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看民企“原罪”
最近有两件事把民企的“原罪”问题又推上了风口浪尖。一是11月23日《南方周末》刊发的《胡德平:清算“第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成绩》;二是12月17日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在“第二届重庆民营企业家年会”上表示,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各级党委、政府要给予最大限度的宽容和理解,坚持先发展后规范。这两件事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对民企的“原罪”,不仅要放任和宽容,而且不能给予清算,要先发展后规范,否则就是否定改革成绩。笔者深不以为然。
给民企戴上“原罪”的帽子,是别有用心的。“原罪”一说,源自基督教语。基督神学认为,由于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偷食上帝的禁果所犯下的罪,是人类原始的罪,并世世代代传了下去,是为“原罪”。 相当大比例的民营企业家在当初体制不完善、改革不到位时掘得的“第一桶金”来得不是那么干净,认为这就是民企的“原罪”。这不,著名的顾雏军倒下了,唐万新倒下了,周正毅倒下了,黄光裕被审查了,他们都是民营企业的代表。显然,这是“以偏盖全”、“以点带面”、“窥一斑见全豹”的思维。中国的民营企业,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逐步成长起来的,不仅在增强国民经济活力、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且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拓宽就业渠道、改善融投资体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就全国几百万家(2001年底是202.9万家)民营企业、上亿的从业人员来说,绝大多数民企无论是创业之初,还是后来的发展,都是遵纪守法的,是通过勤劳致富的。
笔者更不同意“清算‘第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成绩”的论调。这一看法的本质是把对少数民企偷税漏税、违法经营与改革开放对立起来。我们知道,许多民企当初都是在体制的缝隙和道德的边缘发展起来的,有一些甚至钻了法律的漏洞,生意场上的“尔虞我诈”(其实市场经济不就是你争我夺、尔虞我诈的经济么!适者生存嘛! ) 经历形成了某些民企经营者个性上太多的投机性,因而他们总是期盼着某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大大的发一笔(国有企业就叫“抓住机遇”)。“空手套白狼”就一度被媒体捧为部分民营企业家发迹的一种高超境界(国有企业就叫“借鸡生蛋”、“借船下海”)。但“尔虞我诈”也好,“空手套白狼”也罢,现在却成了民营企业的“原罪”。这只能说是当时法制不健全带来的结果。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无论是那种所有制,我们都应当鼓励依法经营,依法致富。因为遵纪守法是经营者的底线,无论是国营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制不健全的民营企业创业初期,一些民营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挣得了所谓的“第一桶金”,那也只能是法制不健全的后果,对于这样的所谓“原罪”,我们就是不能追究;但对于那些少数采用诈骗、走私、偷税漏税等违法手段,发“黑心财”,坑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极少数民营企业(亦或是国营企业)不仅不能放过,还要追究到底。这决不是对改革开放的否定,恰恰是对改革成果的极大维护,是对国家法律的极大维护。
其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企没有“原罪”,只有“有没有违反法律”。我们要的不是谈论什么“原罪”的问题,要的是给民营企业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给民企一个与国营企业相同的待遇,使民企和国企在同一起跑线上。在民企和国企之间,不能实行“一国两制”。只有这样,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