日”提法
在我国,由于实行全国统一立法的模式,“法定”的含义往往包括两层基本意义:一是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决定,或者国务院决定;二是必须全国刚性一致。现行“法定节假日”指的就是由国务院统一规定并须全国统一遵循的节日休息日期及延伸休息日。
而“公共节假日”,指的是国家从尊重社会习俗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和原则出发,由国家提供刚性保障的公众节假日。
这两个概念之间,有什么本质区别?
第一,本质不同。“法定节假日”所强调的是国家主动确立节假日,然后规定全体公民必须一致遵循,突出强调的是国家的权威性;而“公共节假日”,则强调国家是出于尊重社会习俗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和原则,被动确立节假日,并为全体公民得以平等享受节假日权利而提供来自于国家的刚性保障,突出强调的是国家对公民的服务性。
第二,来源不同。“法定节假日”是必须以国家主动确立为原则的,也就是国家说啥算啥;而“公共节假日”从根本上来,其来自于全社会的约定俗成,国家只是顺应社会的普遍意愿给予核准。
第三,外延不同。“法定节假日”无法涵盖内涵较大的“公共节假日”,而“公共节假日”则并不排斥“法定节日”(指的是通过日历明示的节日当天)。
第四,确立主体不同。我国的立法模式规定了“法定”必须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确定,因此,“法定节假日”的日期、时间也必然要由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决定才有效;而“公共节假日”则为各个地方适当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微调提供了合法性。
采用“公共节假日”概念与“法定节日”并行的方式,废止“法定节假日”的提法,为既有全国统一的休假节日,又在逢节之际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节休息时间提供了灵便空间。
二、由国家规定确立“公共节假日”的基本原则,适当将具体确立权下放给地方
具体办法可考虑包括:
(一)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的权限:
1、规定或核准哪一天是“法定节日”,并规定这一天是全国必休日。
2、规定全国公民全年应当享受的“公共节假日”休假总天数。
3、规定公民被动减少“公共节假日”休假时的补偿方式及额度。这可以通过劳动法的有关条款予以规定。
4、规定可以享有确立“公共节假日”具体休息日的相对决定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层级及名单。相对决定权是下放到省级还是地市级?抑或省级有权自行决定要不要下放给地市级?对于特大城市是否可给予其相对决定权?对民族自治区域是否可以享有相对决定权?像铁路、民航等全国性公共服务部门是否可以享有相对决定权?这些问题都可以深入研究。
(二)具有相对决定权的地方权力机关的权限:
1、保障本地群众在“法定节日”得以休息。
2、保障本地群众享受国家规定的全年“公共节假日”休息总天数,并确保这些总天数顺应当地群众意愿合理分配到各个“法定节日”及其相接时日。也就是“法定节日”的延伸休息日必须同“法定节日”相连续,中间不应当间隔工作日。
3、可在顺应当地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公共节假日”休息总天数在各个“法定节日”间的分配。
4、可在顺应当地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法定节日”的延伸休息日与“法定节日”相接的时间安排。也就是可以将延伸休息日安排在“法定节日”之前,也可以安排在之后,也可以前后各有安排。
5、地方全年“公共节假日”安排应相对稳定并向社会公布,须作变更至少应在开始变更的第一个节日来临前的六个月前即将变更决定向社会公布。
三、上述办法的好处
上述办法既可保持“法定节日”的全国同一性,又可在节日期间适当减轻全国休假时间过度单一集中给某些地区、某些部门所造成的绝对压力及超高风险,同时又让各地得到了根据本地经济、社会条件同其他地区的差异适当灵活安排本地“公共节假日”的休假日期的自主权,有利于各地结合实际相对灵活安排节假日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同时也让“公共节假日”的活动人流得以相对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