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槛大幅降低
“新势力”挺进农村金融版图
日期:2006-12-29 13:28 作者:刘小萃 来源:2072期1版 |
鼓励新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最低注册资本仅需10万元 业内反响强烈
农村银行准入门槛大幅降低
本报讯 (记者 刘小萃)中国银监会近日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允许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三类新设立的机构和两类现有机构。一是村镇银行,包括县(市)级和乡镇级;二是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三是专业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而至于两类现有机构,一个是指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改造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另一个就是支持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
据了解,这次适当调整放宽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主要包括:放开准入资本范围;取消营运资金限制、调低注册资本;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
《意见》还规定了主要的监管措施包括: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首批试点将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展开。
专家视角
重要的一步,也是第一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高伟博士认为,《意见》的出台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这将有利于打破农村金融的垄断,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但他也表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是一项系统复杂工程,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是重要举措,但不是全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要盲目乐观。因为农村金融的根源问题是风险与收益不匹配,降低分散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是根本,在农村金融环境得不到根本改善的情况下,无论何种措施都很难取得长远绩效。
高伟表示,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后,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监管力量将难以应付,增加县级监管人员也是趋势。
另外高伟强调,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并不是说政府可以撒手不管,政府可以而且应该有所作为,比如可以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手段引导资金回流,政府还可以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以必要的资金扶持等。
两个细节值得注意
中国农业大学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何广文认为,《意见》的出台对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多元化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只是具体措施还有待完善。
他指出,“设立村镇银行要求其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这一条件在现实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相比起以入股形式设立村镇银行,金融机构会更趋向于设立分支机构,因为这样成本更低、易于管理、收益更大。
另外,《意见》鼓励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在何广文看来,这一政策对银行而言缺乏实施的动力,相比起设立只能贷款的子公司,设立存贷款业务均可开展的分支机构更有吸引力。
实践者说
已经在为注册做准备
“这的确是一个鼓舞人心的消息。” 采访中,吉林省梨树县百信资金互助合作社发起人姜柏林激动的心情溢于言表。他说在得知这个消息前,并不是没有预感的,可还是有两个意外:之前他认为会在明年1月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出台相关政策,但没想到会这么快就有了结果。“太让人振奋了。”姜柏林认为,这表明了高层和银监会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决心。另外,他也没有想到改革力度会如此之大。
上周五意见刚一公布,姜柏林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将文件及相关报道传递给各成员社。要求成员社组织社员认真学习。第二天他们又专门召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学习这一文件。现在他们一方面着手申报注册的组织筹备工作,加强各资金互助组织的内部治理,给社员建立档案。另一方面找到不少专业人士,规范组织的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为申报注册做好基础性工作。
对于信用合作组织的两种成立方式,姜柏林认为首先应该做实村级信用合作组织,打好基础,因为村级的信用合作组织信息对称程度高,更有利于发展。等到村级信用合作组织做实后,再考虑以村级合作组织为成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乡镇级信用合作组织,负责调节各成员社资金余缺。今后条件成熟还可以成立县一级的信用合作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