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前江苏省立法工作座谈会讨论意见,今年江苏省将修改《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并列人省人大立法计划。该草案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或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有了这个立法保障,“婚内强奸”或可追究刑事责任。
以往的事实表明,“婚内强奸”确实大量存在。但因为立法上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了婚内强奸“法不定,罪难治”的局面。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曾经以被告在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情况下,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为由,认定其丈夫犯有强奸罪。而另一起发生在四川省南江县相类似的案件中,南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法官却考虑到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做出了无罪判决。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在人民法院执行这一法律条文时,既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强奸主体之外,也没有因妻子这一特殊身份,免除婚姻中妇女沦为强奸受害者的可能。这就给同一罪行不同判决埋下了伏笔,这是法律的尴尬。
因此,江苏省将修改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法律层面,的确具有破冰之意。他的有破冰之意在于,首次将婚内强奸定罪,这不仅起现在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起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维护了刑法的权威性,同时还体现了男女平等的思想。也就是只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构成了强奸罪。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起现“强奸罪”的本质只有一个,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合法的婚姻关系建立在男女双方志愿的基础上,实际上,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就是一种契约关系,违背配偶意志的性行为就是不符合婚姻契约的行为。“婚内强奸”的可怕之处就在于,意欲僭越法律规定的丈夫可以堂而皇之地打着婚姻的幌子,粉碎了做妻子的走进婚姻殿堂这个围城时的梦想,婚姻成了丈夫“婚内强奸”不能治罪而规避法律处罚条文的合法外衣。
在普遍尊重人权的今天,否定丈夫“婚内强奸”的豁免权,将干预“婚内强奸”上升为国家责任,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立法趋势。据联合国第61届会议秘书长的报告中披露,目前世界上至少有104个国家可以起诉丈夫强奸行为。其中32个国家将丈夫强奸确定为专项罪行,其余74个国家没有在一般强奸条款中排除丈夫强奸罪。有4个国家规定,只有在司法判决夫妻分居的情况下,丈夫强奸才可以定罪。另有4个国家正在考虑实行允许对丈夫强奸行为起诉的立法。他山之石,可以给我们很多的启示。
在江苏省将修改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还有所保留。他把“婚内强奸”行为限定在“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或二审期间”,同时强调“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这一特定手段,虽说这一限定具有可操作性,应和了《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这是这一法律修改的不足之处。
江苏这一做法,是开创之举,必将给国家立法带来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