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就是所谓清初吴县诸生“抗粮哭庙”事件的始末。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哭庙以后鸣钟击鼓拥向府堂旋即被捕的十一名诸生中,并没有金圣叹在内。按照他那样性格狂放不羁的人,处在这种群情激奋的场合,似乎不大会龟缩在后面,一遇惊扰就夺路而逃。因此有人提出:金圣叹当时已53岁,又素负才名,可能应邀参与过“哭庙”一事的商议策划,但未必亲自跟年轻后生们一起到文庙去流涕痛哭。所以在被逮捕的十一人中就没有他在内。这种观点,是否站得住脚呢?
事实上,逮捕金圣叹是在四月二十六日,离开哭庙案的发生已经过去了两个多月。由于江南巡抚朱国治与吴县县令任维初本是一丘之貉,任维初贪污的钱粮,主要是用来贿赂这个顶头上司的。所以案情发生以后,朱国治就千方百计地为任维初消灭罪证,并在受命审理此案的四大人面前,竭力为其开脱。而对曾经参劾过任维初的府学教授程邑则恨之入骨,一心想抓他的把柄,将其牵扯进去。《辛丑纪闻》对此记述说:
至[四月]初三日,则传于江宁(今南京市)公审,不至苏州。盖抚臣恐民心有变,故欲江宁会审也。初四日起解,任维初乘马,从而去者披甲数骑。[被捕诸生]十一人各械系,每人有公差二人押解,披甲数十骑拥之。父兄子弟往送者,止从旁睨之,不能通一语,稍近则披甲鞭子乱打。十一人行稍缓,亦如之。父子兄弟见者,惟有饮泣而已。凡三日到江宁,即发满洲城。任维初至江宁日,与衙役三、四人饮于江宁市中。
抚臣以程翼仓参六案,恨入骨髓,扬言曰:“一至江宁,即用刑矣!”
四月初八日第一次会审,“不召任维初,止用严刑拷十一人,程翼仓亦俯伏公庭”,没有审出结果。十三日第二次开庭,又将“以病归里”的吏部员外郎顾予咸解送到江宁受审。顾予咸号松交,本与哭庙事全无干系,就是因为道台王纪曾经向顾予咸问过任维初的情况,顾回答说:“任知县似不可使知牧民之责矣。”意思是说任维初不适合担任一县之长。于是,“抚臣知其言,衔之,故及于难”。顾予咸被押解到江宁后,《辛丑纪闻》又记述说:
至江宁城门,差官解其腰间织带,缚其两手,松交曰:“我朝廷命官,未曾上疏削职,何得遽尔如此?”差官曰:“我固知老爷之未削职也,但事至于此,不得不然耳”。……审罢,与尔张八人同系府铺中,有狱卒持大练(铁链)盘及松交之首,重不可举,艰苦备尝。
后来,此案在北京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议时,由于议政王的关照,顾予咸得到从轻发落,免罪开释。当差役为他去掉项上铁索时,“时当盛暑,汗流积项成膏,腐肉满铁索,其苦有不忍言者”。你看,一个官品在任维初之上,而且并未削职的吏部员外郎,只是因为无意中说了一句触犯任县令上司的话,就被残害到如此地步,可想而知,作为小小府学教授的程翼仓,身受的压力有多么沉重。就是在这样的境况下,他终于被迫交代了本来不该交代的两个与“哭庙案”有牵连的生员,把金圣叹和丁子伟推向了血腥的刑场。《辛丑纪闻》写道:
前程翼仓参六案(六案均为参劾任维初贪赃残民之罪的文案)云:“号哭者数千人。”抚臣深恨之,属四大人穷究。翼仓不获已,供出丁子伟、金圣叹二人。四大人穷究益甚,翼仓将以凡与哭庙之举者尽列名以上。钱宫声(名中谐,字宫声。吴县人。顺治十五年进士)闻之,立夜见翼仓,曰:“今纵开无辜数十,总不满数千人,无益,徒害人耳。且已有丁、金二人,足以塞责矣。”翼仓遂止。
四月二十六日,严檄唤丁子伟、金圣叹。二十七日,起解至江宁……子伟、圣叹至,见四大人,各两夹棍,打三十板。圣叹口呼先帝,四大人怒曰:“今上初即位,何得更呼先帝,以诅皇躬耶?”掌二十,下之狱。
这就是金圣叹被程翼仓供出以后身陷囵圄的经过。他在酷刑的折磨下呼喊了一声“先帝”,无非是想起了顺治皇帝生前对他的几句赞扬,希望这些来自朝廷的大臣能有所闻见而对自己稍加宽贷。可是颟顸无知的满洲大人分明个个都是草包,哪里会买他这个账,反而以为他诅咒新君,立即下令掌嘴二十,打入大牢。金圣叹的命运也就由此决定了。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前面提出的问题上来:金圣叹有没有亲自参加过哭庙?
根据《辛丑纪闻》、《哭庙纪略》、《清代七百名人传》的记载,没有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金圣叹参加了顺治十八年二月初四那次集体哭庙的行动。只有邓之诚《清诗纪事初集》说:“顺治十八年哭庙之狱,死者十八人,人瑞与焉。”这“人瑞与焉”四个字,也只能说明他被牵连进了这一大案,仍然无法肯定其具体的罪状。顾予咸仅仅说了一句话,不也被“与”进案中去了吗?只是由于他身为朝廷命官,又得到了议政王的关照,才没有被定罪杀头而已。所以,光凭眼前这几条材料,是难以证明金圣叹亲身参加了哭庙的。
那么,金圣叹被牵连进哭庙案的罪状究竟有没有呢?据查考,大致有以下三条:
(1)清佚名《研堂见闻杂记》:“是变也,为哭庙文,亦入狱,同日斩。”
(2)《辛丑纪闻》:“时教授程邑(翼仓)参任维初六案,金圣叹因有‘十弗见’之笑焉。”
(3)又《辛丑纪闻》所录四大人与抚臣朱国治起草给朝廷奏疏中所列的金圣叹供词及他们定案的话:“姚刚、丁子伟、金圣叹称:‘鸣钟击鼓,伊等亦说在倪用宾家聚会。’丁子伟、金圣叹、姚刚为首鸣钟击鼓、聚众倡乱是实。”
第(1)条罪状,是说金圣叹写了哭庙文。但《辛丑纪闻》却说“薛尔张作文”。此条还难以坐实,不过,同一罪状安在两个人头上还是可能的。
第(2)条罪状,是说程翼仓参劾任维初的六案,金圣叹曾经看到过,而且还说了一通讥讽的话,大概是说任维初的劣迹人世“弗见”(看不到),以至有十条之多。他当时肯定是支持程翼仓参劾任维初的,而且讥讽这位贪官的笑话十分生动有趣,给程翼仓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所以后来程翼仓被迫招供时才把他牵了出来。
第(3)条罪状,事实是前面姚、丁、金三人供词中所说的,他们只“在倪用宾家聚会”。而到了后一句四大人和抚臣的话中,便成了“鸣钟击鼓,聚众倡乱”。当然,参加“聚会”商议策划哭庙,不比亲自哭庙之罪来得轻,只是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金圣叹只供认了自己“在倪用宾家聚会”,别的什么也没做。
李景屏女士在《清初十大冤案·轰动朝野的哭庙案》中,对金圣叹与哭庙案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揭露任维初罪行的揭帖便在金圣叹那间清贫的书斋中开雕……
当金圣叹赶到巡抚衙门时,那里已悄无一人。金圣叹自幼多病,清贫的生活、呕心沥血的评注,使得他未老先衰。思想上的敏锐、愤世嫉俗与行动上的迟缓、步履蹒跚竟如此不协调地统一到一个躯体上。虽然他还不算太老(时年53岁),但在世人的心目中却已如风烛残年。因而像诸生哭庙、跪进揭帖这类事情,没有人肯约他同去。他是在听到街谈巷议后,才急匆匆赶去的。然而在他赶到那里后所见到的只有散落在地上的揭帖与一截截折断的木棒,湿漉漉的地上还浸透着斑斑血迹,金圣叹顿时目瞪口呆。
……
[朱国治]要拿程邑开刀,让程邑把疏劾任维初奏稿中所云“号哭者数千人”,列名指实详述……
“号哭者数千人”只是诸生哭庙的一个宏观场面,任何一个目睹这样场面的人,也很难把数千号哭者的面庞一一看清,更不要说得知他们的姓名了。程邑能叫得出名字的只有两个人,一个是金圣叹,一个是丁子伟,可是这两个人却都在“数千号哭者”之外。丁子伟是程邑从府学出来时遇见的,金圣叹则是他在回家路上见到的。他无从判断金、丁二人是否参与哭庙、跪进揭帖,但他的确是在哭庙当天见过这两个人。程邑万般无奈便“供出丁子伟、金圣叹二人”,以为“塞责”。
李景屏女士以上的叙述,我还没有在别的地方读到过,确实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这里有没有想像和推理的成分呢?由于她未曾注明史料的来源,我不得而知。但从她在其他方面的论述来看,大多翔实可靠,查有实据,应当是一位比较严谨的学者。我藏书不多,对于清代前期的史料也所知甚少,不能以一己之见就去随便怀疑别人所用史料的可靠性。但我还是希望她今后能将一些反映自己新观点的资料来源注出来,以便于别人接受,或展开进一步的探讨。当然,她是一位清史研究的专家,我在史学这方面对她的信任,是要远胜于余秋雨先生的。如果她的这些观点确实言之有据,可以成立,那么,余先生所唱的金圣叹为大明灭亡而哭声震天的高调,就更有点自说自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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