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馒头事件”国家版权局在推卸职责?


国家版权局解释馒头事件 电视台愿资助胡戈拍片

2006-02-16 19:57:51 来源: 新京报(北京)   网友评论 22 条
 

在网上流传甚广的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简称“馒头血案”,是否侵犯了电影《无极》的知识产权?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昨日表示,就这个个案来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国家版权局解释馒头事件

15日上午10点刚过,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成为记者提问的热点。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表示,“馒头”是否侵权需待司法机关判定,“从著作权法律意义上讲,如果作品是用于介绍情况或者说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也就是说,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如果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就‘馒头血案’这个个案来看,它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这是援引网易新闻中心的一篇文章片段。

“馒头事件”闹的沸沸扬扬,令网民大开眼界,在热闹的同时网民也想知道到底胡戈的创作侵权了没有?对于这样一次难得的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机会,而负责主管全国的版权行政机关上述的发言像踢皮球一样给我国网民来了个不知云雾。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各级版权局的行政处罚权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这种权利的行使就是在行政机关认定侵权行为发生时才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其行政决定时,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馒头一案来讲,是否侵权国家版权局应该有自己明确的观点,但不能说要有法院来先认定其行为是否侵权。

“馒头事件”只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吗?不是的。随着事件的发展,现在该事件已经演变成为了一个‘公众事件’了。其引发社会的、法律的思考越来越深刻,正确处理该公众事件应该是国家版权局的重大职责,怎么推到告诉才处理的司法机关呢?

“非典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及时得当的处理,让全国人民知道了什么是高超的执政能力。“馒头事件”正确的处理不比版权局任何一个“大案”意义重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