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25年,民营企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的私有财富的。粗略估计民营企业解决了中国就业的四分之三、创造了国民生产总值的三分之二、拥有产业和居民房产价值的一半、拥有股票市场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以及银行贷款的五分之一。但中国的宪法在2000年才明确要保护私有财产权。中国民营企业家在此过程中是如何积累财富的?他们财富积累及其相关的产权关系普遍具有复杂、模糊、及违规的特性。大部分企业家很难解释清楚其累积财富的最初来源,如果不违规、不违法,他们在现有的体制内往往很难赚大钱。这种现象常常被称为中国企业家的原罪。如果历史遗留下来的企业家原罪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民营企业的发展前景就充满不确定性。目前正发生的企业家原罪行为可能会变得更为严重,并成为中国在法治环境下创造财富及建立公平社会的极大障碍。一种观点认为, 要严惩民营企业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民营企业家应实施大赦。如何应用产权理论对这个问题进行客观、理性、科学的分析(沈联涛、肖耿、王沅 2004) ?
根据产权理论,有两个原则可以对原罪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沈联涛、肖耿、王沅 2004):一个是财富创造原则,另一个是交易成本原则。财富创造原则就是邓小平提出来的发展是硬道理的原则。 财富创造是产权演变与制度的变迁的原动力。如果民营企业家创造了净财富, 即使过去有违规的行为,也许因该慎重处理以鼓励企业家的财富创造活动。但使用财富创造原则也存在着问题,首先是政治、道德、法律上较难有说服力。如果只要有钱就可以洗干净原罪,那还有没有社会正义?从政策执行的角度看,财富创造具有不确定性,受到企业家能力、市场环境、及运气的影响。即使我们能够事后准确地测量企业家合法创造的净财富, 我们也不能确定它们的成功或失败是基于能力和勤奋、运气、还是有计划的经济犯罪活动。
因此,我们还需要另一个原则, 即交易成本原则来帮助我们客观地看待原罪问题。交易成本原则就是西方普通法环境下常用的财产法则和责任法则, 我们在前面有详细论述。 结合财富创造原则与交易成本原则,我们可以大致上将中国企业家的原罪问题界定为两大类。 第一大类是企业家寻租过程中的经济犯罪:若交易成本不高, 企业家的行为涉及到纯粹偷窃国有资产或其它寻租性质的活动,且没有创造净财富,这类行为就应该严惩。如果不严惩这类经济犯罪,社会的总财富就会减少,对社会经济稳定、经济增长及就业都不利。
第二大类是企业家财富创造过程中的产权纠纷:为了避免因产权模糊导致的过高的交易费用, 企业家采取不正规或违规手段获得了国有资产。但他们接管效率低的国有资产之后,通过较好的私营方式治理,创造了更多的净财富。如果这些企业家在偿付了国家及其他私营部门所承担的财富转移损失及相应的社会成本之后,仍然有净财富的创造,这种问题应属于产权纠纷而不应该看作是一种犯罪。发展是硬道理, 因该通过合理的赔偿而豁免企业家历史上违规行为的责任,以鼓励用最小的成本来创造最多的财富。 如果对这种富有企业家精神的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包括没收企业家积累的个人净财富创造,将会打击企业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对国家、社会及企业家个人都不利,也不利于经济增长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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